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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印发新办法,进一步规范交易活动

发布日期: 2019-08-21     来源:滁州市人民政府网站

  8月21日,滁州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了《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管理办法(试行)》 ,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本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营造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

  办法原文如下

  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营造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加强廉政风险防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滁州市行政区域内使用财政资金进行的政府采购、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第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坚持市县一体、应进必进、统一规范、公开透明、服务高效原则。

  第二章 交易活动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公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行综合监督管理,在省政府决定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依法行使处罚权。

  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规划、教育体育、卫生健康、城管执法等部门协同做好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范围外的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对项目单位申报的项目负责人变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是否存在挂靠、非法转包、违法分包、质量安全等问题进行检查并依法惩处。

  第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加强对招标文件有无违反法律规定及招标文件负面清单情况的比对,做好项目交易见证服务,加强对开评标环节各方主体行为的指导,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秩序。

  第六条 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系统建设,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违法违规行为大数据甄别平台。以公管部门为主,公安机关等部门配合,通过数据比对分析、数据碰撞等科技手段,加大围标串标甄别系统随机抽查比例,对投标人数量较多的项目重点甄别,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涉嫌串通投标行为及时甄别。

  第七条 完善项目履约监管系统,实行全覆盖、全过程、全方位实时在线监测监管。建立项目交易全过程及各相关单位履职情况月通报机制。各监管部门主动接入公管部门建立的监管系统,实施日常监管,通过抽查、检查等方式主动履行职责。

  第八条 公管部门对招标文件开展随机抽查,不定期对项目单位履约情况进行督查。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各类项目特点,出台相应的交易项目变更管理办法,明确项目变更范围、程序及主体责任追究办法。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及工程量清单控件价编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

  第九条 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信用信息管理。公管、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城管执法等主管部门要制定市场主体信用分评定管理办法,充分运用市信用信息平台,完善建设工程投标企业信用信息,加大信用分在公共资源交易中的运用,加强对市场主体参与交易活动及履约信用管理。推进联合惩戒,实现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和施工现场“两场联动”。

  第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对项目的招标采购、项目建设、合同履行、工期进度、项目验收等交易活动全过程负责。

  项目单位的中介服务机构选择、交易方式确定、招标采购条件设置等前期工作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决策。要依法编制交易文件,发布交易信息,组建评标评审委员会,核实中标人资质、业绩、奖项及证书,确定中标人,签订合同,加强履约和验收管理。在项目验收结束后对项目履约情况进行评价,按要求及时在监管系统中填报项目有关信息,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公管部门报告。

  重大或技术复杂的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或工程量清单控制价编制后,项目单位应当邀请3名及以上设计类或审计、造价类专家对施工图设计或控制价编制的科学性、合理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集中论证。对出现重大错漏项或严重高估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对施工图设计或造价编制单位进行责任追究并报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一条 代理机构应当组建项目组,实行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制度,办理招标代理业务应当实行实名制,并对所代理业务承担相应责任。在招标人委托范围内依法从事编制交易文件、发布交易信息、答复质疑和异议、主持开标、资料归档等招标代理活动。

  第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及时登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注册,如实填写各项信息,并适时更新。

  工程建设项目拟派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成员应当为投标单位缴纳社保人员。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应当递交不弄虚作假投标、不参与围标串标、不借用资质挂靠投标、不非法转包及违法分包等诚信承诺书。中标后及时与项目单位签订合同,完成中标项目。

  第十三条 评标评审专家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和标准依法评标,严格遵守评标评审纪律,自觉接受监管部门的管理。

  第三章 交易活动规则

  第十四条 规范招标项目的业绩、奖项等招标条件的设置。

  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一般不得设置企业或项目负责人业绩、奖项。房建、市政及公路项目1亿元及以上、装饰装修单体项目2000万元及以上、园林绿化项目1000万元及以上、大桥及以上桥梁项目、水利工程项目B类及以上可适当设置企业或项目负责人业绩、奖项1至2个。技术较为简单的政府采购项目设置的企业业绩、奖项一般不超过2个。特殊或技术较为复杂工程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经项目单位会同相关监管部门、专家会商后,可适当增加企业或项目负责人的业绩和奖项1至2个。

  企业资质等级、业绩、奖项设置应与项目规模、质量等要求相适应,不得违背公平竞争原则,设置歧视条件和差别待遇。工程建设项目的业绩、奖项不得成为资格门槛,排斥潜在投标人。项目性质特殊、技术复杂的或潜在投标人质疑较多无法确定的交易文件,项目单位应按规定程序组织3名及以上专家论证,充分保障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第十四条规定的规模及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探索实行资信、技术及商务评审“两阶段”评标办法。

  资格审查实行有限数量制,扩大资信公示范围,对参与投标的企业业绩、奖项实行全公示制度,广泛接受监督。

  第十六条 实行重点工程项目负责人面试答辩制度,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负责人进行甄别。

  项目单位在评标办法中要求答辩,并作为合格要素之一的,项目负责人不参加答辩,视为放弃投标,答辩时项目负责人对项目主要情况和投标文件编制主要内容不熟悉,对项目管理关键环节不清楚的,评审结论为不合格。

  第十七条 实行重点工程项目考察约谈机制。项目单位牵头负责,公管等部门参与对预中标单位进行考察约谈、警示提醒,防止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及出借资质的情况发生。

  第十八条 除法定情形外,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期间项目负责人不得更换。因特殊情况项目负责人确需变更的,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变更后的项目负责人不低于投标文件中拟派项目负责人的资格条件。

  项目负责人的变更,应经项目单位审核同意后,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发布变更公告,报行业主管部门网上变更。变更前的项目负责人半年内在本市区域内不得作为拟任项目负责人参加投标或作为项目负责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九条 为防止恶意低价中标,项目单位应当将低价中标防范措施和相关违约责任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约定。

  在评标评审环节加强对报价合理性审查。评标评审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项目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第二十条 鼓励项目单位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优质优价”要求,对工期、质量和奖项均达到要求的项目,给予施工、监理单位及其项目班子成员奖励。对严重拖延工期、质量验收不合格和招标中要求的奖项未达到的项目,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追究施工、监理单位违约责任。

  第四章 监督检查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代理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交易;

  (二)擅自提高招标条件、采购标准;

  (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投标人、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四)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

  (五)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人、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

  (六)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七)未依法公开交易标准、交易结果、项目合同等信息的;

  (八)违反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交易文件或者伪造、变造交易文件;

  (九)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投标人、供应商或者代理机构恶意串通;

  (二)在交易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

  (四)开标前泄露标底;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供应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供应商;

  (三)与项目单位、其他投标人、供应商或者代理机构串通,围标串标;

  (四)向项目单位、代理机构、评标评审专家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项目单位进行协商谈判;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七)中标后将中标项目非法转让、转包;

  (八)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评标评审专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照交易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等情况;

  (二)与投标人、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

  (三)收受项目单位、代理机构、投标人、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均可向工程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进行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受理、调查、认定和处理,除无法告知举报人的情况外,应当及时将查处结果告知举报人。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现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并将处罚结果记入相关单位或个人信用档案,同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规定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相关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并按照信用管理规定及时在信用网站予以披露,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列入“黑名单”。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按照管理规定组建项目组,明确项目负责人,违反负面清单编制交易文件、不按照规定发布交易信息,不按照要求主持开标活动等,公管部门依照相关管理规定,纳入信用管理,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评标评审专家不按照管理规定客观公正履行专家职责和义务,不遵守评标评审工作纪律,公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暂停其3—12个月参与评标、评审活动的资格,并予以通报;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依规清退出专家库,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七条 纪委监委等部门对不履行监管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依规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调查或者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 市效能办牵头对项目单位及各监管单位履行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职责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工作以日常考核为基础,强化对项目单位在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行为的考核,将考核结果纳入对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我市已出台其他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关于进一步压实公共资源交易领域项目单位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

              2.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违法违规案件联合调查管理办法

  附件1

  关于进一步压实公共资源交易领域

  项目单位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压实全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项目单位主体责任,增强党员干部纪律意识,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监督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含县、市、区)从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项目单位和相关责任人。

  二、主体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规定,项目单位是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交易主体,必须依法落实第一责任人的主体责任并接受监督。

  (一)科学谋划项目。项目单位必须加强招标前期准备工作,扎实做好项目前期谋划、部署等事项,科学编制项目概算,提高规划设计深度,合理划分项目标段,严格按照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场交易工作要求,准备立项批复、资金落实证明、图审批准书等前期资料。

  (二)内控机制建设。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和建设工程等公共资源交易内部控制制度(党群部门、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和国有资金占控股地位的项目单位参照建立),明确专人负责招标采购,在编制项目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交易需求、组织交易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质疑异议、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三)交易需求管理。项目单位应当对交易项目从技术、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方面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研情况、资产配置标准、工程信息价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项目需求、最高限价等。严格遵守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文件负面清单制度,建立交易文件内部审核机制,对交易文件严格把关,依法合理制作交易文件。交易文件中不得出现排斥、差别对待或歧视对待潜在投标人的条款,提高或降低投标人资质要求,随意提高投标保证金,过度设置技术指标参数,缩短招标公告时间和招标时间等。

  (四)依法发布信息。项目单位必须依法发布公共资源交易相关信息,在法定时限内,在政府指定网站发布交易公告、交易文件、中标结果、合同、履约信息及变更信息等。在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不得向他人透露任何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交易情况。

  (五)标后履约管理。一是项目单位要加强标后管理,严格执行《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标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中标后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约定及时签定合同,双方不得弃约毁约。项目单位不得以拖延时间,变更或让出中标的某一部分业务等借口或条件故意刁难中标人。建立项目联络人制度,明确科室或专人负责标后履约管理,定期登录标后履约系统填报信息,加强合同履行、项目建设、工程质量、项目班组人员到岗及变更等重点环节管理,切实履行标后管理主体责任。二是项目单位要根据项目特点制定验收方案。技术复杂的货物类项目,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到货检验、配套服务检验等多重验收环节;服务类项目,可根据服务期内的服务实施情况进行分期考核,结合考核情况和服务效果进行验收;工程类项目,应当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方法和内容进行验收。项目单位分管负责人、联络人应当会同项目监理共同做好标后履约管理。三是项目单位要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向中标人支付资金,退还履约保证金。对于不合格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依法依合同及时处理。

  (六)禁止以任何手段干预、插手招投标工作。党员领导干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规定或者议事规则,越权干预、插手招投标工作;不得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向相关部门、单位或者有关人员以指定、指使、授意、暗示、强迫、胁迫等方式提出要求,影响项目建设正常开展或者干扰正常监管、执法活动。对领导干部干预、插手、打招呼等行为应当记录在案。

  三、监督方式

  监督方式采取日常监督、综合检查、民主监督、社会监督等方式,督促项目单位压紧压实公共资源交易主体责任。

  (一)日常监督。市、县两级派驻纪检组和乡镇纪检部门对派驻单位或所在乡镇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履行日常纪律监察责任,对接收的相关信访举报和检举控告等事项,及时会同公共资源等相关业务监管部门分别调查处置、反馈。

  (二)综合检查。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对重点项目适时开展综合检查和跟踪督查,发现违法违纪行为会同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置。项目的标前、标中、标后管理落实情况纳入项目单位巡察范围。

  (三)民主监督。项目单位主动接受人大、政协民主监督,对重点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实施及建设情况定期不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实地查看或召开座谈会,报告项目建设情况,听取意见建议,及时做好整改。

  (四)社会监督。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部门和项目单位通过网站、公开栏等媒体及时公开公共资源交易相关信息,公布举报电话,并安排专人负责接收信访举报,接受社会监督。

  四、问责情形

  (一)违规招标情形

  1.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2.招标前期工作不实,项目概算编制不准确,出现概算过高、过低、严重缺项漏项、重复计算等问题,或前期规划设计深度不够,导致后期出现较大变更、甚至技术路径无法实现需重新设计,造成较大损失或严重影响项目工期的;

  3.未严格执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和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进场交易目录规定的限额标准,达到进场限额标准,未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应招未招,违反规定以会议或者集体讨论决定方式安排公共资源交易有关事项,或肢解工程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或未经批准擅自采用邀请招标,或擅自更改交易方式的;

  4.将项目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能力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的;

  5.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差别对待或歧视对待潜在投标人的;

  6.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交易公告、公示中标结果的;

  7.缩短招标公告时间和招标时间,交易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布、澄清、修改和提交的时限不符合规定的;

  8.限额以下工程建设、政府采购项目未按照下列方式规范操作的:

  (1)除政府采购项目外,工程建设项目应按照滁州市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定点选取相关规定,达到进场交易限额标准,未达到必须招标标准的,项目单位可以在定点企业库已参与报名企业中抽取或以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未达到进场交易限额标准的,项目单位可以自行确定或从定点企业库中选取承接主体(自行确定的,应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并按照“三重一大”议事原则,集体研究决定)。

  (2)政府采购项目未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应优先从网上商城上采购,其中按照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和《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创优营商环境提升行动方案>的实施意见》(皖财购﹝2019﹞513号)等相关规定,限额标准以下的15类通用货物类产品必须实施网上商城采购;未达到进场交易限额标准的,且网上商城无法满足其需求的,可自行组织选择供应商(按照“三重一大”议事原则,集体研究决定)。

  (二)违规开、评标情形

  9.在交易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后接受投标人现场报到的;

  10.不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的;

  11.违规发表倾向性言论,影响或干预评标评审专家独立评审的。

  (三)违规定标、处理质疑、签订合同、归档情形

  12.不依法确定中标人的;

  13.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的;

  14.不依法受理投诉人质疑、异议,或处理质疑、异议不公正导致恶劣影响的;

  15.在交易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或违反交易文件主要条款或不按照中标价格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或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与投标人进行实质性谈判的;

  16.未按规定进行采购合同备案的;

  17.违反规定隐匿、销毁应该保存的交易项目档案资料,或伪造、变造交易项目档案资料的。

  (四)违规验收、标后履约管理失职情形

  18.未按规定组织验收的;

  19.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的;

  20.违规办理工程变更、项目负责人等项目班组人员变更的,或未核实变更后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的执业资格、业绩等关键指标不低于被更换人员,并满足原招标文件要求的;

  21.未及时、规范支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发生群体性事件的;

  22.对中标企业非法分包、转包等违法行为疏于管理、视而不见甚至包庇纵容,该报告不报告、报告不及时或查处不配合的;

  23.未按照合同约定追究中标人违约责任的。

  (五)违反廉洁纪律情形

  24.项目单位相关人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

  25.在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接受礼金礼品、有价证券、购物券(卡)、回扣、佣金或以好处费、红包、提成等形式拉拢、贿赂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招标投标客观公正和有损国家工作人员廉洁形象的不正当行为的;

  26.在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存在干预、阻挠、威胁、恐吓等影响公平招标投标行为,以及通过打招呼、递条子或私下接触等插手、干预工程招标投标的;以本人或近亲属(包括近姻亲)名义,直接或以入股、借用他人名义等形式参与管辖范围内的公共资源交易的;

  27.在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存在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

  五、监督执纪问责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发现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中项目单位的主体责任、公共资源交易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以及纪检监察的监督责任等落实不到位,履行职责不力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相关规定,正确运用“四种形态”,采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谈话、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多种方式,依法依规处理。

  附件2

  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违法违规案件

  联合调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加大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以及《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违法违规案件联合调查遵循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在我市从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发生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需进行立案调查的,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我市公共资源交易违法违规案件联合调查相关办法和程序,协调案件调查工作,联合市公安局等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违法违规案件开展联合调查。

  市公安局等部门协助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做好案件调查、案件移送等工作。

  第五条 涉及围串标、虚假投标等重大公共资源交易违法违规案件需要启动联合调查程序的,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填写《滁州市重大公共资源交易违法违规案件联合调查审批表》报分管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工作的市领导(简称“分管市领导”,以下同)批准并明确牵头调查单位,对案件进行调查。

  第六条 案件调查牵头单位负责人担任联合调查专案组组长,分管负责人任常务副组长,其他参与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各成员单位应抽调人员组成调查组,并明确一名专职联络员,负责联络沟通、案件移送等具体工作。

  第三章 联合调查

  第七条 案件调查牵头单位组建联合调查专案组,对案件进行调查。调查结束后,联合调查专案组应当根据违法违规事实依法形成公共资源交易违法违规案件联合调查报告。

  第八条 在案件调查中,联合调查专案组可就下列事项商请成员单位协助办理。各成员单位应积极配合,依法依规办理:

  (一)需要协助查询相关资料的;

  (二)需要协助寻找案件相关人员的;

  (三)需要协助收集、鉴别、审查证据的;

  (四)其他需要协助的事项。

  第九条 联合调查专案组商请成员单位协助办理时,应以案件调查牵头单位名义向协办单位发出《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违法违规案件协办函》,包括如下内容:

  (一)案件情况;

  (二)需要协助办理事项;

  (三)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条 协办单位在接到协办函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复,并书面告知案件调查牵头单位。

  第四章 案件移送

  第十一条 联合调查专案组在公共资源交易违法违规案件调查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及人员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按照规定移送市纪委监委处理。

  第十二条 对涉嫌犯罪的公共资源交易案件,应根据规定及时将案件相关材料移送市公安局依法查处。

  第十三条 对违法事实清楚但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公共资源交易案件,由市公管局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案件移送工作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一)案件来源材料;

  (二)案件调查报告;

  (三)案件证据材料;

  (四)其他需要移送的材料。

  案件移送应以案件调查牵头单位公函形式进行,列明移送的材料目录并办理移送回执。

  第十五条 相关部门进一步调查后发现移送案件达不到处罚或处理标准的,应书面函告案件调查牵头单位,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办理结案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违法违规案件联合调查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违法违规案件联合调查管理办法》(滁公管〔2015〕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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