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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紧急采购无需财政部门审批

发布日期: 2020-02-19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日前印发《关于落实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盟市(市)、旗(县、市、区)财政部门,各预算单位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采购相关工作,并对以满足紧急采购需求为首先要目标,切实加强内控管理,无需财政部门审批等内容进行了明确。

  《通知》要求,内蒙古自治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按照财政部建立的采购“绿色通道”政策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全区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2020年版)的通知》(以下简称《2020年版集采目录》)中关于紧急采购的规定,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各级采购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采购内控管理规定,加强对紧急采购需求的管理,在确保采购时效的同时,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采购质量。《通知》特别强调,内蒙古自治区各级采购单位,做好疫情防控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和凭据的单独存档,事后按照《2020年版集采目录》中紧急采购规定要求,向当地财政部门备案。此外,各级财政部门要立即将财政部、财政厅要求传达至所有预算单位,确保疫情防控采购工作顺利实施。同时,在事中、事后监督检查中,对疫情防控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不再按照一般政府采购项目的标准进行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采购单位及采购人员存在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或有关部门举报。

  此外,对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另外印发了《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指出,非紧急采购项目,暂停或延期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已经公示和确定开标时间、非工作必须的采购项目,应发布暂停或延期公告,具体恢复时间另行通知;因工作需要确需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按照“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和专业需求自行选择评审专家,无须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同时,采购人应当会同采购代理机构加强开标现场管理,做好开标活动参与人员信息登记和场地消毒、通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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