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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制度在全省推广

发布日期: 2020-05-18     来源: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6条和第58条分别规定:投标人和中标人应按招标人(项目业主)的要求分别提交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担保,实际操作中,大多数招标人均会要求投标人提交现金或支票。投标企业如要参与多个项目招投标,就需大量的现金周转,投标成本很高。为解决此问题,2015年,市公共资源交管办会同市金融办等相关部门印发《关于开展综合保险综合试点工作的通知》,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工程综合保险试点工作,允许企业以保证保险合同代替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合同支付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和民工工资保证金等,企业仅需按3‰的费率向保险公司投保,即可向招标人提供保证履行投标和履约义务的担保,这一举措减轻了企业资金占用压力,降低了投标成本。

  2018年,为积极响应“最多跑一次”号召,宁波市相关部门又印发《进一步推进宁波市建设工程综合保险工作的通知》。围绕优化和提升保险服务质量,按照“互联网+保险+第三方服务”的理念,市公共资源交管办牵头组织多家保险公司和第三方互联网公司,开发了“第三方互联网保险服务平台”,与电子招投标系统对接,实现投标保证保险和履约保证保险“一站式”网上办理,为企业网上投保、查询、理赔提供便利。经过四年多的运行,保证保险业务从无到有,并实现了跨越式增长,截至2020年4月底,通过投标保证保险和履约保证保险等累计释放保证金275.4亿元,为企业实际减负达15亿元以上,成为了广大投标企业普遍采用的投保保证金缴纳方式之一。

  作为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先行先试城市,宁波的创新做法也得到了省有关部门的认可,去年4月,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等十部门印发《关于在保证金领域运用保险机制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保证金领域运用保证保险机制的做法在全省范围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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