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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洛阳市印发矿业权网上交易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 2017-10-09     来源:洛阳市国土资源局

  为规范矿业权网上拍卖、挂牌交易行为,建立健全网上交易制度,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国土资源部《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河南省矿业权交易细则(试行)》、《河南省国土资源网上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日前,河南省洛阳市国土资源局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并印发了洛阳市矿业权网上交易实施细则(试行)。

       以下为细则原文:

  洛阳市国土资源局

  关于印发洛阳市矿业权网上交易实施细则

  (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栾川县地质矿产局,局机关相关科室,市矿业权交易中心:

  现将《洛阳市矿业权网上交易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洛阳市矿业权网上交易实施细则(试行)。

  2016年5月19日

  洛阳市矿业权网上交易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矿业权网上拍卖、挂牌交易行为,建立健全网上交易制度,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国土资源部《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河南省矿业权交易细则(试行)》、《河南省国土资源网上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通过洛阳市矿业权网上交易系统拍卖、挂牌方式出让(转让)矿业权(以下简称“网上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的行为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上拍卖、挂牌,是指交易机构接受委托,使用网上交易系统,在规定的媒体及场所发布网上拍卖、挂牌公告,接受竞买申请,确认竞买资格,并组织竞买人在网上报价竞买标的,最终确定竞得人的交易活动。

  第四条 符合拍卖、挂牌公告中竞买人条件的竞买人,可通过网上交易系统,依法参加网上拍卖、挂牌交易活动。

  第五条 网上交易的基本程序:

  (一)矿业权审批机关出具相关委托书或转让人到交易机构现场办理委托手续;

  (二)交易机构发布网上拍卖、挂牌公告;

  (三)竞买申请人使用数字证书(CA认证),完成网上注册;

  (四)竞买申请人提出竞买申请,获取交易保证金账号,按时、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后,网上交易系统自动授予竞买人竞买资格;

  (五)竞买人在规定的报价期限内进行网上报价或网上限时竞价;

  (六)网上确定竞得入选人;

  (七)签订成交确认书;

  (八)签订合同;

  (九)成交结果公示。

  第六条 在网上拍卖、挂牌期间,网上交易系统全天24小时开通,网上拍卖、挂牌时间以网上拍卖、挂牌公告中公布的时间为准,有关数据记录的时间以数据信息到达网上交易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

  第二章 信息发布

  第七条 网上拍卖、挂牌公告应在国土资源部门门户网站、网上交易系统等媒体发布。

  网上拍卖、挂牌公告原则上应在网上拍卖日、挂牌起始日20日前发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需撤回或修改拍卖、挂牌公告的,应在拍卖、挂牌起始前作出,并在原发布媒体上发布公告。

  第三章 数字证书办理及系统登录

  第九条 申请人应携带相关有效证件、资料到网上交易系统指定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机构申请办理数字证书(CA认证)。身份信息一旦提交并注册成功后,申请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通过注册并办理了数字证书的竞买申请人,凭数字证书登陆网上交易系统,按规定参加网上拍卖、挂牌交易活动。

  第四章 网上申请

  第十一条 网上交易系统只接受网上竞买申请,不接受其他形式的申请。

  第十二条 在竞买申请之前,竞买申请人应详细阅读标的、网上拍卖、挂牌公告、须知及其他相关信息。竞买申请人对网上拍卖、挂牌交易相关文件有疑问的,应当在提交竞买申请前提出。竞买申请一经提交,即视为申请人对标的现状充分知情,对拍卖、挂牌要求和内容无异议。

  第十三条 竞买申请人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提交竞买申请后,凭数字证书(CA认证)获取系统自动生成的保证金子帐号,网上交易系统以此保证金子账号作为识别竞买人身份的依据,竞买人按时、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经网上交易系统确认到账后获得相应的竞买资格。

  竞买多个标的的,应分别申请。

  第五章 网上挂牌和网上限时竞价

  第十四条 竞买人在规定的报价期限内进行网上报价或网上限时竞价。竞买人的报价一经提交并经网上交易系统记录即视为有效报价,不得撤回。

  第十五条 网上挂牌和网上限时竞价的报价规则为:

  (一)竞买人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进行报价;

  (二)增价方式报价;

  (三)同一竞买人可多次报价;

  (四)初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

  (五)初次报价后的每次报价应当比当前最高有效报价递增一个加价幅度或其整数倍的加价幅度;

  (六)符合相关条件的报价,网上交易系统予以接受,并即时更新。

  第十六条 竞买人应当在网上报价期限内进入网上交易系统报价。网上报价期限截止,网上交易系统将不再受理报价。

  第十七条 网上挂牌设有底价的,应当在网上挂牌截止前30分钟,由交易委托人向网上交易系统输入标的底价。

  第十八条 网上挂牌截止,网上交易系统自动关闭网上报价通道,根据下列条件判断是否成交,或者转入网上限时竞价程序:

  (一)网上挂牌截止,无人报价的,网上挂牌不成交。网上交易系统自动终止该标的的网上挂牌活动,并在相关信息栏中显示交易结果。

  (二)网上挂牌报价截止,至少有1次有效报价的,网上交易系统自动询问所有竞买人是否参与网上限时竞价。

  (三)竞买人在4分钟内提交参加限时竞价的,网上交易系统自动进入限时竞价程序。未提交的,不能参与限时竞价。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上限时竞价,是指网上挂牌期间,至少有 1次有效报价,则网上挂牌截止时,网上交易系统以当前最高有效报价作为限时竞价起始价,组织限时竞价,并按“价高者得”和“最高报价不低于底价”的原则确定竞得入选人。

  第二十条 网上交易系统预先设定网上限时竞价程序。网上限时竞价程序分征求意见阶段和限时竞价阶段。

  第二十一条 网上交易系统设定了4分钟征求意见时间。征求意见期间,竞买人应向网上交易系统提交是否参加限时竞价的明确意见。未明示同意或明示放弃的,不能参加限时竞价。

  第二十二条 网上征求意见时间结束,无竞买人同意进入限时竞价,网上限时竞价程序即行结束,以网上挂牌截止时最高有效报价为最终报价,按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并在相关信息栏中显示交易结果:

  (一)网上无底价挂牌,最终报价者为竞得入选人;

  (二)网上有底价挂牌,最终报价不低于底价的,网上挂牌成交,最终报价者为竞得入选人,否则不成交。

  第二十三条 征求意见时间结束,有竞买人同意进入限时竞价,网上限时竞价开始,网上交易系统开始第一次4分钟倒计时。

  竞买人的报价应当在4分钟倒计时内提交,网上交易系统对最新报价进行显示。4分钟倒计时内任一竞买人有新的报价,网上交易系统从此时刻起再开始一个新的4分钟倒计时,竞买人可参加新一轮竞价,并按此方式不断重复下去。任何一次4分钟倒计时内无人报价,则在该次4分钟倒计时结束,网上交易系统关闭报价通道,并自动确定成交结果。

  在每次倒计时的最后1分钟内,网上交易系统对当前最高报价进行三次提示。

  第二十四条 网上限时竞价截止时,按下列规定确定竞得入选人:

  (一)未设底价的,报价最高者即为竞得入选人;

  (二)设有底价的,报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者即为竞得入选人;最高报价低于底价的,挂牌不成交。

  (三)网上挂牌限时竞价时,如无人报价,则以该标的在挂牌报价期的最高有效报价且不低于底价的竞买人为竞得入选人。

  第六章 网上拍卖

  第二十五条 有底价网上拍卖标的,在网上拍卖开始前30分钟,由委托人向网上交易系统输入标的底价。

  第二十六条 竞买人应当在拍卖开始前进入网上交易系统交易大厅,拍卖开始后,网上交易系统禁止竞买人进入网上交易系统交易大厅。

  第二十七条 网上拍卖开始前,网上交易系统设定4分钟征求意见时间。征求意见时间内,竞买人应向网上交易系统提交是否参加拍卖竞价的明确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同意参与拍卖的竞买人不足三人的,网上交易系统自动终止拍卖;同意参与拍卖的竞买人达到三人(含三人)以上的,网上拍卖开始。

  第二十八条 拍卖开始,网上交易系统报价通道自动开通,并开始每轮4分钟的倒计时。已进入网上交易系统交易大厅的竞买人即可进行报价,网上交易系统即时对当前最高有效报价进行显示。

  任何一次4分钟倒计时内无人报价,则该次倒计时结束时,网上交易系统即时自动关闭报价通道,依照下列规则判断是否成交,并在相关信息栏中显示交易结果:

  (一)无底价拍卖的,以当时最高有效报价为最终报价,最终报价者为竞得入选人;

  (二)有底价拍卖的,以当时最高有效报价为最终报价,最终报价不低于底价的,该报价人为竞得入选人,否则不成交。

  (三)首轮4分钟倒计时内无人报价,网上拍卖终止,拍卖不成交。

  第二十九条 网上拍卖报价规则适用网上挂牌和限时竞价的报价规则,4分钟倒计时规则适用网上限时竞价中的4分钟倒计时规则。

  第七章 竞得人资格审查、成交结果确认、签订合同及公示

  第三十条 网上拍卖、挂牌交易结束后,竞得入选人应当根据网上交易系统提示,自行下载打印《成交通知书》,凭《成交通知书》和其他有关资料到交易机构办理竞得资格的审查与成交确认手续。

  竞得资格确认后,竞得人应与交易机构签订《成交确认书》。

  第三十一条 竞得人应按成交确认书的约定与委托人签订合同。

  第三十二条 竞得人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交易机构按相关规定对成交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第八章 中止和终止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机构应当中止网上拍卖、挂牌活动:

  (一)互联网络交易平台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不可及时修复的故障,造成网上拍卖挂牌出让和转让暂时无法进行的;

  (二)应当依法中止拍卖挂牌出让和转让活动的其他情形。

  依前款规定中止拍卖挂牌的,中止情形消除后,交易机构应依法定程序恢复拍卖挂牌活动。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机构应当终止网上拍卖挂牌活动:

  (一)出让人、转让人依法提出终止交易的;

  (二)依照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中止交易,但中止的情形无法消除的;

  (三)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中止、终止和恢复网上拍卖、挂牌活动,应在原媒体上发布公告。

  第九章 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竞买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违约,交易机构可取消其竞买人资格,不予退还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一)竞买人串通报价,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二)竞买人弄虚作假,骗取竞买资格的;

  (三)构成违约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 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违约,交易机构可取消其竞得人资格,不予退还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一)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的;

  (二)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交易合同的;

  (三)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缴纳成交价款的;

  (四)构成违约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八条 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缴纳交易服务费的,不予退还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第三十九条 转让人、竞买人、竞得人违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出让人、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交易合同后发生的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按签订的交易合同的规定处理。

  转让人与交易机构之间发生的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交易机构有权对违约人予以公示,并有权终止其参加网上拍卖挂牌活动的资格。

  第十章 安全提示和责任说明

  第四十二条 网上竞买申请、报价、竞价程序按网上交易系统的预先设定程序运行,竞买人应当仔细阅读并熟知本实施细则以及有关文件后,参加网上拍卖、挂牌交易活动。竞买人实施的所有网上行为,均应当视为其自身行为或其合法授权的行为,该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第四十三条 为确保网络传输的安全,保障竞买人的利益,网上交易系统维护人员将采取措施对网络资料的传输采用数据加密处理,尽量避免网上交易系统错误的发生。交易机构指定网址被恶意攻击、服务器发生网络病毒故障,网上交易系统遭受攻击、网络故障、网络堵塞、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非交易机构责任的安全和准确性问题,属于不可抗力事件,网上交易系统管理员将积极采取措施予以补救,并通知竞买人,并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竞买意向人参加网上交易系统组织的网上竞买所需的远程终端设备设施由其本人负责。

  第四十五条 因竞买人提供的注册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提供虚假文件材料、隐瞒重要事实等原因造成不能通过资格审查的,由竞买人自行负责。

  第四十六条 网上交易系统使用密码和数字证书进行身份认证,竞买人应当防范网络风险,保护个人或单位的电脑操作系统的安全和不受侵犯,并妥善保管密码和数字证书。若由于竞买人个人或单位的电脑操作系统被入侵或其他自身原因导致密码或数字证书泄密、遗失、不能及时登入网上交易系统等不良后果,应当由竞买人自行负责。

  竟买人如忘记密码,丢失数字证书的,必须携带有效证件资料,到原办证机构重新申领。

  第四十七条 网上交易系统管理员应当通过网上交易系统保存竞买人在网上拍卖、挂牌活动中的所有记录,作为其参加网上拍卖、挂牌活动的证明。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标的包括探矿权、采矿权等事项。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洛阳市矿业权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