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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文件倾向性引发投诉案

发布日期: 2017-09-30     来源:公采传媒/《公共采购》杂志

  招标采购文件是规范整个招标过程,确定招投标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招标采购文件编写是否规范、准确,是否科学、严谨,直接影响整个招标工作的进度和成败。招标采购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而不是为某一特定供应商量身定做招标文件。而在现实招标采购工程中却不乏采购文件设置倾向性、排他性的案例。

  基本案情

  2017年5月,某公司向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下称“公管局”)投诉某采购人组织的通信设备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和排他性,要求公管局调查处理。

  公管局调查发现,前述通信设备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对投标人资格要求为:自2012 年1月1日以来 (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具有单个合同金额不少于 100 万元的无线对讲通信设备供货业绩。

  《采购文件》技术部分《详细评审表》对投标人业绩评分规定为:在满足投标人资格业绩要求的基础上,每多提供一个类似业绩的得 1分,最高 2分。

  《采购文件》规定所投产品的“专用技术”需求包括:须符合TDMA制式,采用 PDT 标准的数字通信技术;具有数字语音加密功能,需支持设置至少128 位语音密钥,以防止窃听;支持优先打断功能,高级用户可以抢占信道并打断正在进行的通话;不小于1.8寸彩色显示屏,可同时显示呼叫者姓名和ID号码;能在直通模式下,实现虚拟集群功能;共计16项。技术部分详细评审表“专用技术”评分规定:根据投标人所投产品是否满足采购需求中专用技术需求进行评分:全部满足的得16分,每有一项不满足的扣1分,扣完为止,最低得0分。

  公管局同时查明,《采购文件》技术部分《详细评审表》规定所投产品的参数要求共计15项。其中,“参数要求”评分规定:根据投标人所投对讲机是否满足招标需求中的一般规格、接收部分和发射要求进行评分,全满足的得15分;每有一项不满足的扣1分,扣完为止,最低得0分。“优先打断功能”评分规定:提供3台演示对讲机A、B、C,且演示对讲机C具备优先打断权限。演示实现上述功能的得3分,否则得0分。“直通模式虚拟集群演示”的评分规定:提供4台演示对讲机A、B、C、D,要求演示对讲机均只设置在同一信道;演示内容:A呼叫B,同时C呼叫D ,要求两组呼叫能够同时建立并互不干扰,两组呼叫结束后,随机选一台演示对讲机发起全呼,要求其他3台对讲机均能接收并建立呼叫。演示实现上述功能的得3分,否则得0分。“资质认证”评分规定:所投设备生产厂商具备ISO9001/14001认证、GB/T2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每提供一项证书得一分,最高得3分。“投标人业绩”的评分规定:在满足投标人资格业绩要求的基础上,每多提供一个投标人签订合同的且单个合同金额不少于100万元的无线对讲通信设备供货业绩的得1分,最高2分。

  本项目开标时,共有4家投标人参加投标,分别是投标人1(代理A品牌产品)、投标人2(代理A品牌产品)、投标人3(代理B品牌产品)、投标人4(代理C品牌产品)。评标办法为综合评分法,其中技术分满分70分,商务分满分30分。经评委会评审,各家技术标得分分别为:投标人1得分68分、投标人2得分62分、投标人3得分45.3分、投标人4得分33.6分。其中,涉诉内容涉及的评分项总分满分为15分,代理A品牌产品的两家投标人均得分15分,其他两家投标人得分分别为4分、3分。

  焦点评析

  如何认定采购文件是否具有倾向性或排他性?采购文件存在“倾向性”通常表现在采购文件中的投标资格条件、技术要求及评标标准等内容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限制市场竞争。

  采购文件常见的“倾向性”条款主要表现为:首先,在采购文件中明确限定或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型号、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导致只有唯一的供应商符合要求。如某灯具采购项目规定“采用飞利浦品牌电器及光源”,明显歧视其他品牌供应商;其次,在采购文件中设定的资格业绩、技术参数等条件根据某些供应商的实际情况“量身定做”。主要是将一些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对采购项目无关紧要的资质、业绩或技术参数设定为必须响应的实质性指标,以区分特定供应商与其他供应商,导致其他供应商不具备这些条件。

  处理结果

  公管局调查认定,前述项目《采购文件》关于采购设备的技术需求与产品参数的规定与A品牌产品的技术资料内容高度一致,明显倾向于A品牌产品。《采购文件》规定对采用PDT标准的通信设备进行加分,具有倾向性。《采购文件》评审项分值设置不合理且区分度过大,对“能在直通模式下,实现虚拟集群功能”和“支持优先打断功能”,设置了重复评分,分值均为4分,共计8分,具有倾向性。

  针对该《采购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含有倾向、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问题,公管局作出要求采购人修改后重新招标的处理决定。

  项目启示

  采购文件规范与否直接关系到采购结果的公平公正性。为使供应商之间形成良性竞争,许多法律规章明确指出采购文件不得含有倾向性或歧视性条款。但在实践中,评分标准设置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的现象还是时有出现。

  有专家认为,采购文件是否有倾向性、排他性可以从两个维度进行判断。首先,设置的评分因素是否属于项目的切实需要。如果设置了采购项目根本不需要的参数或要求,则可以重点去审查是否存在倾向性。其次,在市场上能否形成充分竞争。如果采购文件的要求在市场上无法构成充分竞争,则属于有倾向性、排他性的设置,但是如果确实只有个别供应商能够满足,则不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

  现实工作中,为了减少质疑、投诉事项,采购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和需要编制采购文件,而不应为某一特定供应商量身定做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编写是否规范、准确,是否科学、严谨,直接影响整个采购工作的进度和成败。采购文件制作中,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交易服务机构要公开征求潜在投标人的意见,把好技术参数设定关口,力求采购文件更加公平公正。

  作者单位: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