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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印发新通知,做好政采信息发布工作

发布日期: 2018-12-12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网站

  12月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网站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发布有关事项的通知”,旨在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行为,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高度重视、落实责任

  各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统一简称代理机构)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代理机构要建立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制定信息发布相关制度,落实责任分工,切实履行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责任和义务。

  信息发布工作实行代理机构法人负责制,法人对本机构发布的信息真实性和合法性负总责,要求落实到人,责任到岗,明确具体分管领导、专设机构审核人员、明确具体经办人员;要求本机构分公司发布的信息由总公司负责进行审核。负责信息发布经办人员和审核人员应当为本机构正式员工。实行信息发布经办岗与审核岗分离,即:经办人员拟发布的信息要经过审核人员审核后才能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信息。

  加强管理、确保安全

  代理机构要加强本机构发布信息监督管理,日常定期开展自查,及时掌握本机构信息发布情况。应当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关于信息发布的相关要求,非政府采购项目或非政府采购信息不得擅自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上发布,特殊情况要经各设区市级以上财政部门核准后才能发布。

  代理机构要加强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开发布的各类政府采购信息内容审查和管理,确保本机构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内容符合规定,对信息发布应当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对发布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代理机构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自治区财政厅办理财政数字证书密钥(以下简称CA密钥)后,通过CA密钥登录发布信息,各机构要妥善保管好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CA密钥,明确专人管理,保证专人专用,不允许非本机构人员使用CA密钥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确保信息发布的安全,确保发布的信息不被篡改、不遗漏和可追溯。

  加强监督、严肃问责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发布的监督检查,定期开展检查活动,对检查发现代理机构未按有关规定及本通知要求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将视情况对代理机构采取暂停一定期限相关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专家抽取等操作权限处理;对发布非法信息,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代理机构要按要求填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信息发布人员情况登记表》,经本机构法人签字和机构盖章后,于2018年12月20日前将书面报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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