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010-88332491
010-88332493

“法官”转为“陪审员”,评审专家亟须规范

发布日期: 2018-03-06     来源:公采传媒/《公共采购》杂志

  政府采购作为重要的政策工具,承载着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促进廉政建设等多重目标。做好新时代的政府采购工作,全国政府采购系统要坚持在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中解决实践中的突出问题、谋划开创政府采购工作新局面。但目前实行的完全由第三方评审专家决定采购结果的制度存在很多弊端,并未完全达到当初的设计目标,而且时常发生一人否定多人意见的情况,加强对评审专家的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畸高畸低”评审有失公允

  由于科学技术发展迅速以及专业分工越来越细,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往往会遇到陌生的领域。在某些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过程中,可以明显看出评审专家对项目的技术要求等内容并不熟悉,或者只了解项目的某一部分,无法合理地对投标文件客观、公正地打分。以某个“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系统”项目为例,7个评审专家的意见完全没有相似性且分值相差很大,其主要原因,是因为该项目包含了太多的专业领域,如有线、无线、计算机、网络、通信指挥、调度、电源、机房、系统软件、工具软件、应用软件等等。尽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规定了入选专家的基本要求,但熟知各行各业对专家而言尚有难度,尤其现在为了扩大专家数量,放松了对专家的审核,致使专家质量堪忧。

  长期以来,由于各个领域的评审工作在制度建设和规范管理方面严重滞后,致使各地各部门只能依靠摸着石头过河的方式来组织评审活动,发放评审经费,这无形之间为各领域评审工作的随意性提供了土壤,也为评审费发放的欠规范性埋下了隐患,极易滋生腐败问题,达到寻租和为特定投标人谋利的结果。也就是说,在采购实践中由于专家的主观因素,尤其是定标规则的限制,会发生少数否定多数、打分“畸高、畸低”的非正常现象。

  《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明确表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等。由于缺少必要的监督措施,在遇到上述情况时,仅依靠专家的道德、良心给予保障,是很难考核和量化评价的。有些专家在评审过程中不认真审阅投标文件,甚至发表一些影响、诱导他人的倾向性意见,评审质量不能令人满意。还有许多专家与供应商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在专家数量较少的情况下,供应商很容易把专家全部纳入其公关范围内。这就是为什么有些专家在某次评审时表现得很公正,而在另一次评审过程中却有明显倾向的原因。

  “严进宽出”实施有效监管

  按照财政部87号令第五十五条规定以及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百五十三号)认为“各投标人最终得分为去掉1个评委的最高分和1个评委的最低分,取其余评委得分的算术平均值”的评标方法,导致最终结果只能通过计算所有评审专家的平均分,而此时如果某评审专家在对主观分打分时,将“意中人”全部取上限,而对其他投标人取下限。这时就会影响最终结果。使得在采购实践中经常发生少数否定多数,甚至1人否定4人或1人否定6人的现象发生。通过简单计算所有人的平均分来计算结果,在一些主观因素比较多的场合是不合适的,因为不剔除“脉冲”或说是“毛刺”,必然会导致结果失真。因此,修改定标规则,剔除过度行使权力的专家打分是一个约束评审专家的有效举措。

  减少专家的自由裁量权,采购机构在设计、制定评标方法和评分标准时,要减少每个打分项分值的上限和下限之间的间距。同时增加客观分的打分项(增加所占权重比例)、减少主观分的打分项,尽量减少个人因素对最终结果的影响。因为客观分是需要评标委员会讨论并统一的,在公开讨论过程中,就会减少某些专家明显倾向性。还有,对专家“畸高、畸低”评分的认定,可以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来认定;也可以设定一个参考值,例如规定某评委的打分偏离其他专家平均分的10%即可认定其打分属于“畸高、畸低”。

  虽说要求专家“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但由于缺少有效的监督措施,往往靠专家的道德、良心给以保障,规定只是虚设。监管部门对一些重要项目有必要进行现场监督,监管部门如坐镇现场,会起到权力制约的作用。

  由于目前评审专家的责、权、利并不一致,评审专家掌握着供应商中标与否的生杀大权,却并不为此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要把好专家入口关,并对有问题的专家及时清理出专家队伍,“严进宽出”。现在许多地方为了解决评审专家数量不足(专家数量少容易被供应商“一网打尽”),而放松对专家审核和遴选条件,加速专家库的扩容,导致评审专家质量下降、个人素质良莠不齐。扩大专家数量是一把双刃剑,把握不好,反而有害。

  即使评标方法再完善也无法杜绝评审专家的主观意识,难以保证每次都能得到一个客观、公正的结果。而信息的公开和透明是对评审专家一个很好的监督措施,例如,把专家对每一个投标人的打分情况均向投标人公开,则专家打分必须经得起投标人的质疑。

  财政部副部长刘伟一针见血地指出:“《政府采购法》参照招标投标管理体系引入了专家评审机制,并强调公开招标为主要采购方式。这种制度设计一定程度上剥离了预算单位作为采购主体的责任与自主权,造成采购问题和结果无人负责、不愿担责、难以追责”。要获得一个公正、公平,便于监督的评审结果,必须还权于采购人,将评审专家的“法官”身份转变为“陪审员”角色,让其发挥专家咨询作用而不是起决定作用,让采购机构成为真正专业化的采购机构。

  作者介绍: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信息管理科科长

 

 

【更多新闻请关注公共资源网微信公众号。扫描下方二维码:公共资源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