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010-88332491
010-88332493

福建省排污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降20%

发布日期: 2017-09-30     来源:公采传媒/《公共采购》杂志

  日前,福建省物价局发出通知,自2017年9月16日起三年内,降低福建省排污权交易收费标准,整体降幅达20%。此举有效地减轻了企业负担,使收费政策更加科学合理,更加贴合实际。

  在践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道路上,福建省在2014年5月便出台《关于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试行)》,先行在造纸、水泥、皮革、合成革与人造革、建筑陶瓷、火电、合成氨、平板玻璃等8个行业试点推行排污权交易。此次降低排污权收费旨在利用价格杠杆,合理调整收费标准。

  根据新要求,排污权交易服务收费以单笔交易金额为基数,采用分档递减累加计算的方法收取,交易金额在500万元(含,下同)以下的按2.9%收取,交易金额在500万~1000万元之间的按2.4%收取,交易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2%收取。交易双方按照此收费标准分别缴纳,所述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相关文件还显示,单笔交易服务费不足200元的按200元收取。

  排污权交易的内核实质是企业获得了环境物品的产权,在利益最大化行为导向的作用下,当治理成本高于排污权市场价格时,企业减少污染治理而通过购买排污权加以补偿。相反,如果治理成本低于排污权市场价格时,企业则会通过治理污染而将富余的排污权通过排污权交易市场进行出售。上述两种情况是企业在购买排污权和污染治理之间做出的对自身有利的选择。显然,福建省各企业的污染治理水平存在差异,调整排污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旨在使治理任务在各个企业之间实行再分配的同时,为企业减少交易成本,促进企业环保。

  根据要求,收费单位应在收费地点醒目位置明码标价,公布“12358”价格监督举报电话,实行阳光收费,自觉接受价格、审计、税务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收费单位应按照省物价局等相关部门关于取消经营服务性收费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相关通知要求,于每年4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收支情况等相关资料报送省价格主管部门,落实收费单位收支情况报告制度。

  此次调整排污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是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发挥价格机制作用促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建设的意见》(闽政〔2017〕22号)的具体举措,随着排污权交易成本及交易量的变化,此举切实减轻了企业负担,尤其是中小微企业。通知中“单期交易总成交金额不足3000元(含)的交易服务免税”,利用价格杠杆扶持中小微企业,使收费政策更加科学合理。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关于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790号)等文件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发展;中小微企业要走出困境,需要国家、企业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福建省物价局此次通知,明确规定“单期交易总成交金额不足3000元(含)的交易服务免税”。利用价格杠杆为中小微企业办实事,使收费政策更加科学合理,切合实际,促进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