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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9-04-09     来源:广州市财政局

  按照《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和《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则》(穗府办〔2012〕49号)第二十八条,我局针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广州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指导意见》(以下简称“《编制意见》”)说明如下:

  一、背景

  原《广州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指导意见》(穗财采〔2013〕20号)已于2018年3月到期失效。随着《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各项法规政策的出台和经济环境不断变化,对加强政府采购监管提出了新的工作要求。为更加有效地强化政府采购监管工作,适应现行各项法律法规的总体要求和反映政府采购最新实践,防止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为特定供应商量身定做采购文件,促进公平竞争,我局重新起草制定了《广州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指导意见》。

  二、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

  (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四)《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五)《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

  (六)《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

  (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

  (八)《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

  三、文件制定程序说明

  该文件由我局政府采购监管处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的调研论证,按规定进行廉洁性评估和公平竞争性审查。文件两次在广州财政网公开征求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社会公众意见,以公文形式两次征求了市直各单位、各区财政局、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意见,经我局法制部门审核、局务会议集体讨论后经市司法局审查。

  四、主要修订情况

  本次《编制意见》修订主要在响应国家提出的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制和公共财政体制建设的历史背景下制定的,既保持原来的有效做法,又提出了新的要求。政府采购制度建设是个长期的过程,政府采购无论是在结果评价上还是在活动的规范上,都未达到制度的预期目标。主要体现在“规范”与“效率”目标远未实现、高价采购与低价恶意竞争的现象并存、特别是质量不高、效率低下等问题,《编制意见》通过规范和约束当事人采购文件的编制,力求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推进本市政府采购专业化发展的目标。本次《编制意见》修订情况如下:

  (一)与现行法律法规相一致原则。本次《编制意见》的起草,是在严格遵循各项法律法规的框架下进行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对于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制定采购文件具有指导意见,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编制意见》在上述法律条例的基础上予以制定,与上位法立法精神保持一致。

  (二)与广州市实际相结合的原则。本次起草工作是根据《编制意见》实施情况,结合日常工作中各政府采购当事人实践中较为集中的问题和关键环节,实事求是地开展起草工作,细化部分采购环节中的问题,针对环节中存在的问题漏洞,予以填补和规范。

  (三)保持可操作性与前瞻性的原则。《编制意见》的起草不仅要保证实施的可操作性,还考虑到在未来的一段时间仍需具有科学性与可持续性。政府采购从根本上讲是市场交易行为,其制度的基本功能是保证公平交易,因此在制定《编制意见》时,重点对采购程序、竞争要求作出规定,促使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制定采购需求和评审规则时,必须回归市场交易行为的本质,维护政府采购市场公平交易的环境,才能保持《编制意见》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可持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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