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20-06-12 来源:公采传媒/《公共采购》杂志、公共资源网 通讯员:万长权
【公采传媒/《公共采购》杂志、公共资源网 通讯员 万长权】现行招投标评定方法,为培育我国招投标市场竞争机制、保证招投标项目顺利实施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受诸多因素影响,评定方法的不完善,不利于进一步优化明确主体责任和招标结果。针对现行评标方法使用中出现的问题,国家有关部门高度重视,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已经在路上。国家发改委2019年12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财政部也表示正在研究修改相关制度办法,调整低价优先的交易规则,推进优质优价采购。与此同时,业界也在不断创新使用评标方法,为企业在注重信用、注重创新、提质增效上提供激励和动力,对投标企业发挥正面导向作用。
限制低价评标,打破价格恶性竞争
我国的招投标制度的评定标规定主要根据两个法律体系展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体系规定的基本评标方法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 体系规定的基本评标方法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两个法律体系规定的评标方法基本一致,但《政府采购法》更强调低价,规定了低价优先法;《招标投标法》没有关于价格评审方法的具体规定,只在第四十条中提到招标项目设有标底,可以作为评标参考。
低价中标本无可厚非,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低价是招投标追求的目标之一。低价或最低价评标方法作为国际通行做法,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但在一些投标人诚信缺失、标后监督不到位等情况下被不当使用,就容易形成低价恶意竞争。低价恶意竞争会导致两种不良后果,一是产品价低质低,坑害招采人利益;二是价低利无,甚至亏损,影响中标企业的创新和长远发展。这种市场竞争环境对整个社会经济发展是不利的。
应当进一步明确最低价评标方法的适用范围,严格限定最低价法的使用。取消或改革政府采购法体系的低价优先法,避免项目评审中一“价”独大,减少低价恶意竞争现象。同时引入异常价格审查程序,有效降低低价低质中标,有效管控标后合同履约风险。《招标投标法》体系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已规定了对“明显低价”的处理流程。建议在此基础上,建立一个 “明显低价”或“价格异常”的标准和操作性更强的流程:可以运用不同方法计算出参考价,设定偏离率,并结合统计学上的离散率,超过设定的偏离率和离散率评标委员会即可启动异常价格审查程序。这一过程中,不仅要审查低价,也要审查高价和最高控制价的合理性,要求投标人提供价格合理性说明。
科学设置合理价评审,严打围标串标行为
围标串标有很多种不同情形,其中投标人利用评标规则来进行围标串标的,与评标方法密切相关。在《招标投标法》体系下,价格评审普遍使用合理价(一般称评标基准值或评标参考价等)方法,合理价是由众多投标报价和引入相关参数使用不同方法计算获得。投标人为了获取价格评审优势,利用合理价计算规则,通过借用大量单位资质投标,以控制一定数量投标人的报价来影响合理价的计算,将合理价围在对自己有利的范围内,从而增加中标的概率。这也造成一些地方的招标项目,经常出现上百家甚至几百家投标人,严重影响公平竞争,浪费社会资源。
围标串标现象在招投标实践中屡见不鲜,甚至有一部分人认为招标投标只是走程序,不围不串很难中标,给社会带来了非常负面的影响。对此,可从科学设置合理价评审入手。常规合理价的计算方法有算术平均法、加权平均法,还有区间抽取法、合成法等。判断哪种方法更合理的标准,就是投标人不因控制更多投标人报价而在合理价计算中占有绝对优势。具体要根据不同项目特点选用不同的合理价计算方法。
实践证明,对于一些高围标串标可能的项目,分高、中、低价区间按设定的规则分别采集一小部分投标人报价,再结合最高控制价及相关参数进行计算,是一个相对比较有效的方法。一般说来,算术平均法对减少围标串标行为作用不大,建议尽量不用。
推广双信封两阶段评标,提高评标质量
《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两个法律体系都明确规定了各自评标方法的适用情形,但没有作出严格限定和要求。实践中,招采人和代理机构一般更倾向使用低价评标方法,即使综合评标,在标准设置上也更倾向于价格决定成败。其主要原因是在当前大力反腐态势下,招采人为了“说得清”,规避“履职风险”,认为价格是最公平的,最能证明清白。从代理机构角度,价格为主的评标方法,技术含量低,评标成本低,招标成功率高。这些主观倾向容易导致评标方法选用设置不科学。较为有效的策略是施行双信封两阶段评标方法。
双信封两阶段评标方法可以理解为资格预审招标的升级版,先开资质、技术标,待评审结果出来后,再开商务标。在第一阶段,专家在不知投标人名称和投标报价的情况下对投标文件进行盲评,可减少因人打分和根据报价打分的意向性,能够最大限度地保证评标的公正性和专业性,有效地提高招评标质量。在第二阶段,采用质量技术排序、价格排序、综合得分排序等不同评审方法,可以适应不同类型项目招标要求;同时结合限量入围法使用,可以一定程度降低围标串标的发生。
完善评定分离制度,避免权责不对等
《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均明确了评定分离制度。评标委员会只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向招标人/采购人(以下简称“招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招采人在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但同时两个法律体系又规定招采人只能将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为中标人,这就导致招采人无权在候选人范围内根据项目特点择优确定中标人,对招标项目定标缺乏应有的自主权,形成了“定标虚化”。
在这种情况下,招采人要对招标项目和招标结果负责,造成权责不对等,会对项目实施产生不利影响。此外,定标虚化还容易导致“垂帘”定标。在法规上,招采人的定标权受到严格限定,但在一些情况下招采人又不会轻易放弃对招标结果的影响,这就衍生了“垂帘”定标现象。在评审现场,招采人代表对专家评委产生影响,将招采人甚至个人的定标意向或明或暗传递给专家评委,从而影响招标结果。“垂帘”定标容易引起责任虚化,甚至产生腐败。
只有建立真正意义的评定分离制度,建立招采人主体责任制,才能切实消除定标虚化、权责不对等。要实现目标,一方面,需要在定标环节给予招采人充分的择优权。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向招采人推荐一定数量不排序的定标候选人。招采人在定标候选人中自主择优确定中标人。另一方面,通过强化责任,引导招采人在定标环节强调企业信用、实力和实绩,从而倒逼投标企业注重诚信,建立良好信用信誉,不断增强实力和积累业绩,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和形成良好的竞争环境。
江苏省2017年发文规定招标人可以采取“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深圳市2015年规定工程招投标“定性评审,评定分离”,2020年又发布《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办法》,这些做法都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招采人责任,收到了积极的成效。
借鉴外国成功经验,探索创新评标方法
全周期价格评审,这是欧洲一些国家招标采购遵循的基本原则和核心理念——物有所值(全周期价格)。对项目招标结果的决定,不能单考虑购买时的价格、性能和服务,还要考虑项目生命周期内的运行、维护成本,以及今后追加项目的成本,甚至还要考虑项目生命周期结束后的处置成本等。
定价比质评审,只评质量不评价格。为防止投标人低价恶性竞争,招标人对招标项目设定固定采购价,投标人不得降低或提高。在此价格基础上,投标人可以通过提供更优的产品和服务来提升竞争力,从而在投标中赢得中标。此举鼓励了投标人在相同价格下提供更优的产品或服务。
(作者单位:江苏省盐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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