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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建立政府采购台账的通知鄂财采发[2009]10号 ([2009]10号)

发布日期: 2017-03-15     来源:武汉市民之家

湖北省财政厅文件

鄂财采发[2009] 10号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建立政府采购台账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为全面反映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项目执行情况,促进预算单位加强政府采购工作,便于政府采购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我省建立政府采购台账事宜通知如下:

  一、所有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及与财政性资金配套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建立政府采购台账。

  二、政府采购台账由预算单位财务部门按本通知设置,预算单位应明确专人负责政府采购台账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三、政府采购台账管理应当遵循真实完整、数据准确、资料齐全、格式统一、口径一致、登记及时的原则。

  四、所有预算单位(包括一级、二级、三级等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或与财政性资金配套采购年度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均应建立政府采购台账。

  年度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是指各级政府公布的年度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以及达到限额标准的分散采购项目。

  五、以询价或其他采购方式从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的协议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和服务的项目,根据结算批次登记,协议供货范围以外的按采购项目逐项登记。

  六、应当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而未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均应当纳入台账登记范围。

  七、政府采购台账应从政府采购计划申报开始,根据采购项目执行情况,实行动态登记。

  八、政府采购台账是指为真实、完整、准确、及时记载政府采购预算、计划、执行等情况和内容而专门设置的账册(具体台账格式见附件)。主要内容:

  (一)申报时间:指预算单位通过“湖北省政府采购网络管理系统” (以下简称“网络”)上报政府采购计划时间。

  (二)预算类别:指采购项目属于年初政府采购预算或年中追加的政府采购预算。

  (三)预算金额:指财政部门年初批复下达或年中追加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预算金额。

  (四)政府采购计划下达函函号:指预算单位通过网络填制《政府采购计划表》报送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核确定政府采购项目的组织形式和政府采购方式后,通过网络对预算单位出具的“政府采购计划下达函”的函号。

  (五)计划金额:指财政部门下达的“政府采购计划下达函”的采购项目的计划金额。

  (六)采购分类:是指采购项目的属性。即货物、工程、服务。

  (七)组织形式:指采购项目执行中实际采取的组织形式,包括政府集中、部门集中、分散采购。

  (八)采购方式:指采购项目执行中实际采取的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其他。

  (九)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指通过法定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确定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

  (十)中标(成交)金额:指通过法定组织形式或采购方式确定的中标(成交)金额。

  (十一)合同确认函函号:指采购活动完毕后,预算单位通过网络填制《政府采购项目执行情况表》,并将采购合同、中标(成交)通知书、验收报告、发票复印件等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查核实后,通过网络出具的《政府采购合同确认函》的函号。

  (十二)实际付款金额:指一次性或多次合同确认后实际支付给为采购项目提供工程、货物或服务的中标(成交)供应商的金额。多次支付分栏记账。

  (十三)档案资料编号:指负责台账登记和管理的人员在采购活动中或采购活动完毕后对收集归档的资料设置的编号。档案资料包括:

  公开(邀请)招标项目的政府采购计划下达函、委托协议、招标(邀请)公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确认函、验收报告或清单及其他与项目采购相关的资料等。

  竞争性谈判项目的政府采购计划下达函、委托协议、公告、谈判文件、谈判报告、成交通知书、采购合同或协议、政府采购合同确认函、验收报告或清单及其他与项目采购相关的资料等。

  询价项目的政府采购计划下达函、委托协议、公告、询价函、成交通知书、采购合同或协议、政府采购合同确认函、验收报告或清单及其他与项目采购相关的资料等。

  单一来源项目的谈判文件、成交通知书、采购合同或协议、政府采购合同确认函、验收报告或清单及其他与项目采购相关的资料等。

  九、各预算单位必须依照本通知设置政府采购台账,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政府采购台账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工作人员隐匿、伪造、变造采购台账及相关采购资料。

  十、政府采购台账应纳入财务账簿资料档案管理范围,依法使用、归档和销毁。

  十一、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台账登记和管理应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预算单位接受相关检查时应当提供记载完整资料的政府采购台账。

  十二、预算单位不按照本通知设置政府采购台账或隐匿、伪造、变造相关数据以及提供虚假资料,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六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附件:《政府采购台账登记表》

  二00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政府采购   台账    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09年8月27日   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