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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公管局:完善中介机构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 2019-09-09     来源: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网站

  日前,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印发《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旨在完善中介机构管理制度,规范代理行为。

  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19〕41号)文件,完善中介机构管理制度,规范代理行为,促进行业自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信用评价办法》,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易监管局)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行业治乱专项行动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接受招标人委托,凡在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等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所称“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是指与代理机构签署劳动合同,在市交易监管局备案登记从事招标代理的工作人员。

  第二条 市交易监管局负责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考核管理。会同工程建设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各招投标市场交易主体对招标代理工作及服务情况进行考核,负责考核档案管理、统计工作,负责考核结果汇总、公示和运用。

  第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施行无门槛登记备案制度,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施行挂牌上岗、着装服务制度。招标代理机构开展代理业务的,须提交相关基础资料并签署《不参与围标串标承诺书》,进行登记备案。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责任人及相关从业人员,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履职期间,须按市交易监管局要求统一挂牌上岗,统一着装开展工作。

  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和人员均须遵守相关国家规定规范执业,在招标代理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所代理招标工程的招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直接利益关系;

  (二)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三)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四)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转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五)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六)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七)擅自修改经招标人同意并加盖了招标人公章的工程招标代理成果文件(包括并不仅限于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代理机构考核工作由市交易监管局组织招标人代表、评标专家、行政管理部门和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及相关利害主体进行,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有针对性地对招标公告和文件编制、招标材料组件、开评标服务、标后结果公示等工作开展、业务水平和服务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考核结果定期公示。

  第六条 市交易监管局根据年度考核评价分值对各代理机构实施星级管理。各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年度考核总积分情况进行排名,排名采用星级制标准,按总积分由高到低确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代理机构。考核评价定为三星级以下的代理机构需要进行整改,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承接业务。首次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代理机构一律给予三星评价,从首次开展业务时间计算该年度积分情况。

  第七条 获评为五星级的代理机构将列入市交易监管局“代理机构红名单”,适时予以表彰,并作为优秀工程建设项目代理机构向各行业推荐、向我市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推荐、向国家及自治区交易平台推送,以兹鼓励。

  单项项目代理服务工作出现重大失误和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招标代理机构,由市交易监管局通过约谈、限期整改等手段督促其改进;情节严重的不合格招标代理机构将列入市交易监管局“代理机构黑名单”,暂停其在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业务。涉及违法、违规的代理机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条 市交易监管局将定期组织开展代理机构业务培训,针对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政策宣讲、制度解读、经验交流、系统实操等方面的专业培训。代理机构参加业务培训情况将作为考核代理机构的重要指标列入年度考核评价体系。

  本办法由市交易监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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