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19-01-30 来源:公采传媒/《公共采购》杂志、公共资源网 作者:李金红
【公采传媒/《公共采购》杂志、公共资源网 李金红】近年来,各地为了确保招投标的公正性,采取“评定分离”,让招投标最重要的两个环节——评标和定标分开。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给招标人提供全面、公正的专业意见,向招标人推荐一定数量的不排序的定标候选人。招标人负责定标,在评标委员会评审和推荐基础上,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定标,确定中标人。
深圳市从2012年开始尝试“评定分离”,到2015年深圳出台《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规定》,各地对于评定分离的热议始终不绝。随着“还权招标人(采购人)”的呼声日益高涨,各地对于评定分离的探索和尝试也越来越多。
2018年7月《长沙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管理规定》出台,提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的项目,推行评定分离。
2018年8月安徽省黄山市出台《关于深化招标投标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对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始全面实行招投标“评定分离”。
2018年10月18日杭州市萧山人民广场东北区人防工程招投标项目率先使用“评定分离”改革,成为杭州首例“评定分离”项目。
2018年10月29日湖北省大冶市正式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实行“评定分离”制度。
评定分离助力竞争择优
“评定分离”是区别于“评定合一”的概念。“评定合一”的招投标模式下,评标和实质性定标权集中在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但评标委员会对中标人的恶意低价竞标、围标串标、违法分包等行为没有连带责任,招标人作为招标项目“第一责任人”对“确定中标人”又没有话语权,从而导致评标不负责、责任难追究等众多问题。
“评定分离”则是将评标和定标作为相对独立的两个环节进行分离,评标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招标人(采购人)负责定标,遵循权责统一、规则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
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副主任张福新表示,试行评定分离,一方面,有助于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符合招标投标法“招标人的法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对招标过程和结果的合法合规性负责”的相关要求。另一方面,中标决定权由投标人转至招标人,投标人即使围标串标对中标结果也不再起决定性作用,从而可以有效遏制投标人和评标专家的利益输送,提升项目公平竞争性。
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推行评定分离改革是回归招标投标市场本性的需要,也是招标投标多年实践经验教训的总结,能够让更多信用好、价格优、评价高的投标人更有竞争性。黄山市推行评定分离以来,招标人的主体作用得以充分发挥和彰显,项目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招投标活动的重视程度和关注度显著提高,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班子成员参与定标率达100%。
自2018年9月份至今,长沙市有300多个项目实行评定分离,投标人数量明显增多,市场竞争力明显提升。此外,张福新介绍,推行评定分离后,交易投诉明显减少,以往那种第二名“告”第一名,第一名被“告倒”后再回过头“告”的情况不再发生。市场主体对于从“不排序的前三名”中摇号确定中标人的方式争议较少。
多措并举提升定标质量
评定分离不仅要求专家评好标,也要求公平定标,择优选择。目前,各地主要采取的定标方式是随机抽签或摇号、评标委员会择优定标或最低价定标等等。
以阿坝州为例,要求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向招标人推荐不超过3名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在交易中心当场采用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中标候选人。通过抽签确定中标候选排名,增加了随机性,从而增加了串通投标的难度。
不少专家认为,“摇号中标法”有其公平性,但与招标投标机制的择优、竞争原则相背离。因此,必须采用更科学的定标保障机制。黄山制定了评定分离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严格规范评标定标行为,同时建立了评定分离标前辅导机制,对每个项目提供一对一服务,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在定标环节,不仅组建定标委员会,还组建定标监督小组,对定标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
深圳市出台配套的定性评审制度,要求评标委员对投标情况进行详细的文字描述,为定标提供有价值的参考,而不仅仅是数字打分。
黄山市在定性评审的基础上,赋予招标人更大的定标自主权,招标人既可以从四种定标办法中合理选择定标方式,也可以结合项目实际需求,在定标候选人之间通过价格、业绩、信誉等竞争与比较,实现择优择强。
杭州市萧山区不仅制定了完善的定标机制和招投标内控制度,同时由多个职能部门共同建立配套的评价机制,定期对招标人定标活动进行评价,提升招标人的责任意识。
评定分离打破市场潜规则
一石激起千层浪。评定分离实施以来,引发广泛探讨。有的专家欢呼制度创新和招标人责权的统一,也有很多专家质疑其合法性、合理性,认为定标委员会不能真正改变评标委员会不合理的评标结果,
招投标专家陈川生认为,评定分离治标不治本,但就当下而言,无疑是一种进步。我国的招投标制度是借鉴国外经验后形成的“中国特色”。国外的招投标,没有评标环节,开标后由招标人对投标文件进行处理、评定,以及最终定标,也就是招标人负责制。我国的招投标法确立了评标制度,实施条例又进一步要求排名第一的候选人中标,但评标专家对中标结果不负责任,招标人对评标结果没有话语权。评定分离实施后,定标权回归招标人,有助于提升招标人的责任意识,摇号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尽管不够科学,但相较于“取排名第一的候选人为中标人”,增强了随机性,也就增强了公平性。
张福新也指出,摇号确定中标人的科学择优性有待斟酌,究竟什么是评定分离的最佳方式,还需要在实践中完善。但毫无疑问的是,试点推行评定分离,打破了原有的市场潜规则,提升了投标人围标串标的难度,对于招投标专项治理和规范市场秩序有积极作用。张福新还提出,一般性的、投标企业比较多、中标候选人实力差距不大的项目,适合评定分离,随机摇号确定中标人;而复杂的、投标企业比较少的项目,应当更多地考量中标单位的项目承接能力,择优选择中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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