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17-10-16 来源:北京市海淀区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
北京市海淀区财政局
海财采购[2004]153号
关于海淀区政府采购使用正版软件的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政府依法行政的良好形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001年第33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地方人民政府使用正版软件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2004]41号)及相关法律,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正版软件是指由开发者独立开发或经开发者合法授权,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的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第三条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机构或代理采购机构在代理与软件产品相关的政府采购项目时,应在招标文件和其他相关文件中明确各投标商必须提供正版软件。
第四条海淀区政府采购中标供应商和定点供应商在提供与软件相关的产品或服务时,必须提供正版软件。同时提供正版软件供应商的授权或证明交海淀区政府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备案。
第五条海淀区中标供应商或定点供应商,向区属各行政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提供非正版软件或用非正版软件冒充正版软件的,视情节由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如构成根本违约由采购办取消其中标供应商或定点供应商资格,同时按照双方协议规定扣除该中标供应商或定点供应商的履约保证金。
第六条海淀区中标供应商或定点供应商,为区属行政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提供的软件,造成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行为的,由中标供应商或定点供应商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条 本规定由海淀区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二○○四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