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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办法》亮点解析

发布日期: 2019-01-31     来源:公采传媒/《公共采购》杂志、公共资源网 作者:张丽丽

  【公采传媒/《公共采购》杂志、公共资源网 张丽丽】近日,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等12部门以规范性文件形式联合印发了《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19年2月1日起实施。

  《办法》共7章34条,对信用信息归集、信息公开和共享、信用激励和惩戒、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进行规定。其中明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共享、更新、应用的枢纽。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应当与同级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系统、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系统、税务管理系统、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等互联互通,动态交互更新和共享相关信用信息。

  部门联动,社会协同

  第四条 各级招标投标、财政、自然资源、国有资产、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领域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对本领域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的交易和履约等行为事项进行细化分类、考核认定、记录共享、强化应用。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协助配合监督管理部门,具体做好信用信息的归集、记录、共享和应用工作,按要求实现与上级、本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点评:通过公共资源招标投标信用信息的公开和共享,促进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联合激励与惩戒机制,形成综合监管机构与行政监督部门协同联动、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会舆论广泛监督的共同治理格局。

  规定失信信息

  第八条 失信信息是指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在从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违背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原则、强制性标准或执业行为规范,被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机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作出处理决定的信息。

  点评:《办法》采取概括加列举方式对公共资源交易失信信息进行了规定,将失信信息规定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在从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违背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原则、强制性标准或执业行为规范,被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机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作出处理决定的信息。

  明确承诺信息

  第十条 承诺信息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以规范格式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承诺的信用信息。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在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前,应当以规范格式按规定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并纳入当事人信用记录。承诺信息主要包括:(一)所提交的材料真实、合法、有效;(二)守法诚信、公平竞争;(三)严格履行合同;(四)未兑现承诺自愿接受的惩戒措施;(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和交易主体认为需要承诺的其他事项。

  点评:在进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之前,要求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市场主体以及评标专家,以格式范本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如有违法失信行为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信用承诺将纳入承诺对象的招投标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并作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实施事中事后监管、信用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促进承诺对象自我约束、诚信交易、诚信履职。

  信息公开共享

  第十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奖励信息名称及奖励确认文件,失信信息名称、处理决定书、处理时间,承诺信息和惩戒执行情况等,各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机构应当按规定主动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应当与同级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系统、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系统、税务管理系统、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等互联互通,动态交互更新和共享相关信用信息。

  点评:《办法》明确,积极探索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系统与社会其他征信数据库的无缝对接,建立全社会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推进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与投资和信用平台实现协同共享,打破地域限制,实现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域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信用信息全覆盖。

  信用激励和惩戒机制

  第二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有第八条规定情形的,在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时,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监督项目发起方及有关机构,将采取以下惩戒措施:(一)项目发起方通过招标文件等交易文件约定,依法限制其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以联合体形式申请交易的,联合体任一成员有惩戒信息的,应将该联合体视为被惩戒对象;(二)项目发起方在委托相关代理机构开展交易事宜前,应当及时查询其信用信息,依法限制失信代理机构从事代理业务;(三)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部门不得聘用有法律法规禁止的惩戒信息的自然人为评标评审专家。在聘用期间产生相应的惩戒信息的,应及时清退或作出相关处理;(四)中介代理或服务机构应当通过聘用文件中的聘用和解聘条件作出约定,依法限制有失信信息的从业人员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五)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在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中增加检查频次。

  第二十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有第九条规定的奖励信息的,可以采取以下激励措施:(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可提供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便利服务措施;(二)鼓励项目发起方通过招标文件等交易文件约定,在评标办法中进行信用加分;(三)鼓励项目发起方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信用较好的中介代理和服务机构;(四)对评标评审专家年度考核予以加分,到期优先续聘。

  点评:《办法》提出实施公共资源交易信用激励和惩戒机制。充分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加大对诚信主体激励和对严重失信主体惩戒力度,让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制度机制。将不诚信的行为从源头上进行了限制和防控,努力实现“预防为主,防惩结合,消除漏洞,弘扬诚信”的公共资源交易诚信体系建设。做到“一处失信,处处受制;诚信经营,好上加好”的局面。

  信用修复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公开的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失实或虚假的,可以向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反映,或直接向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调查核实反映情况属实的,应如实纠正信息并公告调查处理结果。

  点评:《办法》表明经核实有误的信息应及时更正或撤销。明确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制度,鼓励改过自新,畅通异议、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救济渠道,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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