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18-06-29 来源: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网站
近日,《合肥市国有(集体)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经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下简称《办法》),为进一步规范该市国有(集体)资产出租行为提供了依据。
据悉,《合肥市国有(集体)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由市公管局起草,先后征求市纪委监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等部门以及部分招租人意见,并于2018年2月通过公平竞争审查,5月通过合法性审查。
《办法》共十七条,侧重于规范国有(集体)资产出租行为,主要包括决策程序、租赁方式、租期租金、续租条件、履约管理等方面。《办法》在公开招租的基础上,允许采用续租方式,出租总期限可达10年。部分重大特殊项目经市政府审批可突破10年期限。《办法》还规定招租人公开招租时必须清空,避免后期争议,提高招标效率。此外,还强调招租人合同履约管理责任,确保交易成果在合同履约中得到落实。
《办法》的出台有益于租赁市场相关政策与新常态经济运行规律相适应,从而更好地维护租赁市场持续、稳定发展,同时在严防权力寻租、规避廉政风险、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方面发挥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