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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项目代理机构进场交易行为评价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 2019-01-07     来源:北京市海淀区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

  海淀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项目

  代理机构进场交易行为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海淀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方案》(海政办发〔2015〕71号)和《北京市海淀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海财采购〔2017〕466号)要求,为规范海淀区政府采购项目代理机构场内交易行为,确保项目在场内规范高效有序开展,营造公开公平公正交易环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市区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理机构是指受采购人委托,进入海淀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区交易中心)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 代理机构在区交易中心开展交易活动的行为纳入评价。

  第四条 代理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区交易中心服务流程、操作指南完成入场登记、信息发布、场地预约、专家抽取、开评标及其他采购方式等环节相关工作,并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 评价工作由区交易中心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评价细则

  第六条 评价采用计分制,基础分100分,计分周期为一年,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算,次年计分清零,恢复基础分。

  第七条 评价结果每月在海淀区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以下简称区交易信息网)公示,同时报送区财政局。

  第八条 评价细则。

  (一)出现下列行为一次,视严重程度扣3或5分:

  1.信息填报或发布有误;

  2.提交资料不全;

  3.未按样品展示、视频演示、资格审查等实际需求预约场地;

  4.场地变更后,未及时(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取消原场地预约;

  5.未按规定时间(申请评标开始时间后30分钟内)领取专家抽取结果;

  6.因未能提前一个工作日抽取专家而影响评标或非招标方式采购正常开展;

  7.未能在开标(含非招标方式采购)开始前30分钟到达预定标室;

  8.未按要求提供有效法人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9.未通过区交易信息网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

  10.未要求投标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对开标过程的记录签字确认;

  11.未在开标现场询问投标人代表是否对开标现场及记录有疑义或对投标人代表提出的疑义不予答复或处理;

  12.未合理使用场内设备公布开标一览表;

  13.未唱标或允许投标商自行唱标;

  14.存在一位工作人员同时负责多个项目,导致交易活动秩序混乱;

  15.在北京市评标专家库管理系统预填信息时,未能合理预留资格审查时间,导致评标专家等待时间过长(30分钟以上);

  16.不按要求参加区交易中心组织的业务培训。

  (二)出现下列行为一次扣10分:

  1.具备线上运行条件的项目,经发现存在线下报名情况的;

  2.在将《专家抽取结果通知单》送达至评标区签到处的过程中出现私自拆封情况的;

  3.未依法组织资格审查;

  4.安排评审流程不切实际,导致评审时间过长、专家疲劳评审,影响评审秩序;

  5.未按照《北京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规定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6.竞争性磋商或谈判过程中,未按程序组织报价;

  7.对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的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纠正、报告;

  8.未按要求通过区交易信息网完成保证金收退;

  9.不服从场内管理,行为过激态度恶劣。

  (三)出现下列行为一次扣20分:

  1.未按规定进入区交易中心开展交易活动;

  2.泄漏应当保密的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的信息和资料,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

  3.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后依然接收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

  4.投标人不足3家,依然组织进行开标;

  5.未按要求组织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允许投标商自行拆封投标文件;

  6.评审委员会人数、人员构成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7.允许已经参加开标的人员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8.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9.向评标委员会做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通过补充开标资料等方式故意拖延阻止项目进行,干扰评标委员会成员依法独立评审;

  10.在询价过程中,组织与供应商进行协商谈判;

  11.与采购人、投标人、评审委员会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四)代理机构连续完成三个项目无任何扣分情形的,加0.5分,最多加10分。

  第九条 扣分累计超10分的,区交易中心将对代理机构负责人实行约谈。

  第十条 扣分累计超20分的,在平台予以警示通报1个月。

  第十一条 扣分累计超40分的,在平台予以警示通报3个月,并函告全区各单位。

  第十二条 代理机构对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经查实属于扣分不当的,及时予以修正。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明确的,但其它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3日起施行。