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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建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信用评价机制

发布日期: 2017-09-30     来源:公采传媒/《公共采购》杂志

  9月12日—13日,青海省政府采购工作座谈会在西宁召开。会议总结了全省政府采购工作开展情况,明确指出了青海省政府采购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安排部署了下一步的重点改革任务。此次会议还邀请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管理一处的专家,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的出台背景、制定原则、创新内容、重要条款等方面,进行了详细、深入的讲解。

  会上青海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负责同志解读了青海新近出台的相关政策,并就做好政府采购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青海省按照财政部着力构建有利于结果导向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机制和推进放管结合的政府采购监管模式等要求,相关制度逐步完善,近期,青海省财政厅印发了新版《青海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其中最大的亮点是明确建立评审专家信用评价机制,从评审工作纪律、评审专业水平和评审行为规范三方面,对评审专家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将评审专家评定为优秀、良好、称职和不称职等级。

  信用评价制度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评审专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甚至关系着采购项目的成败。评审专家的定位应该是利用自己的专家技能、为国家和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绝不是为了自己的私利。这就要求评审专家既要有较高的专业技能、很好的职业道德,同时还能掌握国家政府采购的方针政策。但是,从实际情况看,由于各地财政部门对评审专家监管不够、制裁不力等原因导致了普遍存在评审专家对自己和评审工作定位不准,屡屡出现违法违章事件,不能秉公执法。

  《办法》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于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对评审专家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评价。青海省财政厅根据评审专家选聘要求按年度进行评价,评价采用量化扣分,基准分为100分。青海省财政厅将根据评价等级设置阶梯式抽取概率。

  《办法》设置了三类扣分情形,分别扣除5分、10分和20分。其中,扣5分的违反评审工作纪律情形包括:参加评审活动,不提交身份证明,不配合工作人员核验;进入评审区未按要求存放随身携带通讯工具或电子设备;在评审现场高声喧哗或随意走动,从事与评审活动无关的事宜,影响正常评审现场秩序;评审过程中未经许可擅自出入评审区;连续30日不能参与评审工作,而不请假告知;参与评审活动时无故迟到、早退;欲记录和复制或者带走评审相关资料;其他违反评审工作纪律要求的情形。

  扣10分的情形包括:专业技术水平和执业能力不能满足评审工作要求;政府采购评审程序的掌握和熟练程度不能满足评审工作要求;评审打分被判定为异常性评分;未能发现采购文件或供应商履约存在的错误、重大遗漏或重大偏差;未能发现投标文件存在的弄虚作假、重大雷同或供应商有围标串标嫌疑;其他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执业要求。

  此外,存在下列违反评审行为规范情形之一,不影响采购结果的,每项扣20分:不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学习培训;不主动回避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项目;在评审过程中受到违法干预,不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发表不当言论、将其自身意见强加给其他评审委员会成员、私下互相串通压制其他评审委员会的意见等影响和干预评审工作的行为;评审现场征询采购人对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倾向性意见;不服从财政部门管理的,专家抽取响应后,无故不参与评审,不配合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评审过程中有关问题咨询;除未被随机抽取到的原因外,在一年内响应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次数未达到3次;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职的行为。

  在评价等级和相应的处理处罚措施方面,《办法》明确,青海省财政厅将不定时抽查评价结果,单项评价得分较低的,根据扣分项调查、核实,属于违法违规情形的,将依据《办法》第三十七条进行处理处罚。评审专家年度评价结果平均得分在85分以上(含85分)为“优秀”;平均得分在85分以下、70分以上(含70分)的为“良好”;平均得分在70分以下、60分以上(含60分)为“称职”;平均得分在60分以下为“不称职”。

  年度评价等级为不称职(违规),不影响采购结果的,青海省财政厅将对不称职的评审专家进行约谈,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为3至6个月,整改期间不得参与青海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拒不改正的,将被解聘,3年内不得选聘青海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影响采购结果的,青海省财政厅将依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办法》第三十七条予以处罚,不得再选聘为青海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连续三年评价结果为“称职”的专家,青海省财政厅将进行政府采购相关业务培训并考试。考试成绩不合格的青海省财政厅将其解聘,1年内不得选聘为青海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对评审专家的评价结果及处罚情况,将在青海省政府采购网进行公告。

  管理制度不断完善

  除了评审专家的信用评价及处理处罚,《办法》还对评审专家的选聘与解聘、抽取和使用、监督管理等做了全面规定。其中重点细化了评审专家抽取管理及流程,应指定(派)专职人员负责抽取工作。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申请抽取评审专家,应当按照政府采购项目情况,确定拟抽取评审专家的专业类型、人数、构成以及应当回避的评审专家情况等,在评审专家库网络终端,填写相关信息,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在评审活动前一个工作日审核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专家库网络终端上填写的申请信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同级财政部门审核通过意见后,只能在评审活动当日抽取评审专家,并做好保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评审活动结束前,均不得向供应商、其他人公开和泄露参加项目评审的专家信息。采用异地评审等特殊情况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报请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可以在开标前2个工作日内申请抽取评审专家。

  根据《办法》规定当出现政府采购信息未在“青海省政府采购网”公告;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未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登记备案;拟申请抽取的评审专家专业类型不对应、人数不合规或构成不合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的资料不全;采购人监督人员未到场;未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采购项目预告等情形时,不能抽取评审专家。

  此外,针对评审专家的解聘情形,《办法》在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中规定的4项情形基础上,还增加了2项情形,包括,一年内3次同意接受评审任务后,无故不参加评审活动;除未被随机抽取到的原因外,在一年内未参加过政府采购评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