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19-03-13 来源:公采传媒/《公共采购》杂志、公共资源网 通讯员 曾祥明 陈继红
【公采传媒/《公共采购》杂志、公共资源网 通讯员 曾祥明 陈继红】在国务院部署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新形势下,如何建立规范高效、竞争有序、公开公平公正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体系,是公共资源交易改革面临的重要课题。
当前公共资源交易改革的基本态势
习近平新时代治国理政经济思想对公共资源的配置提出了新的要求,特别指出:公共资源不能为少数人垄断享用,更不能搞不正之风,败坏社会风气。各地将公共资源交易纷纷纳入了改革的议事日程,但全国没有统一模式与范例,基本态势是:
体制设置不一。目前,全国对于公共资源交易体制大体上为“一委一局(办)一中心”模式。有的地方“一委一局(办)一中心”的机构设置完善,相互关系和职能定位也很清晰,对公共资源交易的事前决策审批和交易事中的现场管理监督以及交易事后的执法检查等都实现了有效统一。有的地方形式上也是“一委一局(办)一中心”,但“一委”是虚的,未能发挥议事决策的作用,“一局(办)”是空的,不是独立实体法人机构,而是在部门的内设处(科)室加挂牌子,无法履行综合监管职能,只有“一中心”是实体单位,但都不是政府职能部门,只是平台事业单位,只履行交易事中现场秩序维护服务,这使公共资源交易的决策监督管理出现脱节与缺位。
平台运行多样。国办发2015年63号文件精神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立要求是,由政府推动实施统一制度规则,共享信息系统,规范运行机制,对平台设置的职能定位是坚持公共服务。目前,各地平台的性质基本上都是由政府管理的事业单位,但有差别。有的是全额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单位和工作人员完全属于体制内的管理范围;有的是财政差额拨款加自筹自支的事业单位,其单位和工作人员的管理有体制内的部分也有企业化的部分;还有的是无财政拨款,其单位和工作人员不属体制内范围,但参照事业单位进行管理;还有个别地方,经政府授权以公司的名义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其平台属于政府经营,公司运行和工作人员完全按企业模式进行管理。不同的平台运行方式,造成了管理规则与服务标准的不统一,平台的建设也是各自为政,给参与交易的各方带来诸多不便,也形成地域性的不公平、不合理。
监管执法较乱。目前,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都在向统一规范大方向发展,从交易的全过程来看,监管执法层面出现了不少问题,主要表现为交易范围整合后,监管的类别已从单纯的“工程类、采购类”扩大到“资产类、资源类、货物类、服务类”等各领域,但由于集中监管的模式比较少,由行业部门分散监管的模式比较普遍,监管的力度下降,行业与行政主管部门工作的主要职能都不是公共资源交易,涉及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管只是其内设处(科)室的事,很少能上升到单位行政集体决策层面上来,一龙治水变为九龙治水,监管的缺位空位现象仍然存在。
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改革面临的困难
体制机制设计欠合理。不完善的“一委一办一中心”体制在实际运行中不顺。公管委作为议事协调机构只研究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政策措施及重大事项决策,对于政策执行和交易的实际运行状况关注少,管不到;公管办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综合监督和协调管理,但由于机构不具有行政职能与执法主体资格,加上机构规格低、人员少,管不好;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定位为交易活动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对场内交易环节只作见证,没有监管权限,管不了。这种“监、管、办”三分离模式职能虽然比较明晰,但存在综合监督、行业管理与平台操作之间的有效监管措施难以协同,缺乏具体抓手,没有充分考虑公共资源交易的关键环节并非只在平台交易的事,实质上还有平台交易事前、事后和交易外更为重要的因素。
全流程电子化推进慢。目前电子化操作仅限于信息发布、获取交易文件,中标、竞拍、竞买公示和结果公告等,关键环节如交易文件备案、投标、开标、评标和受理质疑、投诉,办理交易确认书、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购买及评审报酬支付等环节的电子化程度不高,交易过程和状况的大数据控制分析运用系统建设不完善。统一的电子化交易平台还处摸索建设中,各地不得不自行研发交易系统,地方特色明显,标准不一。各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在推动全流程电子化工作上认识不一致,行动缓慢。如住建系统,工程施工外,其他勘察、设计、监理、工程总承包均没有统一的招标文件标准范本,导致行政监管平台与交易系统对接困难;投标人办理电子身份认证不响应等等。互联互通难,共享难。
深化公共资源交易改革的建议
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立法。公共资源交易现行可依的综合法律只有《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时间已久,不适应改革的发展。建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资源交易法》,解决目前这方面出现的法律空缺,保障公共资源交易的合法地位。立法应解决的三个问题。一是考虑与部门法不相冲突并能有效施行,否则,相关行政部门有阻力,会扯皮。比如国家自然资源部2018年9月出台的三定方案第7条就明确: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司有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和交易平台的职责。二是界定公共资源交易的各方主体的职责范围与法律责任,特别是对体制机制如何充分履行职能职责上要有保障措施,涉及到各方主体在具体操作层面的内容,都可以通过实施办法予以明确。三是对交易平台的建设定位作出规范,允许社会参与,形成市场公平竞争,减少行政干预,并对公共资源交易从业人员的绩效考核实现激励机制。
健全公共资源交易体制。一委要强,能够切实决策议事。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由政府行政一把手担任公管委主任,由专职的公管局(办)局长(主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从宏观层面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政策制定、重大决策和重大项目的监督检查,以联席会议方式运作其实际工作职能,及时协调处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重大事项。一局(办)要实,可以管得到管得住。全面整合各相关行政部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职能,成立具有独立行政职能的公共资源监督管理机构,实行对公共资源交易的统一监管,从体制上彻底消除政府部门集“投资、建设、管理、执法、受益”于一体,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弊端。一中心要大,真正做到应进必进。在已经完成整合的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土地矿产、排污权等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交易行为的基础上,着力整合分散设立的国有产权交易所,整合公立医院医疗器械和设备采购、特许经营权、公共事业经营权等公共资源交易行为进场交易,建立统一的大平台。
统一公共资源交易标准。加快建设统一的电子化交易平台,运用大数据等手段,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息共享一张网、公共服务一站式、阳光监督一体化”,实现对交易活动的动态监管和自动预警。国家层面,或省级层面推动以省政府或省公管局(办)的名义出台相关办法,制定和发布分类统一的交易流程、交易规则和技术标准;明确界定公共资源交易中的一些具体问题,统一各行政主管部门公开的信息;允许市州中心设立代办窗口,在适当的地点设立派出机构,承接偏远地域的各类项目交易工作。制定交易行为规范,出台《公共资源交易现场行为规范》,确保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规范有序。按照“最多跑一次”要求,制定《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规范》,不断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完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文明规范用语》,树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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