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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出台“交易市场主体不良行为处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18-10-24     来源:合肥市公管局

  近日,合肥市公管局对2016年制定的《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处理办法》及《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认定标准》进行了修改完善,加强对交易市场竞争主体行为的动态监管。

  扩大监管范围。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在合肥行政区域且进入公共资源中心进行招投标的省级及以上政府投资建筑工程,由市、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进行监管,并对招投标活动中违规投标企业开展信用评价。

  扩大监管对象。在交易竞争主体的基础上,扩大到网上商城供应商、小额工程项目定点库定点单位,实行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全覆盖。

  扩大实施主体。在原市及县级监管上,扩大到各区、开发区监管机构负责本级竞争主体信用评价及管理工作,实行市、县、区、开发区信用信息联动、共享、互用,强化行业间信用联合惩戒,实行一处受罚、处处受制。

  规范信用信息披露期限。将原办法披露期规定为两年,修改为首次被记录不良行为的,披露期为六个月,在两年内被再次记录不良行为的,披露期为两年。同时,将预披露期由六个月调整为三个月。

  进一步压缩自由裁量空间。对原竞争主体不良行为认定标准的幅度进行了修订,由原规定的区间值调整为一个固定值,防止自由裁量权滥用,确保同等情况同等对待,同责同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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