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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评价推动交易监管创新

发布日期: 2017-06-08     来源:公共资源网/《公共采购》杂志

  信用是交易的基础,也是制定市场经济体制是否完善、是否有效的标志。信用的产生和维护是靠制度来保障的,法律制度是维护交易信用的重要手段,但不是唯一的手段,有时它在维护交易信用方面是软弱无助的,在交易过程中,交易方式的选择是确保交易能否顺利发生和完成的关键。从多年的建筑市场情况可以得出结论:口头承诺的信用是没有保障的,有契约条款表达的信用是有限的,互为制约式的双边治理是交易方式的有效选择。

  在当前招标过程中,普遍存在对投标企业信用评价不足、力度不够、利用不均的问题,至今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评价体系。应用于工程实践的,更是在探索之中。蚌埠市按照建设工程招投标的核心要义,将招标组织方式、评标方法和合同信用结合起来,进行改革、融合创新。这是招投标监管部门能够主动作为的信用评价运用新形式。

  为贯彻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促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和建筑市场联动监管,推动诚信体系建设,从6月1日起,蚌埠市招标采购市场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在全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两阶段评标办法”中计入信用评价分值。

  主要做法:一是规定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评标方法应当在原两阶段评标办法中增加企业信用考核因素。技术标和商务标评审的评标标准仍参照原两阶段评标办法实行。信用标的评审采用住建部门公布的企业市场行为信用评价分值,并按照相应办法的规定将其计入相应投标人的分值,信用标在总分值中所占权重不超过10%。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已有业绩的,也可依据项目实施行为按以下方法评价:由建设单位或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评定为“优秀”的信用分值按10分计、“良好”的信用分值按7分计、“一般”的信用分按零分计、“差”的不得进入商务标评审。联合体参加投标的,其信用标的评审按联合体中最低评价认定。

  二是评标采用技术标、信用标与商务标分开的两阶段评标法。

  三是设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限制性条件。未列入相关目录的企业,不得参加保障房项目投标。投标企业信用评分在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排名后60%的,依据相关规定,原则上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目前蚌埠市的信用信息标准量化及公示仅仅是起步阶段,把信用分值计入两阶段评标法也只是招投标的一部分,同时还面临其他一些综合评定的复杂问题。

  目前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正在完善建筑企业中标业绩收集管理系统、施工合同履约监督评价系统、诚实守信招投标单位管理系统。同时,在投标文件、评标报告及合同的备案等环节中,加强核查、指导信用评价在招投标活动中的运用。此外,还将加快出台《蚌埠市在蚌建筑企业信用评价标准》,企业信用信息的内容应包括工程业绩、行政处罚、获得奖项、拖欠农民工薪酬、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指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