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18-06-01 来源:烟台市政府采购网
日前,据烟台市政府采购网消息,烟台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于5月25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通知》,旨在进一步改进工作加强管理,推动政府采购规范化管理。
通知原文如下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单位,各市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市委统一部署,我们广泛开展了“大学习、大调研、大改进”活动。针对调研活动中反映的问题,为进一步改进工作加强管理,推动政府采购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现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指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必须进行政府采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凡使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实施政府采购的,都应纳入政府采购监管范畴。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各自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采购活动实施监督。
三、凡是政府采购监管的项目,采购活动必须全部在政府采购大厅进行,评审专家的抽取也必须在政府采购大厅进行。所有政府采购活动必须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资料应当完整清晰可辨,由采购人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四、政府采购大厅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场所,严禁与政府采购活动无关人员出入。凡进入政府采购大厅的人员,必须自觉遵守采购大厅的各项规章制度。对违反规章制度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更多新闻请关注公采传媒微信公众号。扫描下方二维码:公共资源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