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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发布日期: 2017-03-15     来源:武汉晚报

开标评标信息大厅。

  昨悉,由市政府法制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起草的《武汉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武汉市政府法制网上公开征求市民意见(市民可将意见或建议发送到电子邮箱:whfzbzqyj@163.com。

  近年来,我市积极推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整合力度,初步建立了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范围包括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矿业权出让、医疗物资采购等方面。该办法出台将对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的管理体制、交易程序、交易行为加以规范。

  1 公共资源交易将实现五“统一”

  《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我市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体系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优化公共资源配置,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促进廉政建设。

  公共资源交易,即包括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将实行五“统一”,即: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平台,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信息公开,统一专家管理。公共资源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办法》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职责包括:为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及服务,并按照规定整理保存交易资料、现场监控音像资料及文字记录资料;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现场工作流程,依法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向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协助调查;承担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的维护和管理等。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可根据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在相关区设立分支机构,为该行政区域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交易保障、信息服务和监督支撑。

  2 目录项目将禁止平台外交易

  《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将实行目录管理,纳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包括: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项目;医用物资采购项目等。

  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市发展改革等部门拟订,经公开征求意见并组织论证或者听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接受监督管理,禁止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外进行交易;未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可以自愿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3 评审专家将从专家库随机抽取

  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交易条件,如未经依法审批、核准的,或权属有争议的,或被依法采取限制措施等,均不得进行交易。

  项目具备法定条件的,公共资源交易实施主体应当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项目登记手续,并在国家、省规定的媒体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发布交易信息公告;公共资源交易实施主体在不同媒体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发布的交易信息应当一致。

  参与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评审的专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从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组织相关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法律、法规对专家的产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 交易实施主体不得恶意串通

  《办法》征求意见稿分别对公共资源交易实施主体、竞争主体、中介机构以及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专家的禁止性行为进行了具体规定。

  公共资源交易实施主体不得采取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不得与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或者专家成员恶意串通,不得拒不配合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不得以他人名义交易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项目竞得资格;不得恶意串通或者通过行贿等违法手段谋取竞得资格;不得捏造事实、伪造材料。

  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不得泄露应当保密的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公共资源交易实施主体、竞争主体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在交易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不得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交易文件或者伪造、变造交易文件等。

  参与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评审的专家,应当按照交易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不得向实施主体征询确定公共资源交易竞得者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不得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擅离职守等渎职等。

  5 不良记录将在公共交易平台公布

  《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公共资源交易实施主体的异议答复不满意的,可以依法向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一旦出现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在平台外进行交易的;或不遵守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场工作规程等行为,将由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受理投诉,并依法予以处理。

  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处理投诉时,有权查阅、复印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继续进行影响投诉处理的,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暂停相关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将建立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实施主体、竞争主体、中介机构、专家以及相关从业人员基础数据库和信用管理制度,开展信用评价,及时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布评价结果,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过程和履约行为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并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理决定抄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应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当事人的违法违规不良行为记录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予以公布。

  6 严重违规者将被永久取消资格

  《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外进行交易或者规避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由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中介机构违规,将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取消其一至三年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永久取消其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与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评审专家违规,将由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至三年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参与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评审的专家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永久取消其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参与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评审的专家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