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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强化代理机构管理,6情形为“不合格”

发布日期: 2020-01-09     来源:

  近日,海南省财政厅出台《海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实施办法(暂行)》。其中明确,该省省级财政部门原则上将每年对代理机构进行一次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

  根据《办法》,考核评价工作由海南省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在海南省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都必须参加考核评价。由海南省省级财政部门成立考评小组,可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中立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考核,但应在财政部门的指导下进行。代理机构考核评价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日常信用评价由采购人、供应商和评审专家在网络上根据代理机构的从业情况对代理机构的代理活动进行评价。信用评价结果全国共享,并作为海南省考核评价的一项重要指标。考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评价实行百分制,根据考核情况量化打分。按照考核总分由高到低对代理机构进行排名,总分达到80分以上且排名在前20位的代理机构(含并列)评为“优秀”,总分达不到60分的为“不合格”,其余代理机构评为“合格”。考核过程中发现代理机构有登记备案信息弄虚造假等6项情形之一的,一律评为“不合格”。《办法》规定,评价结果由海南省省级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抄送各省直预算单位和各市县财政部门,提供给预算单位优先选择使用。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代理机构暂停代理业务半年,暂停代理业务期间停止其在中国海南政府采购网上的信息发布权限,半年期满后并且完成整改考评为“合格”的代理机构可以继续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未完成整改的代理机构继续暂停其代理业务直至整改合格。

  《办法》还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专职从业人员做了明确。其中提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专职从业人员”是指与代理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由代理机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专职人员,不包括财务、行政等非业务人员,不包括退休、外聘、兼职人员。专职从业人员应当认真学习并遵守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履行上岗职责,规范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不断提高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办法》强调,采购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和考核评价结果,从备案名录中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摇号、抽签、遴选等方式干预采购人自行选择代理机构。

  对代理机构的培训考试,《办法》提出,根据财政部“鼓励社会力量开展培训,增强代理机构业务能力”的精神,该省省级财政部门原则上不再组织也不再委托其他机构组织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统一培训(有特定培训任务的情况除外)。社会代理机构既可选择参加政府采购行业协会举办的培训,也可选择参加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与政府采购政策业务相关的培训,并取得培训证书。

  海南省省级财政部门将于每年12月组织一次对全省代理机构的现场集中考试,考试结果作为每年对代理机构执业情况的重要考核指标之一。各代理机构应派出不少于5名专职从业人员参加每年的现场集中考试,对代理机构专职从业人员的考试内容包括:国家和海南省现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制度办法、政府采购实务等。对于未参加现场考试或考试及格人数(含60分,满分为100分)未达到5名的代理机构当年均列为“不合格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对不合格的代理机构暂停其代理资格,不得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海南省财政厅将于每年6月对上年“不合格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后有5名专职从业人员通过考试的,恢复其代理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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