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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规范招投标中心产权交易规程

发布日期: 2019-10-17     来源:六安市人民政府网站

  日前,六安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了《六安市招投标中心产权交易规则》(试行),规则指出,私营、中外合资及自然人的产权,其交易底价由产权方自行确定。事业单位、国有及集体企业的产权应通过评估确定交易底价。

  规则原文如下

  六安市招投标中心产权交易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六安市招投标中心产权交易规程,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六安市国有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产权交易是指行政、事业和企业单位出资人财产及相关财产权通过产权交易机构有偿转让的行为。包括国有、集体企业整体或部份产权的有偿转让;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产(股)权的有偿转让;行政、事业性单位产权的有偿转让;科技项目产权和房地产项目产权的有偿转让;企事业单位改制、改组或破产发生的产权转让;国家和省、市政府规定的其它产权交易等。

  第三条 市招投标中心负责组织行政、事业和企业出资人财产及相关财产权转让交易活动并为其提供相关服务。市招投标中心作为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六安分中心业务的承办机构负责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交易活动。

  第二章 交易形式

  第四条 交易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出售: 行政、事业和企业单位全部或部分资产出售给法人或自然人的行为。

  二、出租:行政、事业单位全部或部分资产出租给法人或自然人的行为。

  三、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政府或所属单位以及政府授权的公共资源管理部门拥有、控制或掌握的经营性、垄断性或特许经营性的资源市场化配置。

  四、兼并: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行为。

  五、股份转让:股份所有人(股东)按照一定程序将股份出让给受让人,受让人因此取得股份并成为公司股东的行为。

  六、其他因国有企业变更隶属关系、合并、分立而产生的企业产权变动行为。

  第三章 交易方式

  第五条 根据交易标的性质和竞买者数量的不同, 招投标中心可采取以下三种方式进行交易。

  一、协议转让,是指交易双方通过洽谈以协议方式转让产权的交易方式。

  二、竞价拍卖,是指当有多个买者对出让标的有购买意向时,出让标的以公开竞价的形式,由最高应价者成交的交易方式。

  三、招标转让,是指当有多个买者对出让标的有购买意向时,但出让标的相对复杂,以公开竞争的形式,由评标委员会评出最优标者成交的交易方式。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六条 咨询。招投标中心业务人员向交易主体了解拟交易标的的情况,并介绍产权交易知识,政策规定和交易程序。

  第七条 委托。交易主体有出让某标的意向时,应携带有关产权证明资料或资信证明材料,经招投标中心业务经办人审查核对后,签订《委托协议书》。

  第八条《委托协议书》应载明以下事项

  1、标的;

  2、委托事项的要求和标准;

  3、委托期限;

  4、佣金标准和支付方式;

  5、违约责任和解决方式;

  6、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委托协议书》一式三份,经招投标中心法人代表签字加盖招投标中心公章后生效。委托人执一份,招投标中心存档一份,市招投标监管局备案一份。交易主体有交易意向时应向招投标中心产权交易业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产权出让申请表》、《收购企业产权申请表》或《企业资产调剂变现申请表》。

  第十条 出让方申请出让产权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让产权申请书;

  二、出让方的资格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事业法人设立批准文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社团法人社会团体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4、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5、经办人或联系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三、有关产权归属的证明文件;

  四、投资主体批准产权出让的有关证明文件;

  五、转让企业财产清单,企业产权出让单位情况介绍;

  六、债权银行出具的证明材料;

  七、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受让方提出交易申请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购买产权申请书;

  二、受让方的资格证明;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事业法人设立批准文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社团法人社会团体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4、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5、经办人或联系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三、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四、其他必要的材料。

  第十二条 出让方和受让方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三条 受理。根据交易行为人的书面申请,招投标中心业务部门自收到申请书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并通知交易行为人。

  第十四条 信息发布

  一、信息发布渠道

  1、在招投标中心网站、政务中心电子屏幕上发布交易信息及宣传资料;其中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需在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网和省级经济刊物上公告交易信息;

  3、根据交易标的性质定期在新闻媒体上发布交易信息。

  二、交易信息在新闻媒介上发布两周内,由招投标中心业务部门负责为竞买人进行咨询或询价。

  三、信息查询。交易行为人通过互联网或招投标中心业务部门工作人员查询交易信息。

  四、交易信息在发布前报市招投标监管局备案。

  五、交易文件在发出前报市招投标监管局备案。

  第十五条 确定交易方式 根据标的性质和同一标的参与竞买者的数量,由招投标中心召开专题会议,拟定交易方式。若同一标的只有一个竞买者,可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交易。在协议转让时, 招投标中心必须有两名以上人员参与洽谈;若同一标的有两个以上竞买者或必须进行招标或拍卖的,一律采取招标或拍卖的方式进行交易。交易方式报市招投标监管局核准。

  第十六条 确定拍卖公司

  对需要进行公开拍卖的标的,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年度入围会员,由招投标中心领导、业务部门负责人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评选小组,并视交易标的性质、标的额的大小,在入围会员中综合考核确定拍卖公司。

  第十七条 确定交易底价

  1、私营、中外合资及自然人的产权,其交易底价由产权方自行确定;

  2、事业单位、国有及集体企业的产权应通过评估确定交易底价;

  3、交易底价根据产权归属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签约

  标的成交后, 招投标中心作为鉴证方,与交易双方共同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产权交易合同》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转让标的;

  二、 出让方、受让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三、 转让价格及价款支付方式和期限;

  四、债权、债务的承继及清偿办法;

  五、产权交割有关事项;

  六、职工安置协议;

  七、违约责任;

  八、合同争议解决办法;

  九、其他事项。

  《产权交易合同》一式四份,经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招投标中心产权交易业务部门执一份,招投标监管局备案一份。

  第十九条 中介费的收取 招投标中心根据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产权交易费。其中采用拍卖方式成交的项目由拍卖公司依据拍卖合同收取拍卖费;

  第二十条 开具交易凭证 招投标中心根据《产权交易合同》中的有关条款,在收到价款和中介费后,开具交易凭证和相关发票。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一条 招投标中心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规则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标的额较大的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交易活动按照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相关规定结合本规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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