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18-01-02 来源:天津市财政局
日前,天津市财政部门印发了《天津市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进一步明确了2018年市、区两级集中采购范围和采购限额标准等事项。
一是分别设立市区目录。考虑到近年来市区之间以及各区之间政府采购发展不均衡的现状,尤其是区级设立集采机构的具体情况和集采机构实施采购的执行力差异较大,区级不宜与市级执行统一的集采目录标准。为此,我们增加了区级集采目录,将市、区两级的采购品目分别列示,有利于提高集采目录的可操作性。
二是精简优化品目类别。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调整精简了市级集中采购目录中采购量较小、对采购效率要求较高和技术、标准不统一、个性化需求较高的镇流器、普通照明用自镇流(双端)荧光灯、电热水器、便器、水嘴、运行维护服务等6个品目。区级集中采购目录主要保留了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通用办公设备和服务项目。
三是调整公开招标数额。为了进一步扩大区级预算单位的采购自主权,鼓励灵活运用多种采购方式,根据区财政部门的建议,将区级货物和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提高,同市级保持一致,统一为200万元。同时,进一步明确采购人不得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四是明确“放管服”要求。进一步落实市教育系统部门集中采购自主权,明确由市教委具体确定实施的主体范围和要求。强化主体责任,分别明确了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监管部门在执行、实施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方面的具体责任和要求。增强服务意识,针对驻津外单位在津内实施采购不便的问题,明确驻津外单位可以在驻地实施分散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