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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牢交易“法网”,合肥市出台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 2020-04-01     来源: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网站

  为深入贯彻中央深改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改革的精神,全面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法制化、规范化进程, 进一步创新交易监管体制,推动公共资源阳光交易,着力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效益,优化营商环境,助力合肥经济高质量发展,市公管局以创新发展为理念,在全国率先推出《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该细则共6章30条,约3600字,既突出地方特色又务实管用,是2013年出台的《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的有益补充。

  细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项目单位、交易中心、招标代理机构的职责权限。市公共资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市行政区域平台的建立、运行、服务等工作;项目单位负责招标采购、合同履行、项目验收等交易活动;交易中心为交易主体提供场地安排、保证金托管、专家抽取、信息公开等相关服务;代理机构根据项目单位所委托的交易范围、权限和期限等具体事项开展交易活动。

  大力实施“放管服”,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双随机一公开”审查机制,提升监管效率。规定项目单位应当参照交易文件范本编制交易文件,根据交易项目的实际情况依法自主确定交易内容、标段划分、合同条款、技术要求等事项,并对其公平性、公正性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文件实行事先登记备查,对登记后的交易文件采取定期抽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形式进行监督检查。

  完善公共资源交易投诉处理部门间衔接机制,强化标后管理以及信用惩戒。明确新《条例》中的投诉受理有关部门除公共资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门外,还包括具有法定处理投诉职责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二者互联互动、互相衔接;明确公共资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标后综合管理制度,将竞得人违约情形纳入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管理体系;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履约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纳入本行业信用管理体系。

  改变部分事项在提起时限、处理程序、主要内容等方面无法可依的局面,维护交易主体合法权益。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交易文件、交易过程、交易结果侵害了自身合法权益的,可以向项目单位提出异议。法律法规对异议提出和答复时限、主要内容没有规定的,项目单位或交易代理机构应在交易文件中予以明确。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异议未作出答复或者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向公共资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投诉。法律法规对投诉的提起时限、主要内容没有规定的,项目单位或交易代理机构应在交易文件中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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