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17-10-09 来源:公采传媒/《公共采购》杂志
——南京市货物招投标监督平台建设亮点突出
《“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要求,2017年覆盖各地区、各行业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基本形成,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基本实现全流程电子化招标采购。
南京货物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起步早、发展快,2015年7月被列为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试点单位。2017年4月,南京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实现上线运行,至此,南京已建成符合《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规定的三个平台,各平台之间实现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规范运行。
监督平台应完善三大功能
网上异议和投诉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依法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异议,以及招标人答复,均可以通过货物交易平台进行。异议一经提出,就触发系统流程暂停功能,直至招标人依法对异议进行了答复,系统才能恢复流程。
异议的受理及处理情况通过监督通道推送至监督平台,接受市货招办的监督。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要求,通过“监督平台”向投诉人做出投诉处理决定。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通过行政监督平台进行投诉。监督平台实时记录异议、投诉处理情况,方便进行监督管理等。
通过监督平台,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2015年处理投诉、12345工单、信访件共61件,对9个违法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共处罚金91.30万元;2016年处理投诉、12345工单、信访件共64件,对8个违法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共处罚金46.9万元;截至2017年 3月31日,共处理投诉、12345工单共15件, 对1个违法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罚金6.27万元。
投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信用监管是招投标监管的重要方式之一。按照电子招标投标信息共享以及诚信体系建设的要求,南京市要求货物电子化招投标“监督平台”“交易平台”依法公开投标人的企业基本信息,企业信用等级信息、违法违规记录和不良行为信息。
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与南京市推行的第三方信用报告直接相关。南京于2013年9月率先在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投标领域实行第三方信用报告制度,将第三方信用报告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的依据和评标的内容。南京市货招办将企业的第三方评价报告概述页在监督平台网站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将评价结果引入对企业的综合评价,有效地发挥了约束投标人行为、维护该领域市场主体公平竞争、良性发展的作用。
监督平台还开放数据接口,能实现与其它平台的对接和信息交互,实时公示市场主体的失信信息,如行政处罚信息、不良行业公示等,并按要求推送至 “信用中国”“诚信南京”网等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2016年,监督平台共计公布3000余家投标企业基本信息、600多份投标企业信用报告,8项行政处罚信息等。这些信息的公示大大提升了货物招投标的公平公正性,打破了“信息孤岛”,实现信用信息的共享。
货物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
“监督平台”设有评标专家考核和管理功能。通过“监督平台”,实现货物评标专家的入库申请及入库后的培训、考试、评标专业管理、专家信息资料管理;对参与货物招标项目评标的专家进行现场考核、记录、统计考核结果,为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实施评标专家考核管理提供实时数据。
监督平台建有专家管理功能,按照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求,南京市货招办管理使用江苏省货物评标专家库南京分库,通过“监督平台”,能实现货物评标专家的征聘、入库申请及入库后的培训、考试、评标专业管理、专家信息资料管理,以及评标专家随机抽取、语音通知等功能。
在专家考评方面,通过监督平台,对评标专家参与评标活动进行考核,对扣分达到一定分值的评委实施短信警告、暂停评标,直至取消评委资格等处理。逐步建立专家选聘与退出机制、专家黑名单制度。
2016年,监督平台在评标考核中对存在问题的评标专家发出190余条警告短信,及时予以提醒,有效规范了专家行为,提升了专家队伍整体建设。
招投标行政监督平台建设四大原则
按照《“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关于创新电子化行政监督的相关要求,建设行政监督平台应把握“四个原则”。
独立性原则
监督平台应当独立建设,即使在与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共建模式下,也应当独立设置、功能分离,专门开辟监督通道,实施监督管理。《“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中也有“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建立本行政区域统一的行政监督平台” 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统一建设监督平台,各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通过统一建设的行政监督平台,分别对各类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在线监督。
合法性原则
按照职权法定原则,各行政监督部门应该严格按照监督职责和法律依据,设置监督事项,并在监督平台公布监督事项清单、办理程序及要求。监督平台不得具有任何交易功能,不得在监督平台增设招标投标活动的审批、核准、备案功能。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要求各交易平台自动向监督平台推送招标项目必要的信息,如招标项目名称、立项批文、招标编号等,并将交易活动产生的相关电子文件,如资格审查报告、评标报告、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和中标通知书以及合同等电子文档向监督平台进行数据推送。
时效性原则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程序中的时间、时序、时限要求,在监督平台设立必要的监督点,通过监督通道对招标项目进行在线监督。当招标项目超过规定的时间、时序、时限,监督平台将发出报警,提醒监督部门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发出监督指令,要求招投标当事人进行改正。
凡能在监督平台办理的事项,不再要求市场主体到现场办理,确需市场主体提供纸质材料的,可通过扫描成电子文件从监督平台提交,监督部门可以通过监督平台在线办理,将办理结果及时通知申请人,提高招投标活动的效率。
开放性原则
行政监督部门要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依托行政监督平台,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管,既要强调招标人开展招标活动的自主决策权,又要强化招标人依法应当履行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监督平台应当公布数据接口标准,开放数据接口,允许第三方交易平台与之相对接,实现对第三方交易平台招标项目的监督管理。监督平台应当与同级或上级公共服务平台实现数据对接,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对与之相对接的交易平台进行监督管理,有效保障三个平台之间的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作者单位: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