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19-01-04 来源:公采传媒/《公共采购》杂志、公共资源网 作者:张丽丽
【公采传媒/《公共采购》杂志、公共资源网】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项核心机制。作为这项工作的主要负责部门,国家发改委在推动违法失信联合惩戒方面,力度空前。近日,为加快推进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等29部门联合签署并印发《关于对政府采购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
失信联合惩戒“紧箍咒”越念越紧
此次《备忘录》对“联合惩戒的对象”即“失信责任主体”给出了明确定义,主要是指在政府采购领域经营活动中违反《政府采购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政府采购当事人,具体包括:政府采购供应商、代理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等。
具体到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实施方式,财政部将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签署《备忘录》的其他单位提供失信责任主体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动态更新。其他单位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获取失信责任主体信息,将其作为依法履职的重要参考,按照《备忘录》约定内容,依法依规对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有关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将联合惩戒实施情况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反馈至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
依法对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近年来,我国鼓励全社会对失信行为进行联合惩戒,让失信行为无处藏身,但对失信行为的惩戒要做到依法依规。如果惩戒失信的措施本身不合法、不合规,那么这本身也是一种失信的行为。
《备忘录》指出,各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对失信责任主体采取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包括:依法限制获取财政补助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依法限制参与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活动;依法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依法限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和认证证书;依法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设立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等审批参考;设立商业银行或分行、代表处审批参考;设立保险公司的审批参考;对申请发行企业债券不予受理;加强注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依法作为公司债券核准或备案参考;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审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审核的参考;作为境内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或相关人员成为股权激励对象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事中事后监管中予以重点关注;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申请予以从严审核,证券、基金、期货从业人员相关主体予以重点关注;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的参考;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审批的参考;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从严审查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申请;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加强日常监管检查;依法限制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依法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依法限制担任金融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考;依法限制参与评先、评优或取得荣誉称号;供纳税信用管理时审慎性参考;供外汇业务审批与管理时审慎性参考;依法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加大进出口货物监管力度;依法限制受让收费公路权益参考;暂停审批相关的科技项目;严格、审慎审批新改扩建项目的环评事项;作为限制分配进口关税配额的参考;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其他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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