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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化评标标准,制约专家“自由”裁量权

发布日期: 2020-06-11     来源:公采传媒/《公共采购》杂志、公共资源网 作者:项欣

  案例详情

  【公采传媒/《公共采购》杂志、公共资源网 项欣】5月26日,财政部发布第一千零四十八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公告中表示,财政部门在依法对“普通柴油含硫量快速检测装备购置项目”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广东健城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编制磋商文件存在“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综合评分法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的规定。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决定对广东健城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

  无独有偶,财政部5月11日发布的4条政府采购信息公告中,就有3条涉及到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除此之外,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中经常可以看到对“招标文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认定,常常导致项目被废标或者代理机构收到行政处罚。其根本原因就是招标文件中评标标准未量化。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均要求综合评分的因素必须量化为客观分,最大限度地限制评审专家在评标中的“自由”裁量权。

  客观分是指唯一确定的,客观分一般不宜使用“优”“良”“中”“一般”等模糊含义、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评审标准的分值也应当量化,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为区间的,评审标准的分值也必须量化到区间。

  主观分是指评审专家依据主观判断的打分,属于评审专家“自由”裁量权的打分,与评审专家个人的主观因素有很大关系。主观分是指评审专家利用自己的知识、经验和判断确定的打分,评审专家可根据自己的判断选择一个打分范围和等级。

  招标代理机构在制作采购文件时,评标办法中宜明确哪些是客观分,哪些是主观分。如果是客观评审因素,必须细化、量化,不得存在有模糊标准或主观判断、推测的内容,一般不得以优、良、中、差等模糊含义作为标准。需要主观判断的一些主观评审因素,分值不宜太高,这不仅仅是为了科学合理地设定评审标准,也是为了制定刚性的客观评标标准,尽可能地减少评审专家的主观分,制约评审专家“自由”裁量权,降低评标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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