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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蚌埠市政府采购货物类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3-21     来源: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蚌埠市政府采购货物类批量集中

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政府采购货物类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7月14日

 

蚌埠市政府采购货物类批量集中

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政府集中采购改革,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降低政府采购成本,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及有关政府采购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先对列入《蚌埠市2014年市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中的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空调机试点实行批量集中采购。

  第四条 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的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空调机的基本配置技术参数标准由市招标局组织专家,依据省、市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等相关规定进行论证后确定,分为高、中、低三档,并在蚌埠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布,每季度更新一次。

  第五条 采购单位应严格按照已公布的基本配置技术参数标准,根据预算资金安排及实际工作需要,确定采购货物的技术参数标准档次或规格。

  第六条 批量集中采购每季度进行一次。采购单位按照年初财政预算安排,于每季度首月的10日前,向市财政局相关资金管理科室报送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申报表》,由资金管理科室确认采购资金来源并盖章后交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

  第七条 市财政局作为批量集中采购人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采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每期批量集中采购的基本配置标准及计划数量,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因特殊原因导致采购活动失败的,应重新组织采购。

  第八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每季度次月的10日之前将中标供应商名称、中标产品型号、配置情况、价格、技术服务标准、联系人等信息在蚌埠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布。

  第九条 中标公示结束后,各采购单位应严格按照中标货物的品牌、型号、价格分别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同时向市招标局办理备案手续。中标供应商依据备案后的合同向采购单位供货。

  第十条 批量集中采购当期内,中标品牌的型号或配置原则上不得变动。因特殊原因发生变化的,中标供应商应及时向市财政局、市招标局书面说明变化原因,经批准后在不降低原配置标准的基础上,提供新的型号及配置标准。

  第十一条 采购单位应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与中标供应商签署验收报告。中标供应商向采购单位提供销售发票。

  中标供应商向市财政局提供《政府采购项目资金申请表》、验收报告、发票复印件,市财政局审核无误后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市招标局对批量采购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采购单位未按规定超标准采购及规避批量集中采购等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对中标供应商虚假承诺或不按合同履约等行为,按采购文件及有关合同的约定追究中标供应商责任,情节严重的,3年内禁止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招标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各县、区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蚌埠军分区。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