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19-06-13 来源:公采传媒/《公共采购》杂志、公共资源网 作者:李金红
【公采传媒/《公共采购》杂志、公共资源网 李金红】近日,宁夏、广东两省份陆续出台取消摇号中标的相关政策。《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明确,自2月1日起,“以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资格预审、评标评审或者确定中标人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广东实施招标投标办法》要求,3月1日起,“禁止采取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进行资格预审、评标评审或者确定中标人。”
摇号确定中标人在招投标领域由来已久,有人称赞其是同等条件下随机、公平选取的最佳方式,但是也有人认为摇号中标尽管公平,但是违背了“竞争择优”原则。为此,《公共采购》杂志采访行业专家,共同探讨“摇号中标”的“合规性”“适用性”以及未来发展趋势。
摇号中标缺乏法律依据
摇号确定中标人,这一现象在建设工程领域由来已久。据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何红锋介绍,2000年以前,我国建设项目招标普遍采用综合打分法,价格分一般以按照定额编制的标底为基准价,如果投标人的报价等于标底,价格分得满分,与标底有偏差则相应扣分。其他的评价因素或者很主观,或者在短期内不会发生变化。按照这样的评标方法,标底应当是招标人最希望的价格,且价格分是一个可能有较大变化的得分项。但当年的定额普遍高于市场价,导致不管什么样的施工企业承包施工项目,均能获得较大利润。因此,承包商想方设法获知标底,包括采取行贿等违法犯罪手段。为了遏制这类腐败,摇号中标法应运而生,多地先后在公开招标活动中推行“随机抽取中标法”。
“摇号中标”的本质上是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中标人。关于“摇号中标”的合法性、合规性,何红锋认为,无论是《政府采购法》还是《招标投标法》的法律体系,对于摇号中标的方式都没有上位法依据支撑。
《政府采购法》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招标投标法》中规定了中标人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或者“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采用的也是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核心原则。因此,天津大学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吴迎新认为,执行《政府采购法》或《招标投标法》的项目,遵循“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采用摇号中标方式是不合法、不合规。但非政府采购项目、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如采用摇号方式确定供应商的则合规合理。
摇号中标违背竞争择优原则
上世纪80代,我国在建筑业引入了竞争性的招投标制度,旨在通过公开、透明地竞争实现公平、公正、择优。无论是综合性评审法还是最低价中标法,都要求有合理的竞争机制。何红锋认为,摇号中标不符合公平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摇号或抽签定标并不一定能从投标人里面选取质优、价廉的工程或服务,也没有驱使投标人改善质量、价格、技术与效率,反而引导投标人忽视服务质量,只关注是否符合招标条件。
一些专家认为,摇号中标的形式公平并不能掩盖其本质的不公平。对于建设方而言,摇号中标法无疑也增加了建设风险,所定中标人并不一定是投标人中实力最强的,还有可能是借用资质、资金不雄厚、技术力量不强或施工设备较差的企业,工程质量和工期都有可能大打折扣。因此,有专家认为,摇号中标仅适用于工程投资不大、工期较短、工程内容比较单一、有详细的施工设计图纸、工程量能够准确计算的项目。一旦超过这个范畴,所带来的风险将远大于益处。
吴迎新还提出,摇号中标体现着随机、碰运气、愿赌服输的客观因素,企业将是否中标更多地归功于运气而不是技术、质量、服务等综合实力,表面上体现了公正无私,但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企业竞争进取的积极性,不利于推动企业创新能力的发展和社会技术的进步。
吴迎新认为,在放管服改革的大背景下,中央深改委通过的深化政府采购改革方案中明确了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的要求,而摇号中标则是采购人放弃采购权利、逃避主体责任的一种表现,与放管服改革初衷相悖。
摇号中标的简单易操作,也为徇私舞弊留下了空间。例如:2018年7月,福建省漳州市某工程项目,在20家招标公司进行第二轮中标抽选时,被检查发现箱盖内粘着一个标有12号数字的兵乓球。此举引起轩然大波,也让社会对摇号中标的公平性大大存疑。
摇号中标的“存在即合理”
在工程招标中,摇号、随机抽取越来越常见。以厦门为例,对1000万元以下的小额工程采取了“摇号中标”的方式。这种做法其实是把供应商视为无差别的。小额工程一般有固定的工程量清单、技术标准和规范等,工程进度也都差不多,以摇号的方式来解决公共资源配置的问题不失为一种“良策”。尽管选择的结果不是最优的,但是大家愿赌服输,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很多无谓的争议,同时也降低了技术规范成本。相比于工程,货物和服务项目供应商差别较大,采用“摇号中标”的方式变不太合适。
舟山市岑港街道积极尝试在工程建设项目简易招标中采取摇号的办法,对50万元以下的小额工程,都将以摇号的方式进行招标。岑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邬召东认为,只要企业具备相当的资质,合理价位之下,任选一家都能胜任。
诚然,摇号中标将“人情”“关系”完全撇出,建立随机公平机制,可以让中标者赢得磊落,未中标者输得坦荡。
何红锋表示,实施“摇号中标”实际上是各地应对现有招标制度不合理的一种方法,是为解决招投标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而做出的改革,与暗箱操作确定中标人相比,仍有其价值。摇号中标跳过传统定标环节的评审、核查等步骤,直接摇号确定中标人,从形式上切断了建设方、施工方与代理机构之间可能存在的利益链条,有效抑制了暗箱操作的干扰,因此施工企业不再把主要精力放在公关上,领导也放弃权钱交易的机会,不失为一种廉政风险防控的有效机制。
吴迎新表示,摇号中标事实上降低了采购成本,提高了采购效率。相比招标方式,招标人没有编制、发售招标文件的环节,投标人也无需购买和制作投标文件,减少了采购双方的时间和资金成本,也从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整个社会采购的交易成本。相比公开招标20日的硬性要求,摇号方式方便、快捷、迅速,特别是针对小额工程项目可以大大缩短采购周期和采购时限,在具体实践中,“摇号中标”常常与“明标明投”配合,一方面公开了工程造价、透明了招标程序,有效地防范了投标单位恶意哄抬或压低价格的围标串标行为;另一方面简化了评标程序,将开标、资格审查、定标集中在一个时间段,缩短了招投标的时间。
完善公平竞争和保障机制
摇号中标自有其益处,但弊处也不容忽视。在政府采购领域和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中,取消“摇号中标”是大势所趋,
无论是取消还是摇号中标,都要建立完善保障机制。吴迎新提议,对于政府采购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项目、小额货物及服务零星采购,在大力推广摇号、抽签的快速成交模式的同时,管理部门应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一批价格好、实力强、性价比高的优质供应商,建立起动态监管、能进能出的备选厂商库,具体执行过程中采购人可快速从库中直接随机抽选出成交厂商,既兼顾了效率又不失公平,合规合理。
取消“摇号中标”的,要更加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采购人对采购结果的负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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