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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投标保证保险相关政策汇总

发布日期: 2019-03-20     来源:公采传媒/《公共采购》杂志、公共资源网

  【公采传媒/《公共采购》杂志、公共资源网】作为工程项目管理的风险管理国际惯例,建设工程担保在西方发达国家中早已发展成熟。统计数据显示,在美国、加拿大、丹麦、意大利、英国、爱尔兰以及韩国等发达国家中工程保证保险的市场份额皆占据了本国担保市场的50%以上。其中,在工程担保的起源地美国,工程保证保险的市场占比更是达到了90%。

  我国也在上世纪末引入了这一制度。自2004年开始逐步推行的工程担保,现已初步建立起了制度体系。随着制度的发展,作为国际工程担保主力军的建筑工程保证保险,也加速成为我国工程担保的新生力量。

  建筑工程保证保险,属于保证保险当中的合同保证保险。这是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保险公司提供的一种工程担保机制,可以涵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合同履约、工程款支付、质量保证、农民工工资支付等各个阶段和环节。

  我国的建筑工程保证保险最早可追溯至2013年。2013年2月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工程勘察设计行业改革与发展若干意见》(建市〔2013〕23号),指出将积极运用保险机制引导工程担保制度发展。发展至今,建筑工程保证保险已取得了亮眼的成绩。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保证保险相关政策

  2013年2月6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工程勘察设计行业改革与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建市〔2013〕23号)

  原文:进一步完善市场风险防范机制,加快建立由政府倡导、按市场模式运行的工程保险、担保制度,保障企业稳定运营。支持工程勘察设计领域的保险产品创新,积极运用保险机制分担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人员的从业风险。引导工程担保制度发展,为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增强服务能力、提升企业实力提供支撑。

  2014年7月1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

  原文:坚持淡化工程建设企业资质、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的改革方向,探索从主要依靠资质管理等行政手段实施市场准入,逐步转变为充分发挥社会信用、工程担保、保险等市场机制的作用,实现市场优胜劣汰。推行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制度。规范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积极探索试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对已实行工程质量保险的工程,不再预留质量保证金。

  2017年6月20日,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原文: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2017年8月22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试点工作的通知(建质[2017]169号)

  原文:工程质量保险试点。培育工程质量保险市场,完善工程质量保证机制,逐步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工程质量保险制度,有效落实工程质量责任,防范和化解工程质量风险,切实保证工程质量,保障工程所有权人权益。

  试点地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广东、广西、四川。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程保证保险相关政策

  2015年9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业支持重大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5〕2179号)

  原文:大力发展工程保险。鼓励保险公司为重大工程建设相关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及各种机器设备提供风险保障,防范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物质财产损失和第三者责任风险。支持保险公司发挥专业优势,为重大工程建设提供专业化风险管理建议,采取有效防灾减灾措施,降低风险事故发生率。

  加强保险机构能力建设。保险机构参与重大工程建设投资,要按照市场化原则,综合考虑投资的风险和收益。搭建合理的组织架构和运作流程,加强专业团队建设,提升投资管理能力。建立健全风险监测、评估、预警体系,切实加强风险管控,维护保险资金安全。

  中共中央国务院工程保证保险相关政策

  2016年2月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

  原文:实行施工企业银行保函和工程质量责任保险制度。建立大型工程技术风险控制机制,鼓励大型公共建筑、地铁等按市场化原则向保险公司投保重大工程保险。

  2017年2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

  原文:政府可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推进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化管理,督促各方主体健全质量安全管控机制。强化对工程监理的监管,选择部分地区开展监理单位向政府报告质量监理情况的试点。加强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推动发展工程质量保险。

  建立健全与建筑业相适应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方式,大力推进建筑施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

  浙江省工程保证保险相关政策

  2017年8月16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89号)

  原文:以商品住宅为重点,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及保修担保制度,将保险费用列入工程造价,探索第三方质量风险管控制度。

  完善工伤保险制度,积极探索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作用。

  加强工程履约管理。大力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加快推行建设工程综合保险,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在建设领域的风险管控作用。建筑业企业可以以现金、银行保函或者保险公司保单的形式缴纳各类保证金,任何单位不得无故拒绝。

  2016年11月7日,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担保制度推行建设工程综合保险工作的通知》(浙建〔2016〕10号)。

  原文:建设工程综合保险是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保险公司提供的一种工程担保机制,可以涵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合同履约、工程款支付、质量保修、农民工工资支付等各个阶段和环节。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合同或保险单作为工程担保的形式之一,与现金、银行保函具有同等效力。

  在建设工程领域采用保险机制,是国际的通行做法。从2014年起,温州市建设主管部门以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险为突破口,率先进行服务创新试点,将保险业的风险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引入到建筑行业,取得了显著成效。实践证明,推行建设工程综合保险工作不但可以依托保险行业的风险管控机制,有效防范和化解建设工程各个环节的责任风险,而且其保险费用与现金、银行保函相比具有明显优势,更重要的是不占用企业的银行授信额度,可以大大降低建筑业企业的资金成本,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2017年7月26日,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减轻建筑企业负担的通知(甬建函〔2017〕96号)

  原文: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在实施工程招投标监管和合同备案时,要督促招标人在招标文件或工程合同中明确所涉各类工程担保可采用保险或银行保函方式实施的条款。

  2015年10月15日,宁波市金融办 宁波市住建委 宁波市发改委 宁波市交管办 宁波保监局关于开展建设工程综合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甬金办〔2015〕51号)

  原文:按照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的总体要求,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领域实行工程综合保险试点。本通知作为《工程担保管理办法》的补充内容,保险公司所提供的保险合同或保险单作为工程担保的形式之一,与保证金、银行保函、担保公司保函具备同等效力,试点参保对象可自愿选择,各担保受益人及主管单位不得拒绝或限制使用。各项保险在使用流程上与原保证金、银行保函使用流程保持一致。

  2015年5月20日,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挥保险功能作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5〕35号)

  原文:大力发展保证保险。发挥保证保险增信功能,鼓励开展工程保函保险等创新业务,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难题。坚持“小额、分散”原则,加快在全市范围推广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落实风险补偿政策。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工作,解决科技型企业“轻资产”造成的担保难题。

  2017年3月29日,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绍兴市保险行业协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担保管理推行工程综合保险工作的通知(绍市建设〔2017〕70号 )

  原文:积极创新,稳步推进建设工程担保制度。根据市委办相关文件精神要求, 2017年7月1日起,我市越城、柯桥、上虞三区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中,统一实施以投标保证、合同履约、工程款支付、质量保修、人工工资支付保证为主要内容的建设工程担保制度,同时积极推行工程综合保险。各区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政府引导、商业运作、自愿投保”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规范、创新,研究制定本地强化工程担保制度,开展建设工程综合保险工作。

  各省明确发文支持,加快实施工程保证保险

  除了国家层面的政策推进外,多个省市也积极跟进着工程保证保险的具体实施。自2015年起,工程保证保险便逐渐在各地开花。

  2015年

  2015年7月22日,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推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险工作的通知》(建市函〔2015〕1364号)。此项通知带来了保证保险在国内的首次实践。

  2015年9月16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开展银行保函和履约保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云建建〔2015〕428号)。

  2016年

  2016年6月1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发布《关于本市推进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实施意见》(沪府办〔2016〕50号)。

  2016年12月27日,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推动保函替代现金形式保证金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函〔2016〕2701号)。

  2017年

  2017年1月16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发布《关于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保证金开展综合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云建建〔2017〕25号)。

  2017年1月26日,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等四部门发布《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建设工程保险制度试点暂行办法》(厦自贸委〔2017〕6号)。

  2017年3月15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发布《推行建设工程保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粤建公告〔2017〕7号)。

  2017年5月8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发布《关于印发的通知》(川建建发[2017]294号)。

  2017年5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等三部门发布《关于鼓励建筑业企业采用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的通知》(桂建管〔2017〕35号)。

  2017年7月28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广西建筑市场监管和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开通建设工程保险保函功能的通知(桂建便函〔2017〕461号)其中指出,建设工程保险保函功能,定于2017年7月31日起正式在“一体化平台”上线运行。根据通知,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合同或保险单,与现金、银行保函具有同等效力。在“一体化”平台上开通这个功能,正是实实在在的为建筑企业“减负”。

  2017年6月1日,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八部门发布《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的意见》(青建工〔2017〕230号)。

  2017年7月11日,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建质安〔2017〕340号)。

  2017年8月24日,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发布《关于推行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的通知》(琼建管〔2017〕229号)。

  2017年9月4日,郑州市人民政府发布《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郑政〔2017〕31号)。

  2017年11月8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保证担保的办法》(京建法〔2017〕23号)。

  2018年

  2018年1月5日,厦门市建设局厦门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发布《关于在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展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工作的通知》(厦建筑〔2018〕4号)。

  2018年1月22日,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发布《贵州省关于在建设工程领域开展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工作的通知》(黔建建通〔2018〕25号)。

  2018年3月6日,遂宁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发布《遂宁市建设工程保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遂建发〔2018〕36号)。

  2018年4月1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发布《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保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建规范〔2018〕2号)。

  2018年4月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发布《关于在全区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开展建设工程保证保险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工作的通知》(宁建建发〔2018〕12号)。

  2018年6月15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报送第二季度打击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缴纳招标投标改革工作进展情况的通知》(建筑市场监管处〔2018〕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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