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17-12-08 来源:公采传媒/《公共采购》杂志
案例回放
2017年上半年,某法院新建审判大楼的智能化信息系统集成项目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进行公开招标。项目主体采购内容为法院信息化系统设备采购,同时包括项目集成服务和弱电施工采购,是一个技术颇为复杂的综合性采购项目,项目预算1500万元。
5月17日,为顺利开展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公布采购需求、广泛征集意见。在意见征集期间,分别有A、B、C三家供应商提出书面意见(内容雷同)。采购人认为采购需求中多个产品的技术参数指向单一品牌设备,提出希望采购中心就采购人的采购需求邀请专家进行论证。根据《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采购需求的编制主体及责任主体均为采购人,在本项目中,采购人没有权力委托采购中心编制采购需求,也没有权力委托采购中心组织需求论证工作,在此情况下,采购中心认为不宜由中心邀请专家对采购需求进行论证。故采购中心将相关材料转交采购人,提请采购人自行进行调查研究或专家论证。
征集期满,采购人综合供应商意见,按照法院内部系统建设要求,征求法院系统内专家意见后,正式将整理后的采购需求提供给采购中心。采购中心在对采购需求进行合规性、完整性及明确性检查后,根据项目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同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技术要求中如出现具体产品的品牌、型号和参数,仅供投标人更好地理解采购人对设备的需求,不能理解为指定,只要优于或相当于其技术参数及功能要求的产品,均视为响应”。
6月19日,采购中心发布招标公告。6月30日,采购中心收到A供应商长达十几页纸的书面质疑函,洋洋洒洒提出多个产品技术参数为某品牌产品所独有,并附产品参数网页截图,同时向采购人推荐某品牌产品,并再次要求采购中心组织专家论证。
采购中心告知供应商《政府采购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采购人向其指定的供应商进行采购。同时,根据委托代理协议,采购中心要求采购人就对采购需求的质疑内容进行逐条回复。经过3个工作日,采购人针对供应商所提出的技术质疑事项进行了书面答复,逐一驳回并列举满足技术要求的不同品牌产品,表明所引用参考品牌产品在市场上均有可替代产品。采购中心逐条核对后,在法定时间内明确答复A供应商,对其质疑请求不予支持。
A供应商随后向市财政部门提出投诉,再一次要求对采购需求进行专家论证。7月7日,市财政部门向采购人和采购中心下达了政府采购活动暂停通知,并组织相关专家对招标文件进行论证,专家论证结果: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
至此,A供应商撤回投诉,一场要求专家论证的闹剧终于落幕,但实实在在浪费采购时间达两月有余。
问题引出
1.采购需求是否必须经过专家论证?谁组织专家论证?
2.供应商可否要求采购中心就采购需求进行专家论证?
3.如何规范组织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工作?
精彩点评
采购人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就采购需求进行专家论证
采购人承担采购需求确定的主体责任。采购人应对采购标的进行同业调研、市场调查,然而根据调研、调查情况,结合资产配置标准,自行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不是所有项目均需要专家论证。
采购人对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的项目,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吸纳社会力量编制采购需求或对采购需求进行论证,方式有多种包括,专业机构编制、公开征集意见、邀请专家论证等。但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采购人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采购人委托采购中心编制采购需求的, 采购中心可以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吸纳社会力量编制采购需求或对采购需求进行论证。采购人委托采购中心组织专家论证采购需求的,采购中心可以根据委托组织,并将专家论证后的采购需求,交给采购人书面确认。
供应商要求采购中心对采购需求进行专家论证做法不妥
采购中心应该严格依据采购人的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采购文件应当完整反映采购需求的有关内容。采购中心自行或经提示发现采购需求存在不合理条件而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的,可以建议采购人改正。采购人拒不改正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采购人的本级财政部门报告,由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本案例中,A供应商应该出具充足的材料支持其意见或质疑,而不是一再要求采购中心对采购需求进行专家论证。采购中心在采购人没有委托编制采购需求,也没有委托需求论证的情况下,不宜未经采购人同意组织专家论证。况且,法院信息系统建设有其特殊要求,跨行业信息系统建设专家未必能提出符合采购人实际需要的项目需求,本案例中,采购中心提请采购人自行组织专家论证是妥当的。
呼吁出台政采项目需要论证管理办法
在实际工作,采购需求确定不科学合理,缺乏有效监督管理,这让很多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犯难。对于采购需求论证,政府采购相关法规只规定可以,但并未规定如何实施。笔者认为,为保证项目需求制定合法规范、顺利进行,可以由财政部门制定“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管理办法”,就采购需求论证的责任主体、适用范围、论证内容、论证方法、论证程序以及论证结果运用等进行明确规范。各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应完善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论证管理办法,确保论证工作合法、合规进行。
作者简介:镇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副主任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十一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正廉洁,诚实守信,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建立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第十五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
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
第六十一条 采购代理机构发现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规定内容,或者发现采购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建议其改正。采购人拒不改正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采购人的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六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第十条 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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