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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评标专家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3-15     来源:武汉市民之家

  文号:武建交字〔2011〕15号 发文年度:2011

  类别:文件

  各区建设局、招标办、交易分中心,各有关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各有关中介服务机构:

  《武汉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武建城建规字〔2011〕80号)自发布实施以来,对于规范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日常管理和考评工作,现将《武汉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评标专家管理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武汉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评标专家管理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武汉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建设和评标专家管理,规范评标活动,确保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和《武汉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将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纳入日常管理,为评标专家的认定、入库、使用、考核做好记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经武汉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资格审查委员会认定,取得《武汉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聘书》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本市范围内国家和省重大建设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国家融资的建设项目招标,项目法人招标以及实行代建制项目代建单位招标的评标专家必须从武汉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第四条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活动应当取得报酬。具体报酬标准按《武汉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的通知》执行。

  第五条武汉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评标专家的审查认定,专家入库、培训和管理工作由武汉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负责。

第二章 资格管理

  第六条评标专家由市交易中心向社会公开征集。

  申请评标专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武汉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七条评标专家资格可以由个人申请,也可以由单位推荐。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个人申请,所在单位应予以支持。

  第八条申请人符合评标专家申请条件和要求的,经过市交易中心资格审查确认,参加市交易中心统一组织的招投标法律法规知识、评标方法及职业道德的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经评标专家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认定后,在“武汉建设网”和“中国武汉建设信息网”公示15天。公示结束无异议才能取得武汉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资格,录入评标专家库,获得市交易中心颁发的《武汉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聘书》。

  第九条市交易中心建立评标专家个人信用档案,详细记录评标专家基本信息、职业道德、评标抽取情况、培训与再教育、奖惩记录等相关信息,作为考核管理、复审续聘评标专家的依据。

  第十条市交易中心可根据实际需要,适时对评标专家进行集中继续教育。评标专家所在单位应当对评标专家参加继续教育予以支持。

  继续教育可采用集中培训、网上培训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评标专家在聘用期间参加的继续教育作为到期续聘的重要参考指标。

  第十二条评标专家的个人信息(个人执业资格、职称、学历、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奖惩信息等)发生变化时,应当在30日之内书面告知市交易中心。评标专家单位发生变更,需自变更时起2年内回避与变更前所在单位有关的评标活动。

  第十三条评标专家每届聘期为三年,聘期届满由市交易中心负责复审。复审结果记入评标专家个人信用档案,复审合格的予以续聘。

  评标专家复审是对评标专家聘期内的业务能力、个人信用、履职情况、培训教育情况等进行综合考核。

  第十四条复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

  (一)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武汉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规定的评标专家资格条件的;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递交相关复审材料的;

  (三)未参加或未能通过市交易中心组织的继续教育、综合考核的;

  (四)聘任期间受到通报批评或警告累计达3次及以上,或受到严重警告累计达2次及以上的;

  (五)因工作变动无法再履行评标专家职责的。

  第十五条评标专家因个人申请要求解聘的,可提前一个月向市交易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市交易中心同意后解聘。

第三章 履职考核

  第十六条建立评标专家日常考核制度。

  由评标现场监管人员对评标专家每次参加评标活动的行为进行日常考核评价。

  第十七条日常考核标准由专家出勤情况、回避制度、履行义务、遵守评标纪律情况、评标质量及有无违规的情况组成,具体考核表格参见附表一。

  对日常考核中发现评标专家存在违规违纪行为,应当及时报请市交易中心调查核实后予以相应处罚。

  第十八条日常考核结果将按月度汇总,作为评标专家年度考核的依据。对月度应答率、参评率低于30%的评标专家进行约谈。

  第十九条建立评标专家履职年度考核制度。对评标专家的日常评标履职情况进行汇总,并将汇总情况报市交易中心。

  第二十条市交易中心统一组织对评标专家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评标专家续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年度考核标准:

  (一)年度内参评率大于30%,且年度考核得分大于80分(含)者评定为优秀。

  (二)应答率低于抽中次数30%的评标专家评定为不合格、参评率低于抽中次数30%的评标专家评定为不合格、考核年度得分低于60分者为不合格。

  (三)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形的评定为合格。

  (四)对于年度考核排名在同组末位10%且得分低于60分的评标专家进行约谈。

  (五)对于在任期内连续三年考核排名在同组末位10%的评标专家,取消其评委资格并清退出评标专家库。

  第二十二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给予警告处分,并暂停评标专家资格三个月,暂停期间禁止以评标专家名义参加评标工作。

第四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三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易中心予以公开表彰,并通报其所在单位:

  (一)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

  (二)在评标中发现招标文件存在重大瑕疵,避免产生不良后果的;

  (三)在评标中发现投标文件存在围标串标,经查证属实的;

  (四)举报招标、评标活动中存在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五)其他应当予以公开表彰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易中心调查核实后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一)抽取通知时答应出席评标工作,无故缺席且未及时告知;

  (二)因评标劳务报酬和交通费用异议而拒绝评标或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的;

  (三)在评标过程中有违纪行为或工作存在明显错误的;

  (四)未按照规定要求主动提出回避,对评标结果未造成实质影响的;

  (五)评标专家因工作单位变动的,兼职、辞职或联系方法变更,不及时变更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缺席累计3次。

  第二十五条评标专家在评标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易中心调查核实后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视情节可暂停评标专家资格6个月,暂停期间禁止以评标专家名义参加评标工作:

  (一)两次无故缺席评标且未及时告知评标监管部门;

  (二)不遵守评标纪律,在评标期间使用通讯工具、私下接触投标人、擅离职守,不服从评标现场管理,影响评标工作正常进行的;

  (三)投标文件中明显存在不应当出现的雷同,或显示投标人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评标专家未发现并未及时向现场监督人员报告的;

  (四)向投标人泄漏相关评标工作中应当保密的技术经济资料和信息的;

  (五)收受投标人财物或接受相关当事人请吃和娱乐活动的。

  (六)未按照规定要求主动提出回避,对评标结果造成实质影响的。

  第二十六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调查核实后取消武汉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资格,其聘书同时作废:

  (一)提供不实信息、伪造履历及资格等方式骗取评标专家资格的;

  (二)在评标活动中,未能公正履行职责,徇私舞弊,严重偏离评标原则、标准和方法,对评标结果造成实质影响的;

  (三)在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四)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

  (五)因工作调动,不再适宜担任评标专家的;

  (六)因个人原因,经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标专家的;

  被终止评标专家资格的人员,自被终止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请评标专家资格。

  第二十七条对评标专家的公开表彰、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和取消专家资格处罚,一律在“中国武汉建设信息网”和“武汉建设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6个月。对取消专家资格的处罚,通报其所在单位。

  通报、警告和严重警告作为评标专家续聘综合考核指标之一。凡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要记录在案,终身不再聘为武汉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不得再以武汉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名义参与任何项目的评标工作。

  评标专家对上述处罚有任何疑义,可书面上报市交易中心进行核实,市交易中心对照核实结果处理。

  第二十八条评标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评标专家日常评标活动的监督,及时发现并向市交易中心报告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违纪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由市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细则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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