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20-02-05 来源:公采传媒/《公共采购》杂志、公共资源网
【公采传媒/《公共采购》杂志、公共资源网】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 年版)》,随后财政部印发《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0 年版)》。《中央目录及标准(2020 年版)》的印发,确定了中央预算单位集中采购的项目及适用范围,取消具体执行期限。《指引》取消了市县采购目录,规范集中采购范围,明确了分散采购限额和公开招标数额的标准,强化了采购人主体责任,有利于建立集中采购机构竞争机制。
增加集采项目 取消具体执行期限
《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 年版)》对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提出相关要求,明确了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的货物类、工程类和服务类目录项目及适用范围。与旧版相比,主要有两方面变化:新增互联网接入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在政府部门中应用普遍,为发挥集中采购规模优势,2020 年起将“互联网接入服务”列
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通过集中统一谈判等方式确定采购价格;同时进一步明确“办公家具”品目产品范围,铝制家具作为新材料家具,绿色环保,使用寿命长,回收利用率高,符合国家节能环保和循环经济的发展要求,且产业较为成熟,技术标准较为统一,2020 年起在“办公家具”品目备注中增加“铝制或铝制为主家具”的表述,将铝制家具纳入集中采购范围。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未列入《中央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由各中央部门自行确定,报财政部备案后实施,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
关于执行期限调整情况,因为《中央目录及标准》所含品目内容相对稳定,近年来调整幅度较小,所以《中央目录及标准(2020 年版)》不再设定具体执行期限,今后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修订。
集采限额同旧版相比并无变化,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部门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100 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项目、120 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按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执行。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200 万元。
取消市县采购目录 规范集中采购范围
1月9日,财政部公布《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0 年版)》,对集采机构采购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设置等作了明确规定,要求各地逐步规范集中采购范围,取消市、县级集中采购目录,实现集中采购目录省域范围相对统一,为建立集中采购机构竞争机制提供基础和保障。
关于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财政部要求,各地应依据《指引》,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本地区货物、服务类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可在《指引》基础上适当增加品目,原则上不超过10个。各地可结合本地区实际自行确定各品目具体执行范围、采购限额等。
针对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财政部明确,为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降低行政成本,提高采购效率,省级单位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不应低于50 万元,市县级单位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不应低于30 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不应低于60 万元;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不应低于200 万元,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更多新闻请关注公采传媒微信公众号。扫描下方二维码:公共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