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17-03-17 来源:深圳建设工程交易服务网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住房和建设系统评标专家信用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财政委员会、市建筑工务署、市政府采购中心、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宝安分中心、龙岗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的工作部署,强化我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监督管理,根据《深圳市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深人社发〔2013〕51号)的要求,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住房和建设系统评标专家信用建设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13年12月30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系统评标专家信用建设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建设工程评标专家为试点,开展评标专家从业信息采集工作,建立评标专家信用评价系统,并将评价结果广泛应用于评标专家聘用和选拔任用等方面,实现联合征信系统信息交换与共享,从而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强化我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评标活动。待建设工程评标专家信用机制成熟后,再行建立其他行业评审专家信用体系。
二、工作内容
(一)建立评标专家信用评价系统
市住房和建设局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信用评价系统的建设和管理、信用信息认定标准的制定,开展评标专家信用评价,接受评标专家信用评价过程中的申辩与投诉,市住房和建设局、市财政委员会、市建筑工务署、市政府采购中心应当充分使用评价系统,并依照各自权限负责评标专家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和录入。
(二)评标专家信用信息采集
本《方案》所称评标专家,是指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批准后进入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为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供评标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评标专家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基本信息是指评标专家的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专家编号、个人简历、职称、执业资格、主要业绩、专业类型、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等。不良行为信息,是指评标专家在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供评标服务的过程中,违反《深圳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受到建设及相关部门行政处罚或不良行为认定所形成的信用信息。
基本信息由评标专家在申请进入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时向市住房和建设局申报。不良行为信息由市住房和建设局、市财政委员会、市建筑工务署、市政府采购中心依照各自权限在行政执法和监督管理过程中实时采集。
不良行为信息主要从四方面进行采集,包括专家出勤情况、评标期间表现、建设单位评价及其他情况等,具体考核方式按本《方案》附件《评标专家信用考核指标》执行。认定不良行为应当签发《评标专家信用扣分表》,并送达当事人签收。《评标专家信用扣分表》应当载明当事人及工程项目名称、不良行为表现形式、违反《评标专家信用考核指标》的具体条款、处理结果、申辩渠道、申辩时限等内容。记录部门应当在《评标专家信用扣分表》送达后第四个工作日由专人录入评标专家信用评价系统。
(三)评标专家信用评价
评标专家的信用评价实行累计扣分制,累计扣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专家进入评标专家库之日起开始计算。按照不良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情节轻重及当事人主观过错大小等因素划分,分为1分、3分、4分、6分、12分五种。评标专家凭借专用数字证书登陆建设工程交易服务网“专家园地”可查询本人扣分情况。
评标专家在一个扣分周期内累积扣分达12分的,市住房和建设局应当暂停其评标资格一年,情节严重的,取消专家资格、解聘出库。
暂停评标资格一年的专家,应当重新参加市住房和建设局组织的培训学习,并在暂停评标资格结束之日前90天内参加考试。考试通过的,恢复其评标资格;未参加考试或考试不通过的,暂停评标资格期限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每一个扣分周期自起始日起恢复至12分,已经暂停评标资格或解聘出库的专家除外。评标专家同时发生两个或两个以上扣分行为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三、工作保障
(一)加强沟通协调。
各成员单位应加强沟通协调,形成思想共识,把评标专家信用建设摆到重要位置来抓。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及时记录评标专家信用信息,充分发挥信息平台的作用,加强工作协作和信息共享。
市住房和建设局政策法规处负责评标专家信用建设的统筹工作,在评价系统建成后,由建筑市场与招投标监管处负责牵头实施、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承担具体工作。
(二)加强经费保障。
积极争取财政资金支持,保障评标专家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的调研、协调、会议、交通和通讯,信用体系建设有效推进。
(三)加快建设进度。
根据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小组的总体部署,在2013年12月底前制定统一的专家评价指标,2014年2月底前建成评标专家信用评价系统,2014年3月底前各成员单位应开始启用评价系统并应用评价结果,实现评标专家信用监管。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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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专家信用考核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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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考核类别 |
指标编码 |
行为描述 |
考核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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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分分值 |
处理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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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出勤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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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月内累积3次,发出邀请出席评标短信后,10分钟内未回复短信的 |
1分 |
说明:1.发出邀请出席评标的短信后,必须回复“能”或“不能”出席;如及时回复,将提高招标人的50%专家抽取效率。2.评标专家凭借专用数字证书登陆深圳建设工程交易服务网“专家园地”可自主更新联系方式;因“未及时更新”造成无法正常抽取的,符合此项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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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出勤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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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月内累积4次,发出邀请出席评标短信后,回复不能出席的 |
1分 |
说明:同一天连续收到市交易中心、龙岗或宝安分中心的邀请出席评标短信的,不符合此项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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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出勤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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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能出席,但逾期签到90分钟及以上的 |
3分 |
说明:“逾期签到”是指发出出席评标的签到时间后,评标专家的实际到达指定评标地点并签到的时间超过90分钟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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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出勤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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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能出席,实际未出席的 |
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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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出勤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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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进行专家抽取并已公示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已确认出席,实际未出席的 |
6分 |
说明:需提前进行专家抽取并公示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的方案设计项目,符合此项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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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出勤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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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周期内,累计请假超过60个工作日的 |
12分 |
说明:评标专家在一个考核周期内最多可申请请假60个工作日,每次请假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累计超过60天请假的,暂停评标资格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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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评标期间表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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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期间,与其他专家交流与评标工作无关事情的 |
4分 |
第一次警告无效后,予以记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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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评标期间表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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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过程中,擅自进出其它评标室、或在封闭评标区公共场所内私下接触与本项目评标无关人员的 |
6分 |
第一次警告无效后,予以记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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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评标期间表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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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封闭评标区大声喧哗吵闹的 |
6分 |
第一次警告无效后,予以记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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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评标期间表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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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评审费发放标准》索要评审费的 |
6分 |
第一次警告无效后,予以记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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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评标期间表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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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期间,离开评标室超过15分钟的 |
6分 |
第一次警告无效后,予以记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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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评标期间表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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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个人意见强加于其他专家、或发表倾向性言论,影响正常评标秩序,妨碍评标公正性的 |
6分 |
第一次警告无效后,予以记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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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评标期间表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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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复印或带走与评标内容有关资料的 |
12分 |
暂停评标资格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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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招标人标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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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内超过50%的评审项目,被招标人反馈为“评审工作不满意”的 |
1分 |
取消该类评审专业的评标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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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其它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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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进出封闭评标区的 |
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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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其它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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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封闭评标区内,私自携带或使用通讯工具、移动存储设备的 |
12分 |
暂停评标资格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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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其它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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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出现明显错误,造成招标投标程序中止或重新评标等不良后果的 |
12分 |
暂停评标资格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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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其它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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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从主管部门管理,提出不合理要求的或在评审中出现争议时,主管部门出具明确意见后仍拒绝评标的 |
12分 |
暂停评标资格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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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其它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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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受到相关部门处理的 |
12分 |
取消专家评标资格、解聘出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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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其它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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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成评标工作自行离开的 |
12分 |
取消专家评标资格、解聘出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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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其它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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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两次考核为不合格的 |
12分 |
取消专家评标资格、解聘出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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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其它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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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不申请回避的:(一)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工作人员或股东,以及与投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二)投标人的上级主管单位、关联公司的工作人员;(三)投标人的离职、离退休人员,且离职、离退休时间不满3年的;(四)投标人聘用的顾问;(五)评标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招标代理或其他咨询单位工作人员等;(六)与投标人存在其他利害关系;(七)可能影响评标公正性的其他情形; |
12分 |
取消专家评标资格、解聘出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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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其它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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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暴力、胁迫、辱骂或其他手段扰乱正常评标工作秩序的 |
12分 |
取消专家评标资格、解聘出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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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其它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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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执业规范或职业道德,弄虚作假,或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 |
12分 |
取消专家评标资格、解聘出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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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其它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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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评标专家时提供虚假材料的 |
12分 |
取消专家评标资格、解聘出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