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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互联网+”,探索建立用户评价机制
——财政部答复2018年全国两会意见建议

发布日期: 2018-09-12     来源:公采传媒/《公共采购》杂志、公共资源网 作者:李金红

  【公采传媒/《公共采购》杂志、公共资源网 李金红】近日,财政部陆续公开2018年全国两会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复文。针对有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规范财政投资项目招投标、构建全国政府采购信息化平台意见建议,财政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给出积极答复,力促政府采购标准化、电子化。

  建议:构建全国政府采购信息化平台,推进政府采购治理能力现代化。

  回复:从全国整体情况看,政府采购信息化应用程度还比较低,建设模式和交易规则尚不统一,相关信息化平台建维成本高、信息共享难、服务体验差等问题突出,既不适应“互联网+”的技术发展趋势,也难以满足政府采购制度创新的要求。财政部初步考虑拟采取以下几方面措施:

  第一,加快实施“互联网+政府采购”行动。推进和完善采购活动的电子化运行机制,有效衔接采购评审、合同签订、履约验收、信用评价、资金支付、财务报销全过程各环节,实现操作留痕可追溯、过程透明全公开。

  第二,完善政府采购信息化配套制度。研究完善政府采购信息化工作规划,制定电子卖场等相关管理办法,为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第三,推动地方平台互联互通。加快研究制定统一的电子卖场技术标准,打破信息孤岛和市场割据,实现平台之间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解决“信息孤岛、“条块分割”、“协同不足”、小额零星采购不规范等问题。

  第四,规范电子卖场运营管理及建设模式。对各地已经建立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加强业务指导,建立健全价格监测、用户评价、大数据预警等事中事后运营管理机制,实现业务与技术深度融合。同时,推广浙江等地的先进经验,提高政府采购信息化治理能力和水平。

  ——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2135号建议的答复(财库函〔2018〕08号)

  建议:规范财政投资项目招投标,优先采用优质民族品牌产品;建立事后追责机制,打击权力寻租及遏制低价中标现象。

  回复:针对一些招标采购活动中存在歧视国产品牌、设置限制性商务技术门槛、提出不合理要求、招标评标方法不够科学等问题,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重点开展了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加强对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领域监督检查,对招标采购活动中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纠正,及时公布处理处罚结果,加大曝光力度。二是进一步强化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信息公开,细化有关管理规定,完善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提高招标采购活动透明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三是在政府批量集中采购领域探索实施双品牌入围,由采购人根据实际需要从最终入围的两个或多个品牌中选择适宜的产品,防止低价中标和恶性竞争。四是加强对采购人(招标人)的培训、引导,推进招标采购需求的标准化建设,根据项目需要合理设置评审因素和评审方法。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将进一步完善有关制度设计,提升招标采购质量,促进高质量发展。初步考虑拟采取以下几方面措施:

  第一,继续推进政府采购结果导向,健全采购需求管理和履约验收制度,强化采购人确立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责任,完善相关内控制度,提高专业化水平,引导采购人采购优质产品。

  第二,探索建立用户评价机制,探索开展对供应商的用户评价,将供应商的信用信息、评价结果作为后续采购的重要依据。

  第三,研究修改政府采购相关制度办法,调整低价优先的交易规则,取消综合评分法中价格权重规定,按照高质量发展的工作要求,着力推进优质优价采购。

  第四,继续加强诚信体系建设,推动出台针对政府采购领域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备忘录,对包括相关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同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质量诚信联合惩戒。依法限制严重质量失信行为当事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倒逼供应商诚信履约。

  第五,研究修订《招标投标法》,依法严格限定“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适用范围,明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6738号建议的答复(财库函〔2018〕7号)

  建议:在政府采购中建立最优品质中标制度。

  回复:财政部和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责分工,不断完善政府采购及招标投标制度,着力提高招标采购质量,实现“物有所值”的采购目标,主要进行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完善制度办法,遏制低价恶性竞争现象。针对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中的低价恶性竞争现象,财政部修订完善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了最低评标价法的适用范围,即技术、服务标准统一的货物服务项目;明确投标人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且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二是强化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着力提高采购质量。财政部印发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和履约验收的指导意见》,明确采购人是需求和履约验收的第一责任人,履约验收时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

  三是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倒逼供应商诚信履约。要求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和使用相关主体的信用记录。财政部与多部门签订联合惩戒备忘录依法进行联合惩戒,对包括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在内的多领域违法失信行为当事人,依法限制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财政部正研究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着力解决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的低价恶性竞争等问题,包括:继续推进政府采购结果导向,健全采购需求管理和履约验收制度;探索建立用户评价机制;研究调整低价优先的交易规则和取消最低价中标的规定,取消综合评分法中价格权重规定;继续加强诚信体系建设。

  ——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2938号建议的答复

  建议:缩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发布周期。

  回复:清单调整周期过长,客观上形成了一定“等待期”,新的节能产品和技术不能及时得到推广应用。从实际情况看,节能产品的类别相对稳定,主要是具体节能产品的调整比较频繁,影响了清单调整的及时性。为从根本上解决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及时性问题,更好地适应技术进步周期,进一步加快节能技术的推广应用,财政部将会同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贯彻“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完善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发布机制,促进节能产品和技术的推广应用。

  ——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3203号建议的答复(财库函〔201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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