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19-09-06 来源:公采传媒/《公共采购》杂志、公共资源网 作者:项欣
【公采传媒/《公共采购》杂志、公共资源网 作者:项欣】财政部上半年共发布“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234条,228家企业因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列入“黑名单”。
据统计,“提供虚假材料”“串通投标”“拒签合同、放弃中标资格”成为失信行为的“前三甲”。234条失信信息记录中,提供虚假材料的记录有111条,占比约为47%;串通投标的记录有88条,占比约为38%;不能按要求履约的记录有27条,约占约12%。
“提供虚假材料”主要表现形式为:冒用他人名义参加投标活动;提供虚假认证、检测报告等材料;篡改证明材料;业绩造假等。如深圳市财政局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某公司参加由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深圳市城市废物处置中心生产运行配套服务”项目包A时,在该项目投标文件中提交了一份证书编号为0519021002402964《三级/高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的扫描件,并将上述资料中的证书等级信息录入其投标文件中的“七、拟安排的技术负责人情况”、《项目技术负责人情况表》,且某公司因提交上述证书资料而取得“拟安排的技术负责人情况”评分项的满分。经查,上述证书编号和持证人对应的证书等级实为四级/中级,即上述证书反映的信息与真实情况不符,为虚假资料。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该公司被处以约7万元的罚款,3年内禁止其参与深圳市政府采购,同时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的惩罚。
串通投标也成为“违法记录”中的“常规”行为,公布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恶意串通被罚的记录有88条。如A公司、B公司、C公司参加第十四届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项目时,经核查,发现A公司和B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部分内容极其相似,同时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C公司的持股比例为60%,在B公司的持股比例为70%,属于两个公司的控股股东,而且3家公司的报名IP相同,A 公司法定代表人与C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夫妻关系。此种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供应商之间串通投标的情形。
中标或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是企业经常出现的违规行为。如重庆某公司参加了重庆市南坪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管委会“南坪商圈2019年迎春灯饰工程”项目,成为该项目成交供应商后,未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3个工作日内、签订施工合同前,向采购人缴纳履约保证金,亦未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对2019年南坪商圈迎春灯饰工程相关工作造成重大影响。该公司未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及未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行为属于在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重庆市南岸区财政局决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4183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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