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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与惩戒并存 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红黑名单”

发布日期: 2017-12-11     来源:公采传媒/《公共采购》杂志

  当前统一规范的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基本形成,实现了政府职能从“独唱”变为“领唱”、公共资源交易从分散到集中、平台层级从冗余到扁平的完美蜕变,真正打破信息孤岛、实现数据共享,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电子化,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成果切实服务于市场主体。

  但随着平台整合工作逐步深入,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也在不断凸显。11月9日,住建部实名通报22个工程质量违法违规典型案例。据不完全统计,在此之前的几个月时间里,全国多个地区下文通报了700多家企业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违法违规案例,间隔时间之短、数量之大,让人咂舌,引起社会媒体的广泛关注。除了建设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矿权出让、国有资产交易等活动中的不良行为也时有发生。不仅扰乱了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助长了腐败现象的蔓延,污染了社会良好风气,也侵害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因此,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诚信体系,规范市场秩序,推进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已成为当下的紧迫任务。

  各方市场主体失信的表现及成因

  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包括招标人、代理机构、投标人、评审专家等,每个环节都有一些违法违规的现象存在。

  招标人通过将项目肢解、化整为零等手段来规避进场交易,或以时间紧、任务急、带资建等理由要求改变交易方式,或提高准入门槛排斥潜在投标人,或借助代理机构搞虚假交易等失信行为不一而足。究其原因,无外乎是项目统一进场交易,公平竞争,使得中标结果扑朔迷离,难以确定,而招标人想要的“意中人”中标难度无疑加大,于是上述行为的出现也就显得“顺理成章”了。

  部分代理机构越级代理,“借壳”代理、泄露信息、诱导评标、违规收费、行贿业主、受贿投标人等市场失信行为时有发生,与“中介中立”原则背道而驰。究其原因,利益的驱动导致原则、制度不堪一击、土崩瓦解,哪怕触犯刑律也“在所不惜”。

  投标人是交易市场最重要交易主体之一,择优确定中标人是市场规则,也是项目需求。很多投标人不是靠依法、诚信、实力来赢得市场竞争机会,而是通过围标串标、资质挂靠、贿赂业主、买通评委等手段谋取中标,而中标后,不是考虑如何把项目质量做好,为自身发展累积信誉,而是如何实现自己眼前所谓的利益最大化,将中标项目进行层层转包、违法分包。

  评标委员会有法律规定的组建方式及评标程序,理应依法、公正履行职责,但有部分评委“受人之托、忠人之用”,应当回避而不回避、擅离职守、违背招标文件规定方法和标准评标、私下接触投标人、征求招标人意见评标、诱导投标人澄清和补正、应否决不否决投标等不客观不公正现象的出现也就在所难免。上述行为的出现,有评委个人职业道德素质问题,也有制度设计的缺陷。

  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诚信体系

  信用体系建设是全社会的共同事业,惩戒不是目的,目的是营造更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让守信内化于心、外化于形,成为每一个法人和自然人的行为自觉。

  完善“一网四库一平台”建设,即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招标人信息库、代理机构信息库、投标企业信息库、评标专家信息库,以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立公共资源交易行业信用数据库,为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自律和管理发挥有效作用。积极探索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系统与社会其他征信数据库的无缝对接,推动信用信息共享,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信用信息全覆盖。建立交易各方主体信用档案,建立信用管理信息系统,加强信用监管,引导各方主体以诚信立业、以质量取胜、以品牌发展,自觉遵守公共资源交易法规,诚信履行交易责任。

  倡导诚信经营,对诚实守信相关交易主体给予一定奖励、优惠、扶持等政策;对扰乱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的行为,视情节对单位给予相应处罚的同时,对相关责任人应一律严格追责。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与司法部门应加强日常联系,对公共资源交易违法违规案件邀请司法部门一起介入调查、核实,减少重复审查取证,提高办案效率。加大对公共资源交易违法行为的惩处,不断净化市场交易环境,全力营造“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良好社会风气。在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同时,要大力培育诚信理念,通过文化建设和宣传教育的方式,潜移默化,将诚信理念深植人心,真正以守信为荣、以失信为耻。

  建立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制度

  2016年5月3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目的就是有效治理失信行为频发问题,使失信者付出足够的代价,并通过正面激励让守信者受益,做到让守信者一路绿灯、失信者处处受限,从而形成引导社会成员诚实守信的正确导向。2017年11月3日,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对外发布《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建立健全“红黑名单”管理与应用制度,规范各领域“红黑名单”的认定、奖惩、修复和退出,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大格局,有力有序、规范透明地推进联合奖惩,全面提升社会诚信水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红黑名单”制度,是信用建设的一项重要制度。守法诚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激励对象就是列入“红名单”的企业和法人,惩戒对象就是“黑名单”的企业和法人。“红黑名单”认定的依据包括:公共管理和服务中反映相关主体基本情况的登记类信息;刑事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奖励、行政给付等反映主体诚信状况的信息;拒不履行生效司法裁决的信息;党政机关、群团组织、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商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者掌握的相关主体受表彰奖励等信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可作为“红黑名单”认定依据的其他信息。

  据了解,各地方省市在国家发改委及有关部门指导下,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工作既有扎实推进,也有突破创新,纷纷制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具体措施。湖南出台公共资源交易失信联合惩戒办法,提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办法》明确了公共资源交易失信的4类主要行为,包括:经湖南省各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认定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录或列为失信行为“黑名单”的;被司法机关依法认定有行贿、受贿、串通投标等有关犯罪行为的;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人民法院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列入失信被执行名单的;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依法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

  陕西省严格实施《陕西省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办法》,按照守信企业一路绿灯、失信企业处处受限、违法企业代价高昂的原则,建立从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的全过程信用监管体制。全面落实信用管理制度,探索引入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参与行业信用监管,建立跨区域、跨部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深化信用信息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公共资源交易、工程建设、评优评先等领域的应用。依托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西安),建立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相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无缝衔接。

  安徽省在部分行业和地区探索推进交易市场与履约现场的“两场联动”,建立以合同授予为核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运行机制。制定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明确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的范围、内容、标准,完善不良行为认定及公示制度,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办法和“红黑名单”制度;强化项目的实施主体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责任,规范其对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的操作流程,推进信用评价全过程网上公开,客观公正地对待所有被评价对象。

  四川省广元市审议通过了《广元市公共资源交易“黑名单”制度管理办法》,该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已着手建立统一的“黑名单”信息系统公示平台。该项制度将由各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将市场主体在参与当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不良行为记录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示并实施监督管理。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将被纳入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的诚信记录和企业信息公示记录,失信企业将“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一旦进入“黑名单”,将暂停公共资源交易资格。山东省荣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制定了《荣成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管理暂行办法》,强化约束交易主体的交易行为,对违反规定的主体进行联合惩戒。被列入失信信息和“黑名单”的,将暂停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与交易活动的资格。

  将信用管理落到实处

  信用管理不能总纸上谈兵,应积极推进落到实处。落实对“红名单”“黑名单”企业和个人的褒奖及约束措施,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推动有关部门、单位根据自身监管职责、监管范围,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对重大违法案件当事人、失信企业的联合惩戒备忘录,对同时被纳入两个及以上领域“黑名单”的严重失信企业加大联合惩戒力度。

  认真对待信用信息异议处理问题,要规范信用信息异议申请、核查、反馈、处理等工作程序和规则。建议联合惩戒措施在信息核实期间暂不执行,经核实有误的信用信息应及时更正或撤销,因错误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损害有关主体合法权益的,要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支持有关主体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健全信用联合激励惩戒的跟踪、监测、统计、评估机制并建立相应的督查、考核制度。对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激励惩戒措施落实不力的部门和单位进行通报和督促整改,切实把各项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落到实处。

  落实信用信息互通互认、共享共有。在政府采购、工程建设、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产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以及医疗采购等交易领域的各类参与人的信用信息都要进行记录和归集,在此基础上实现整个公共资源交易范围内的互通与互认。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为媒介,整合全国范围内的信用信息,最终构成国家整个范围内全区域、多层次的信用信息共享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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