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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透露潜在投标人名单属于违规行为

发布日期: 2020-02-05     来源:公采传媒/《公共采购》杂志、公共资源网

  事情缘由

  A 公司代理的一个设备采购项目在招标公告发布后接到了6 个潜在投标人要求澄清的函。该项目负责人张经理在征得采购人同意后,打算回复澄清要求。

  由于要求澄清的潜在投标人有多家,张经理觉得逐一回复太麻烦,他为了图省事,决定在一个书面文件中统一回复6 个潜在投标人。

  收到统一回复函不久后,购买了招标文件的甲公司业务员小刘接到了乙公司要求联合投标行动的电话,小刘感到奇怪,为什么乙公司知道自己要投标这个项目?经过调查后,小刘发现是因为乙公司在代理机构的回复函里知道了甲公司已经购买了招标文件,要参加投标,所以要求联合投标。

  小刘害怕自己公司参加投标的信息被透露了,对公司投标不利,而且其他公司也许已经串通围标,该项目投标的结果不会公平,于是向财政局举报了这一情况。

  统一回复潜在投标人为何违规?

  这一方面是因为开标前不得透露潜在投标人信息是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要求,也是招标采购操作的基本常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开标前,招标采购单位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另一方面是因为法律规定开标前透露潜在投标人信息的,代理机构、单位主管和项目负责人要被处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评说

  实际上,A 公司的张经理对这些规定并不陌生,知道开标前不能透露潜在投标人的信息,但是在具体实务操作中,为了图省事,在一个书面文件中统一回复,使得6 个潜在投标人的名称被透露出去。

  也许,张经理不是故意透露潜在投标人的名称,但是统一回复客观上已经让拿到回复函的潜在投标人,相互之间知道信息,给潜在投标人串通投标提供了机会。所以,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时,如果需要用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书面通知上不得出现两个及以上潜在投标人的信息,应单独通知,或者不出现潜在投标人的名称,如表述为各潜在投标人。

  同时代理机构需要提高从业人员业务素质和能力,增强自身责任感,要不断更新和补充招投标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等专业知识,不断提高其自身业务素质,同时把这些知识运用到招标采购的实际操作当中去, 提高招标采购的实务操作能力。树立法律观,严守国家法律" 红线",不做有悖于国家各级法律法规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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