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010-88332491
010-88332493

从程序管理向结果导向转变

发布日期: 2017-12-08     来源:公采传媒/《公共采购》杂志

  ——87号令践行两月工作体会

  10月1日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87号令”)正式施行,与此同时,财政部2004年8月11日发布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令”)于同期废止。

  87号令与18号令相比具有很大的进步,在许多环节更具实操性,实施近两个月以来,给地方政府采购和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实践带来一些新的风气和新变化,本文结合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实践,谈一下87号令践行体会。

  资格审查主体进一步明确

  资格审查主体由“评标委员会”变为“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 18号令原文第四十四条:“评标工作由招标采购单位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招标采购单位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一)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做出评价;(二)要求投标供应商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做出解释或者澄清;(三)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第五十四条:“评标应当遵循下列工作程序:(一)投标文件初审。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1.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2.符合性检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根据18号令第四十四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资格性检查应属于评标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而87号令第四十四条:“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这一规定,对评审工作做了较大的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87号令对于资格预审由谁来审查均未作明确规定,在资格后审阶段,87号令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了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这赋予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资格审查的职责。

  那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如何进行资格审查?对于这个问题,在87号令实施之前,业界就应该有了比较一致的认识。资格审查是评审工作的重要环节,事关投标人能否进入评标,极易引起争议并引发质疑投诉。有专家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成审查小组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小组的组成人员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自行确定,亦可参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组成资审评标委员会,所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有充分的准备,未雨绸缪。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

  评标结果确认规则进一步明确

  关于采购人限期内未确定视同认可第一中标候选人中标,18号令第五十九条规定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采购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供应商。《条例》第四十三条则规定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根据18号令第五十九条和《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采购人正常情况下只能按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或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采购实践中因采购人对评审结果不满,中标或成交候选人的确定往往久拖不决。针对这一现象,87号令第六十八条第四款规定,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5个工作日内未按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同按评标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大胆地推测下这句话是否可以反之引申理解为采购人可以在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选择非排名第一的候选人,但要在能说明其合法理由的前提下?业内专家对这一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只要能说明其合法理由,采购人可以在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合理挑选。此条规定“颠覆”了之前18号令和《条例》规定的范畴,法律赋予了采购人 “超强”的自由度。

  这是财政部在综合考虑了诸多因素后,在新令颁布之际将部分权力返还给采购人的具体体现。

  87号令还有诸多亮点,诸如第四十五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中,履行的职责第七项还包括维护评标秩序,监督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时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这为采购代理机构在评标工作中担任的角色奠定了法律依据。之前的旧令和《条例》等并未明确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在评标工作中的作用,部分地区采购代理机构处于“尴尬”的境地,此条要求极大方便了今后工作的开展。

  在87号令执行之后,采购人主体责任和对应权力势必履行得更加充分,采购文本的标准化、规范化,招标采购流程的操作性将更强,特别强化了合同履约验收,能够通过诚信体系建设规范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提升政府采购绩效和透明度,提高评标委员会决策能力和效率,保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促进政府采购健康发展,是在落实“放管服”改革新形势下完善政府采购制度、推进政府采购从程序管理向结果导向转变的重要举措。

  作者单位: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