发布日期: 2017-09-18 来源:乐山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党组书记、主任
近年来,全国各地相继拉开了整合分散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立集中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序幕,特别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以来,整合速度明显加快。各省、市按照“有利于防止公共资源交易碎片化,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有利于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监管和公共服务水平;有利于促进公共资源交易阳光操作,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推进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的原则,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四大类交易市场率先进行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各级各地也正按照“以整合共享资源、统一制度规则、创新体制机制为重点,以信息化建设为支撑,加快构筑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着力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法制化、规范化、透明化,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的要求,不断探索、不断总结、不断完善,一些好的做法得到肯定、一些好的经验得到推广,总体呈现出良序发展态势。但对于整合进入的方式却五花八门,且一直还纵说纷云,各持己见,而对集采机构尤甚。
基本做法
由于各地对国办发[2015]63号文件的理解不同,加之单位性质的不同,以及各地的实际情况等方方面面的原因,也就造成了集采机构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N种形式。据了解主要有四种方式:第一种是入驻方式,即机构保留,整体入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独立法人,独立开展业务,通俗地说叫进场交易。第二种是入驻成为二级法人方式,即机构保留,整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隶属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二级法人,依然是独立的法人,独立开展业务;第三种是并入加挂牌子方式,即将集采业务和人员整体并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加挂政府采购中心牌子,该种方式又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工作实行统筹安排;另一种是成立单独的负责集采的科室,原政府采购中心的人员依然从事集采业务。第四种是承接方式,即将集采业务和人员整体并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人员和集采业务连同其他业务工作进行统筹安排,实行分段式流程化的统一管理,通俗地说叫化学整合。
比较分析
由于国办发[2015]63号文件对整合方式并没有严格而明确的规定,各地根据理解和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无可厚非,改革本身也是一种探索,但不同方式结果和效果肯定是不同的,我们从管理关系、法人地位、业务开展三个主要方面逐一做个比较分析。就第一种入驻方式而言,主要是为了满足进场交易的需要,除办公场地改变以外,其他依然维持原有方式,一是管理关系未变;二是法人地位未变,依然是独立的法人;三是从事业务工作的人员未变。好处是人员业务熟悉,工作连惯性强,但换汤不换药。就第二种入驻成为二级法人方式而言,同样满足了进场交易的需要,一是管理关系发生了改变,管理由原来的政府办或机关事务管理局等代管变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务中心或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管理,成为其二级独立法人机构;二是法人地位未变,依然是独立的法人;三是从事业务工作的人员未变。好处依然是人员业务熟悉,工作连惯性强。但焦点在于管理关系转变并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存在管理关系。就第三种并入加挂牌子方式而言,同样满足了进场交易的需要,一是管理关系发生改变,机构升格直接成为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二是机构升格并且是独立法人地位;三是从事业务工作的人员分两种情况,要么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化学融合,统筹安排,要么安排原有人员继续从事政府采购业务。好处是机构保留,整合彻底,方便管理,利于创新,比如各地普遍采取的分段式流程化管理,不仅保障了业务需要,也极大地提高了采购效率和采购质量,更有利于内部控制,降低廉政风险。 就第四种承接方式而言,是一种完完全全的化学整合,彻底打破了原有格局,一是管理关系变化机构升格;二是法人地位发生变化,交易中心取代政府采购中心成为法人;三是从事业务工作人员实行统筹安排,力量大大加强。好处是不仅保障了业务需要,也极大地提高了采购效率和采购质量,更有利于内部控制,降低廉政风险,焦点在于并没有保留政府采购中心牌子。
基本观点
从法律层面讲: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章“政府采购当事人”第十六条规定“ 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由此理解,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立只需三个要件:一是要设区的市、州以上人民政府方可设立;二是要符合事业法人身份;三是要非营利事业法人。同时也并没有对集中采购机构的名称进行明确和统一,即并没有明确或统一为“**省政府采购中心”或“**市政府采购中心”,换句话说,只要满足这三个要件并符合政府采购法对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的其他要求便是合法的。而近年来成立的省级、市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绝大部分都是属于非营利性的事业法人单位,完全符合政府采购法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要件。
从操作层面讲:
集采机构整合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行完完全全的化学整合,彻底打破了原有格局,工作实行统筹安排,力量得以充实(原省级采购中心一般30余人,市级采购中心一般10余人,县级采购中心一般3-5人,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人员至少多一倍),不仅保障了业务需要,加之各地在管理、技术等方面的创新,极大地提高了采购效率和采购质量,更有利于内部控制,降低廉政风险。
基本结论
集采机构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后,将集采业务整合到非营利性的独立法人身份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更加符合国办发[2015]63号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更有利于集采职能的发挥,只要有政府授权,就满足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可加挂政府采购中心牌子,也可不加挂政府采购中心牌子。相反,若单位性质属于营利性的独立法人事业单位或企业性质,则不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需要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