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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综合监管运行机制深入人心

发布日期: 2017-03-15     来源:公共资源网/公共采购杂志

  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有利于防止公共资源交易碎片化,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有利于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监管和公共服务水平;有利于促进公共资源交易阳光操作,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推进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

  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既要面对思想观念的障碍,又要应付利益固化的藩篱;既有难啃的硬骨头,也有牵一发动全身的敏感问题,例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机制的深度调整。

  怎么办?湖北省通过地方立法,2015 年出台了该省第一部规范公共资源招投标监管的地方性法规——《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这也是全国第一部综合监管的地方性法规,对于规范全省招投标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预防和惩治腐败、推进招投标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施行一年多来,其核心思想之一——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运行机制落实得怎么样?武汉市作为湖北省省会,是全省其他16 个市(州)的看齐对象,其法规制度执行情况具有很强的代表性。

  为者常成,行者常至。武汉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以敢为人先的锐气,以上下求索的执著,大力宣传、全心履职,从综合监管机构自身、行业主管部门、交易中心、招标人、代理机构、投标人的反馈看,综合监管运行机制已经在武汉市深入人心。


  李涛:以《条例》为指导 巩固综合监管成果

  《条例》施行以来,武汉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载体,对进场项目的交易过程实施监管,涉及多行业、多领域的交易活动,即横向监管;行业主管部门以本部门、本系统管理为抓手,对涉及本行业的交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即纵向监管。行业管部门和综合监管机构是一个利益的共同体,共同打造竞争有序的阳光交易市场。

  招标主体接受监管意识明显加强

  立法彰显决心,执法体现能力。武汉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主任李涛认为,全市贯彻执行《条例》态度坚决,反应迅速,动作积极,效果明显。首先,抓住了《条例》的核心,即实现公共资源集中交易,对交易过程实行综合监管。一年多来,武汉市公管办牢牢抓住这个核心,2016 年上半年颁布了武汉市进场交易目录,严禁场外交易,除了工程建设项目全部进场交易外,政府分散采购项目也要进场,包括区级项目、非法定项目也纷纷要求进场,招标主体接受监管的意识明显加强。

  其次,通过执行《条例》促进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信息化。具体表现在:2016 年初把《武汉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纳入政府规章程序;依托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心组建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目前已和全省“一网三平台”对接;进场交易项目进一步规范,工程项目实现全流程电子化交易,90% 的土地项目实现全程网上竞买,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采取网上评标,农村产权交易一直在全省领先。

  再次,“市区一体化”同步推进。武汉市公管办注重加强对区级分支机构的指导建设,目前区级平台整合方案正在报市政府审批;注重专家库资源共享,包括省内和市内,解决一些行业专家资源稀缺的问题;在新城区开展远程异地开评标,方便市场主体。

  最后,武汉市打造阳光、公平、公正的交易市场逐步得到认可。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加强宣传,联合专业媒体《公共采购》杂志,本地《长江日报》《武汉晚报》《武汉宣传》,开辟专栏,注重新闻舆论引导作用,营造阳光透明的交易市场,要靠全社会共享、共建、共监督。

  依《条例》行政和履职

  古今兴盛皆在于实,天下大事必作于细。李涛表示,学习《条例》,贯彻《条例》,强化《条例》在武汉的落实,下一步要做好四项工作。一是坚决贯彻执行。一些招标人向武汉市公管办建议加大《条例》宣传力度,让各方主体和管理部门一起形成思想的共识、行动的自觉,特别是各级各部门在实践中自觉地以《条例》为指导,巩固综合监管体制改革成果,依法开展监督管理,促进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健康发展。

  二是认真履职尽责。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于法有据,要理直气壮地依《条例》行政,依《条例》履职,充分发挥综合监管机构的职责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公共资源招投标的指导协调。一头是各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要形成监管合力;另一头是市场主体,要规范招投标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三是突破重点难点。具体来说,整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落实“五个统一”的要求;依法开展监管,形成综合监管和部门监管合力;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创新监管手段;实施联动执法,坚决打击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四是创造武汉特色,让“湖北模式”在武汉生根。工作中以《条例》为指导,以问题为导向,从武汉实际出发,出台实施细则,重点是交易行为的具体化和规范化,这里面大有文章可为。

  “我们要不断总结经验,既做到大而全,又确保专而精;既统一规范,又开放有序。依靠进场项目、主管部门和交易服务机构,打造有武汉特色的‘4+N’的模式。”李涛斩钉截铁地说。

  吴福生: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包括事前事中事后

  对于《条例》给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创新带来的深刻变化,武汉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吴福生体会深刻。他表示,《条例》在管理工作层面有多重意义,法律授权上是立地之基;业务探索上是指路之灯。

  《条例》出台之前,武汉市公管办实际上是在“无法可依”的状态下进行工作,整个机构的法律地位都没有明确,同时又要和多个部门打交道,承担从“机构整合”到“加强监管”等诸多工作任务。吴福生觉得,一年多来,《条例》为武汉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带来诸多利好:综合监管,联动执法,推进机构整合,制定各种规章制度,等等。

  在《条例》的基础上,武汉市公管办注重为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领域确立特色。吴福生介绍,包括已经出台的《武汉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和即将出台的《武汉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在内,管理领域的一系列相关规则,将共同构建起符合武汉市社会经济发展实际情况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系。

  据了解,《办法》涉及的内容比《条例》更广,也更细。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包括事前、事中和事后,《条例》更多侧重于“事中”的交易过程监管,《办法》则对事前、事后监管都有较为详细的设计。根据项目资金额度的大小,制定不同的招投标流程,让不同规模的项目能够更有效率地进行招投标,这是武汉市公管办期待的“事前”管理之一。“事后”管理最具代表性的工作之一,就是武汉市公管办即将积极推动的“联动执法”。

  类似的创新和探索,在武汉市公管办的工作中还有很多。“我们不是为了争先而争先,目的是通过对公共资源交易的管理,让有限的公共资源发挥最大的作用,对经济发展、民生改善、民族产业强大、行政运转成本降低、社会建设起到推动作用。”吴福生表示,全国没有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模式,武汉需要探索,需要“敢为人先,宽容失败”。

  周永德:综合监管是对行业监管的补充完善

  推行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如何处理与行业监管的关系,既是一个敏感的话题,也是一个棘手的难题。武汉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处处长周永德认为,综合监管是对行业条块分割管理体制的补充和完善,主要体现在指导协调、检查督办、授权执法、综合管理等方面。

  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既有区别,也有关联,既有分工,也有合作;相互依存、相互配合、相互监督,共同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管网络。综合监管涉及多行业、多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主要从宏观上解决监管空白、环节缺位、规则不一等问题,以交易平台为载体,侧重于进场交易过程事中环节的横向监管。

  行业监管则是依照有关规定,侧重于产业政策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事前、事后环节,主要以本部门、本行业的系统管理为抓手,对涉及本行业的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即纵向监管。

  周永德表示,无论是职责分工,还是监管重点,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都不尽相同,前者是对后者的补充,并不是要取代行业监管。综合监管必须遵循“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只要是法律、法规没有授权,坚决不能实施,不能“上管天、下管地,中间还要管空气”。综合监管机构应该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加强与多行业、多领域主管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联动工作制度,对目前工作中出现的、尚无依据的事项,采取会议协商方式,按照签发的会议纪要组织实施。

  相关声音:信用体系建设助力综合监管

  一花独放不是春,百花齐放春满园。武汉市行业主管部门、交易中心、招标人、代理机构对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运行机制也有较深的认识,大家在武汉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于8 月30日组织召开的《条例》实施一周年工作座谈会上畅所欲言。

  行业主管部门代表、武汉市发展改革委处长徐冬梅认为,《条例》体现了国家整合建立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要求,契合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精神。

  14部门联合颁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或政府指定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指导和协调等相关工作。目前,湖北省、市、县三级政府都成立了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机构,相对来说职责比较明确。

  交易中心代表、武汉市东西湖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詹辉表示,传统管理体制下,招投标监管职责分散在各个行业主管部门手中,往往既审批项目,又审批资金;既组织交易市场,又参与市场交易;既是资源出让者,又是交易监管者,存在监管分散、职责不清,同体监督、封闭运行等多种问题和弊端。

  《条例》明确界定了综合监管职责,为基层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了优质高效的环境,例如不断完善的专家库管理系统、“一网三平台”建设、信用体系建设等,通过整合专家库、远程异地评标,解决了基层评标专家人数少、专业不全,容易与投标人产生关系标、人情标等长期困扰公正评标的难题。

  招标人代表、武汉城投集团道桥公司投资计划部副部长左邦认为,《条例》的出台净化了招投标市场环境,节约了项目建设成本,也极大地保护了参与招标的工作人员。同时,《条例》对招标人的招标行为进行有效监督,提醒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要注意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遵守的规程,极大地杜绝了招标人可能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代理机构代表、北京希地环球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张桂芳表示,《条例》的出台可以使代理机构理直气壮地宣传综合监管的方法和力度。在接触招标人的过程中,发现对方感受到了反腐败的震慑力量,提出过分要求的意愿减少了,代理机构的工作压力降低了很多。

  信用体系建设则使投标人在某个领域的“犯规”会放大到所有行业,使投标人围标串标的成本大为增加。以前各行业有自己的一套监管做法,投标人容易钻空子,现在统一到一个平台,交易中心总结各行各业的经验相对容易,只要进场就是同一尺度和方法,通过加强监管,投标人围标串标越来越难。

《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实施一周年工作座谈会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