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20-01-03 来源:公采传媒/《公共采购》杂志、公共资源网 作者:张丽丽
【公采传媒/《公共采购》杂志、公共资源网 张丽丽】2020年3月1日起,《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将正式实施,同时2004年颁布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将废止。《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是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修订,重在提升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标准化、信息化水平。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旨在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更好贯彻落实上位法和衔接其他部门规章,进一步解决实践中突出问题。而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全过程公开透明机制的政策,无疑对加快和提升我国政府采购信息水平是个利好。
适应信息化发展要求
政府采购是利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和政府借款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在采购过程中容易发生违规操作的情况。如果违规处罚信息的公开度不够,那么就不能提高公众对政府的信赖度,提高政府执法的权威性。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为什么要修订19号令答记者问时表示:首先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需要。2018年11月15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为落实改革方案有关要求,推动形成有利于公平竞争、规范管理和社会监督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机制,需要对19号令进行修订。
其次是贯彻落实上位法和衔接其他部门规章的需要。2015年,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出台,进一步明确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渠道,并新增对采购文件、采购合同等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规定。2014年以来,财政部陆续修订出台《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部门规章,对有关政府采购活动和财政部门监管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和时限作出新的规定,19号令相关规定已滞后。
再次是解决实践中突出问题的需要。19号令施行15年来,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存在不通过指定媒体发布信息、隐瞒信息、差别提供信息等现象,妨碍、排斥了供应商之间的公平竞争;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信息发布渠道不同,实践中存在信息查找不便捷、信息共享不通畅等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信息发布渠道;19号令相关规定以纸媒公开为主,未能突出网络媒体的作用,已不适应当前信息化发展要求。
网络公开是主渠道
聚焦信息发布管理。为保持信息发布制度的稳定性,避免因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调整导致频繁修订,101号令删除了19号令中有关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范围和内容的具体规定,重点对政府采购信息发布行为进行规范。
删除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内容。比如依照政府采购法有关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由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公布的规定,删除了19号令第十九条关于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由财政部门公告的规定。
明确财政部门的信息发布责任。规定除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外,监督检查处理结果、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等监管信息也应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突出网络公开主渠道作用。101号令将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省级分网明确为政府采购信息的汇总平台,要求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或其省级分网发布,同时删除了19号令中明显指向报纸、杂志等纸质媒体的规定。
业内专家认为,此次101号令再次明确了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公开的信息内容和范围,有助于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标准,提升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标准化水平,减少个别地方个别领域个别部门在公开政府采购信息方面的不规范行为。特别是101号令强调了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平台的集中性,有助于改变过去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渠道多而乱导致查找政府采购信息不便,个别平台之间信息发布不一致,质量不高的问题。
实施三大举措
政府采购实践中,市场主体多次反映采购人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内容不全、不在指定渠道发布或对不同渠道差别提供信息等问题,101号令针对这些问题从制度设计和执行机制上规定了相关解决措施。
明确要求政府采购信息应当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格式编制。完善了发布主体在不同媒体发布的同一政府采购信息的内容不一致时的处理原则。强化了指定媒体的相关责任,规定指定媒体应当及时发布信息,不得擅自改变信息提供者提供的信息内容,应当免费提供信息公开和查阅服务等。
另外,还需继续加强信息公开平台建设。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完善以中国政府采购网为主体的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健全采购活动电子化运行机制,进一步提升网站的服务功能和用户体验,营造良好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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