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20-03-13 来源:公采传媒/《公共采购》杂志、公共资源网 作者:张丽丽
【公采传媒/《公共采购》杂志、公共资源网 张丽丽】众所周知,专家是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关键角色,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结果有着决定性的作用。但是提到专家,大家可能首先想到的就是评审专家,其实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依法应当使用或者可以借助专家的具体情况还有很多。作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如何正确使用专家呢?
单一来源审批时需要公示专家意见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其中第一项情形是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属于这种情形,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代理机构在按照财政部令第74号第四条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
这里提及的专业人员强调的是专业性,也没有数量、关联性、限制性等特殊要求。所以,专业人员既可以是财政部门建设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的人员,也可以是财政部门建设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以外的人员;既可以是本单位的专业人员,也可以是非本单位的专业人员。
采购方式变更时需要出具专家意见
根据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或者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时,需要提供评标委员会或者3名以上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
变更采购方式旨在提高政府采购效率,但仍需兼顾公平、公正原则。因此,财政部令第74号引入了一道审核程序,即评审专家对招标文件的合理性审核程序。这里提及的专家应当是参与项目评审的专家,而且要求出具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意见的评审专家应当不少于3人。
项目质疑答复时可以组织专家协助
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特别是涉及专业评审情况的质疑,仅靠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的能力是不足的,答复的效果也往往不尽如人意。因此,《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四条有意新增规定,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
协助答复质疑的专家强调的是延续性,即应当是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因为他们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的产生是最清楚,也是最有发言权的。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组织他们来协助答复质疑更具说服力和权威性。
通过梳理和对比,我们不难发现,政府采购活动的主要环节都可以借助专家的力量,但又各有差异。因此,代理机构应该正确理解和全面掌握相关政策规定,充分利用好专家资源,借助专业力量促进政府采购项目实现物有所值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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