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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交易项目保证金电子化收退规程(试行)

发布日期: 2018-11-16     来源:北京市海淀区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

  海淀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进场交易项目保证金电子化收退规程

  (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部署,大力发展电子招标投标,根据《北京市海淀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方案》提出的“五统一”要求,为加快推进投标保证金统一规范化、电子化管理,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的保证金,是指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由投标人或供应商(以下统称“投标人”)依据招标(采购)人(以下统称“招标人”)的要求,按照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以下简称“交易文件”)规定的形式和金额提交的,用于约束投标人履行其投标义务的担保金。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进入海淀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区交易中心)交易的所有实现保证金电子化收退的项目。

  第四条 保证金管理。

  按照依法、安全、规范、高效的原则,经区财政局批准,设立保证金专用账户。具备条件的进场交易项目,依托海淀区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保证金电子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保证金系统),实施保证金统一代收代退。

  第五条 保证金交纳。

  (一)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应在交易文件中明确保证金交纳方式、交纳账户的获取方式、交纳金额、到账截止时间和无效保证金情形等内容,并确保与系统内的相应录入信息保持一致。

  (二)保证金交纳支持投标人采用网银或手机银行线上转账、柜台或自助终端线下转账(汇款)、银行保函、政府采购担保函等方式交纳。

  采用银行保函或政府采购担保函交纳的,投标人应在保证金系统中选择相应交纳方式后,在截止时间前将函件递交至代理机构。

  采用转账或汇款方式交纳的,投标人应按照交易文件要求,通过保证金系统,获取账户信息,在截止时间前向该账户一次足额交纳。保证金到账时间以银行确认的实际到账时间为准。

  (三)投标人提交的保证金应以本单位的名义转出,账户名应与响应方单位名称一致,不得以分支机构等其他名义提交。联合体投标的,应由牵头一方名义提交保证金,且对联合体各方具有约束力。

  (四)投标人所提交的保证金仅限当次交易项目(包)有效,不得重复替代使用。有多个分包的交易项目,投标人应按所投包号分别提交保证金。

  第六条 保证金退还。

  保证金退还实行原路退还,同时一并退还利息。计息标准以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为准。

  (一)正常退还。

  1.未中标投标人。代理机构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通过保证金系统提交退款申请,经区交易中心核实后,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保证金系统发出退款指令,退还未中标投标人保证金。

  2.中标投标人。代理机构应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1个工作日内,通过保证金系统提交退款申请,经区交易中心核实后,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保证金系统发出退款指令,退还中标投标人保证金。

  (二)异常退还。

  1.投标人账户名称或账号发生变更的,应及时通过保证金系统向区交易中心发起账户变更申请,并持工商部门出具的单位名称变更或开户银行出具的账号变更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投标人公章),以及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及时到区交易中心受理窗口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经区交易中心对材料进行核实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至新账户。

  2.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代理机构应在海淀区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及时发布中标或信息更正公告,并在1个工作日内通过保证金系统提交退款申请,经交易中心核实后,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保证金系统发出退款指令,退还原中标投标人保证金。

  3.发生废标或终止招标的,代理机构应在海淀区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及时发布废标或终止公告,并在1个工作日内通过保证金系统提交退款申请,经交易中心核实后,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保证金系统发出退款指令,退还所有投标人保证金。

  4.因发生质疑、投诉等特殊情况不能正常交易或有关部门立案调查等情况,保证金暂不退还或延期退还的,区交易中心将依据处置结果进行办理。

  (三) 因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保证金系统提交退款申请造成逾期退还的,由招标人或代理机构承担相关责任。

  第七条 保证金查询。

  (一)投标人可登录海淀区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自行查询本单位保证金交纳、退还情况。

  (二)代理机构在项目投标文件(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当天,可通过保证金系统查询项目的保证金交纳情况。

  (三)代理机构在项目开标(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不得通过任何途径泄漏投标人信息。

  第八条 有符合法律法规或相关文书规定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况的,代理机构应及时上报海淀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同时通过保证金系统提交不予退还申请并写明理由,交易中心在接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处理决定后按规定处理。

  第九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