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19-04-03 来源:公采传媒/《公共采购》杂志、公共资源网 作者:王永锋 华怡婷
【公采传媒/《公共采购》杂志、公共资源网 王永锋 华怡婷】政府采购对于“重新评审的情形”有着严格而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于是否属于重新评审却有着较大的争议。例如,质疑成立后重新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并不需要重新评审,更没有修改评审结果,其推荐的依据仍然是原评审结果。提出质疑成立后可以重新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充分发挥了质疑制度的纠错功能,可以有效解决政府采购现实难题,助推政府采购实现高质量发展。
案例回顾
2018年10月,某事业单位就大数据云计算项目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公开招标。招标文件共设置了精密空调、核心交换机、终端控制主机、大数据服务器4个核心产品,同时规定不同供应商提供的任意一种核心产品为相同品牌时,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开标后,共有A、B、C、D、E 5家供应商参与投标。其中,A、B所投精密空调为同一品牌,B、C所投核心交换机为同一品牌,C、D所投终端控制主机为同一品牌,D、E所投大数据服务器为同一品牌。评标委员会认为任一核心产品均能构成三个品牌竞争,可以正常评审。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关于核心产品的规定,评标委员会推荐A、C中标候选人(其中,A为第一中标候选供应商、C为第二中标候选供应商)。中标结果公布后,供应商D质疑供应商A所投精密空调未进入最新一期政府采购强制节能清单且质疑成立。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以下简称“94号令”)第十六条规定,确定供应商C为中标供应商。中标公告重新发布后,供应商B提出质疑,认为若评审无误的话,理应由其中标,且其得分排序为第二名,应当顺延其中标。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组织评标委员会协助处理质疑,重新推荐B、D中标候选人(其中,B为第一中标候选供应商、D为第二中标候选供应商)。中标公告再次发布后,供应商C提出质疑,认为重新推荐中标候选人违反87号令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顺延其中标。
案例点评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质疑成立后评标委员会能否重新推荐中标候选人及重新推荐中标候选人是否属于修改评标结果?
重新推荐中标候选人依法依规
从法律法规来看,评审结果和推荐中标候选人是两个概念,不能直接等同。《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以下简称“69号文”)规定,“评审委员会要根据评审结果推荐中标或成交候选供应商,或者根据采购人委托协议规定直接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均不得修改评审结果或者要求重新评审,但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评审委员会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除外”。87号令第五十八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五)评标结果,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或者经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的中标人”。特别注意的是,无论是69号文还是87号令都把“评标结果”和“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或者经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的中标人)”进行区分独立,故“评标结果”不能直接等同于“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或者经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的中标人)”。87号令第六十四条规定,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规定的4种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注意,这里提到的是“不得修改评标结果”,并不是“不得修改中标候选人名单(或者中标人)”。正因为如此,94号令才会有“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提法。
质疑成立后重新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并不需要重新评审,更没有修改评审结果,其推荐的依据仍然是原评审结果。本案中,评标委员会依据原评审结果,对质疑直接进行纠错,取消供应商A的中标资格,重新推荐供应商B为第一中标候选人。这既是质疑纠错的正确结论,又是依法依规的公正结论。
重新推荐中标候选人合情合理
94号令第十六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这里提到的“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原评标委员会(磋商小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第一次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即如本案所述的供应商A和C。否则,即使质疑成立也难以甚至无法得到有效纠错。比如当出现依照87号令第六十四条规定可以重新评审的情形,修改评标结果后就有可能改变原先的得分排序,也就有可能变换中标候选人。
94号令的颁布实施,是要尽早尽快而且公正有效地纠正错误。南开大学何红峰教授曾在《充分发挥质疑的“纠错”功能》一文中提到“94号令生效后,结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87号令等规定,能够有效地发挥质疑制度的纠错功能”。就本案来说,假如评标委员会没有出现评审错误,理所应当是供应商B得分排序第一,于情于理都应该是将其作为中标人。因此,评标委员会在不改变原评标结果的前提下,根据质疑情况进行纠错,即重新推荐中标候选人是最经济、高效和合理的。
作者单位:王永锋 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
华怡婷 天津水泥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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