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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好专业意见,让采购需求更精准

发布日期: 2020-04-14     来源:公采传媒/《公共采购》杂志、公共资源网 作者:项欣

  案例回顾

  东部某单位采购29台新能源车,招标文件技术要求项表明:载重量:1.4—2吨。在评分标准部分写的是:所报车辆的配置不能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重要技术指标、参数要求的为无效报价。招标文件中对实质性条款加星号,但对载重量并没有加星号,属于非实质性条款。

  甲公司所投能源车的载重量为1.25吨,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认定甲公司为正偏离,在此项中扣除了甲公司一定分数。此招标采用的是综合评分法,经评标委员会综合评审,甲公司得分最高,最后推荐甲公司为中标候选人。

  中标公告发布期间,乙公司对结果提出质疑,认为“甲公司所报车辆额定载重量不能实质性满足载重量为1.4—2吨的要求”。经采购人及代理机构研究确认,甲公司所报车辆实际载货质量1.25吨不能满足使用部门实际工作载货不低于1.4吨的要求,做废标处理,重新进行招标。

  案例分析

  非实质性条款不满足能否取消中标成交资格?

  非实质性条款不满足不能取消中标、成交资格。

  甲公司1.25吨的车辆载重量确实低于1.4吨的要求,在技术要求上有偏差,但在此招标文件中,“载重量”并不是实质性条款,就说明这一项不是主要的技术参数,所以,评标专家在评标中对A公司在载重量这一项的偏离进行了减分,这种做法完全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实质性条款在招标文件中是投标人必须满足的条件,属于重要技术要求。非实质性条款有正负偏离,进行加减分即可。采购人接受乙公司质疑后,以甲公司所报车辆载重量不满足使用单位实际工作要求为由做废标处理,显然不合理。因为,载重量不是实质性条款,而且已经对A公司的偏离进行了减分。

  该项目可否废标?

  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废标情形。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出现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是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二是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是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四是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因而本案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废标情形,废标理由不充分。

  谁应该为此负责?

  车辆的载重量应该作为“实质性条款”,而不是“非实质性条款”。出现此类问题的原因既可能是采购人提出的采购需求不明确,也可能是采购代理机构对采购单位的需求了解不够,导致把本应是“实质性条款”的载重量写成了“非实质性条款”。

  但无论何种情形,代理机构作为受采购人委托,为采购人提供专业采购代理服务的机构,与采购人充分沟通,对采购人提出的不合理要求应提出合理的、专业的意见建议,帮助采购明细项目需求,展现代理机构的专业性,才能更好地服务项目招投标,避免因采购需要不合理引发的质疑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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