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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大盘点!

发布日期: 2019-06-13     来源:公采传媒/《公共采购》杂志、公共资源网 作者:项欣

  【公采传媒/《公共采购》杂志、公共资源网 作者:项欣】现如今,“负面清单”已成为网络热词。所谓负面清单,实际上是源于西方的一种管理模式和制度,数年前才出现在我国政府采购领域。据统计,福建、青海、湖北、黑龙江、陕西、山西和宁夏7个省份先后出台了省级政府采购文件负面清单。省级层面在行动,市级单位也不甘落后。深圳、合肥、丽水、青岛、株洲、广州和佛山多地已逐步开始试点。

  早在2015年,深圳市就出台了《深圳市政府购买服务负面清单(试行)》,列出了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清单,包括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当由政府直接提供的履职服务事项和政府提供服务效益明显高于市场提供的服务事项等三大类服务事项,如,市政府发放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社会保险金等。

  2016年5月,福建省财政厅发布了《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对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公告歧视性和倾向性条款审查的通知》,该通知中明确的禁止性条款其实就是招标编制的负面清单。而其他省市政府采购领域负面清单的制定时间则主要集中在2017年及2018年。

  四类内容备受关注

  梳理各地出台的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不难发现,在内容上有许多相似之处,大部分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将各种禁止条款归纳成资格条件、商务条款、采购需求和评审因素四大类。

  在资格条件方面,出现频率最高的三类是“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限定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设定特定金额的业绩或对代理商提出业绩要求”“设定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条件”。同时,“设置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限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的具体名称或设置经营年限等限制条款”等出现的频率也相对较高。

  关于商务条款,被重点“禁言”的是关于售后服务方面的相关禁止性规定,如“售后服务要求明显不合理或指向特定厂商”“售后服务要求与采购项目无关或超出服务范围”等。

  对于采购需求,一些涉嫌倾向性和排他性的条款被多次提到,如“将供应商的所在地作为实质性要求”“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供应商或设定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在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方面,两种情形被重点关注。首先是价格问题,多地规定“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不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设置最低限价”等是不得出现在采购文件中的。另外,非量化评审标准也被禁止进入采购文件,如“以知名、一线、同档次,或好、较好、一般等非量化指标或标准作为评分标准的”“评分标准中的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对应”等等。

  法律依据彰显权威

  翻开各地的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会发现所有出台负面清单的省市都在清单中明确提出,其制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业界人士表示,其实负面清单中许多被禁止的内容都是明显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情形,如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等。

  除此之外,国家层面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等;部门规章的《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工商局令第41号)等;财政部的规范性文件,如《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等,也是各地出台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重要法律依据。

  同时,各地负面清单中的许多禁止内容也来源于质疑投诉反映和实践积累的问题。四川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假借PPP和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举债和违法违规融资担保的行为时有发生,造成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增加。四川省财政厅出台《关于政府采购领域规范政府性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是为了在政府采购全链条封堵这些行为,有效遏制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增加。

  总之,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出台,是在尽可能满足采购人需求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消除采购文件倾向性和人为设置的投标“陷阱”,从源头上遏制政府采购项目违规行为的发生。

  因地制宜凸显特色

  虽然各地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有很多相似之处,但细看来也有许多不同的地方,归纳起来主要有四点。

  制定发布主体不一致。有的是各地财政厅( 财政局),有的是政府采购中心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名称不一样。有的称为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如山西发布的《山西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有的是侧重于对某一方面的规定,如青海发布的是《青海省政府采购文件禁止条款清单》,福建的则是《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公告歧视性和倾向性条款审查的通知》。

  适用领域不同。有的地方的负面清单适用于整个政府采购领域,比如福建、青海、黑龙江等地。有的地方发布的是针对某一领域的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比如广东省发布的《广东省教育厅关于省直教育系统政府采购的负面清单》等。

  内容形式有差异。在内容层面,除了所细分的大项不尽相同,在形式方面也有一些差异,比如,有一些省份,如湖北、黑龙江、陕西、山西等还在每一项禁止性条款后面都单独列出了法律依据。在实际内容方面,各地地方负面清单的条款不尽相同,如丽水出台的《丽水市政府集中采购负面清单》中提到了“采购计算机操作系统软件、办公软件和杀毒软件三类通用软件的,需求中未注明‘正版软件’实质性要求的”在采购项目中禁止设置。桂林市在《桂林市本级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提到在采购需求中禁止设置“MTBF平均无故障时间”等。

  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出台,从政府采购源头上规范了采购行为,为采购单位编制采购需求、设立资格条件以及采购代理机构编制文件提供依据,提升政府采购文件编制质量,有效减少了采购时间。同时,有效激发了市场活力,打破市场控制和垄断,为供应商提供平等机会,营造了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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